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①不在VOCs总量削减名单上的企业是否能自主执行“一企一策”,削减VOCs排放量;
②不在VOCs总量削减名单上的企业完成“一企一策”后削减的VOCs排放量是否能用于300kg以下总量替代。以上,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出台“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目的是减少重点企业VOCs排放量,鼓励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减少企业生产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建设高效治理设施等方式降低VOCs排放总量。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项明确:“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通知”第四项明确: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报VOCs指标来源说明。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并按照要求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填写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建议排放量在300kg以下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和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的范围执行替代工作。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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