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48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于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要按照通知中清理整顿工作要求,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清理整顿范围。天津市域范围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按照名录确定管理类别,其中重点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根据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有关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2020年发证和登记范围见。
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也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二、工作时限
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30日前,各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或者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按照名录规定属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1),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按照名录规定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工作线下完成,具体要求详询核发机关。
四、法律责任
(一)对于无证排污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不按证排污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于拒不整改情形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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