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具有高传染性特征。在目前确诊患者的粪便和家中门把手上也发现了病毒的情况下,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否安全管理及处置变成了疫情防控成败的关键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一旦未依法合规处置,就极可能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首页> 固废处理> 危险废物> 评论> 正文

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合规处置(二) 医疗卫生机构当如何?

2020-02-11 16:35 来源: 金杜研究院 作者: 吴青 张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具有高传染性特征。在目前确诊患者的粪便和家中门把手上也发现了病毒的情况下,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否安全管理及处置变成了疫情防控成败的关键环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一旦未依法合规处置,就极可能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还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污染风险,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将不可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疫情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如何依法合规管理及处置好医疗废物已成为疫情防控中要打好的又一场硬仗。

1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主要依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等。

针对医疗废物的定义、性质和分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根据《医疗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五大类。

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既要符合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要求,也要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定要求,主要涉及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方面。法定要求有:

1. 医疗废物应依法收集

(1) 及时收集、分类收集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集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对其分类收集。此外,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2) 包装物、容器应符合技术标准

收集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应是符合技术标准的专用包装物和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应满足的操作规范要求,如:

  •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九))

  •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专用包装物、容器等应设有警示标识和说明

《固废法》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规定。此外,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 医疗废物应依法贮存

(1) 依法建立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不能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其中,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2) 分类贮存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废物的贮存应按照医疗废物特性分类贮存,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不得混合贮存,也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3) 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但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质,长久贮存会产生更大的传染和污染隐患,因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将医疗废物的贮存时间规定为不得超过2天。

(4)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应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包括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或者设备的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在卫生防护方面,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此外,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5)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医疗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也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3. 医疗废物应依法运送

(1) 使用有明显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专用运送工具

医疗卫生机构如需在本单位内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的,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该工具应当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自行运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3) 运送工具使用后及时消毒和清洁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运送工具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4) 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根据《固废法》第十七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医疗废物的,应当向医疗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医疗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满足无害化、规范化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无论是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还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就地自行处置,都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1)将医疗废物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2)高危险废物在处置前应就地消毒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即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自行就地处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5. 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 配合卫生行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执法检查

根据《固废法》第十五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7. 其他法律要求

(1)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并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 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 对有关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4)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

由于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但由于医院产生医疗废物的量具有不确定性,没有办法提前申报,因此我国对医疗废物采取登记的制度。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和通报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7) 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应予以销毁。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2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医疗废物不当的法律后果

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医疗废物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详见下表:

3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在进行中,全国都已经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鉴于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属于高感染性医疗废物,为有效应对肺炎疫情、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各地方也参照指南陆续印发了地方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的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也于同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除了要符合前述法定要求外,还要遵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指南》、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通知》及地方性规定中较法定要求提出的应急处置期间的其他规定。在管理本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须特别注意以下环节的依法合规问题:

1.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环节

《指南》和《通知》都要求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如:

(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收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

(2)做好疫情医疗废物和非疫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

(3)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4)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

(5)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除了包括法定要求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应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字样;

(6)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7)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须进行消毒处理;

(8)当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

(9)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

(10)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2. 医疗废物运送环节

(1)在应急条件下,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除了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外,可以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

(2)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

(3)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4)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5)医疗登记内容除了法定要求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应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字样,登记资料保存3年;

(6)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 48 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

(7)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3. 医疗废物处置环节

(1) 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医疗废物

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定点应急处置设施,即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列入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内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并实行定点管理,或者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2) 可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

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时,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且,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3) 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

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应尽量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4. 人员卫生防护环节

应急处置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人员卫生的防护,针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结语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是抗击肺炎疫情的一场硬仗,其胜负将直接影响疫情防控阻击战整体的胜负。因此,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依法合规管理,从而为赢得整场战役的最终胜利发挥重要作用。


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合规处置(二) 医疗卫生机构当如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