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2月3日,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医疗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监管工作。
各司其职,全面管控。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医疗污水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具体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医疗机构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
按日监控,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日要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处理污水的,监测总余氯指标。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要立即向设施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要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消毒杀菌工作的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情况“日报告”制度,每日17时前将医疗污水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排放的水质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省直相关部门要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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