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疫情防控工作重视程度
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各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重要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负其责。要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二、严格医疗卫生单位排污管理
排水设施维护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医院,特别是设有发热门诊的重点医院建立“一院一策”档案,摸清医院专用排水管线与公共排水管网管线情况。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见附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要积极与医院方面进行沟通配合,制定符合疫情应对要求的专项设施堵塞冒溢处理规程,防止发生因污水冒溢导致的病毒传播扩散问题。对日常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向辖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大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现场和作业管理力度
(一)加强水质管控。各污水处理厂要把握水质水量变化规律,及时调整工艺参数,强化进出水水质监测,对水质异常变化及时分析原因并报告。加强出水消毒,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3-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防止病毒通过污水进行传播扩散。同时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出水用于生态补水的,应在排水口处设置警示牌,明确提示接触水体的安全风险。
(二)严格污泥处置管理。污泥装卸工作要做到全负压、全除臭、全冲洗。对污泥装卸场所、运输车辆、处理处置场所要加大消毒频次,及时冲洗,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正常运行。污泥在贮泥池中进行消毒,贮泥池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处理系统24小时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m3。贮泥池内应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要尽量避免进行与人体暴露的污泥脱水处理。医院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三)强化安全生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要对进水泵房、格栅间、脱水机房等重点部位以及其他可能接触污水、污泥的生产区域场所定期消毒,除臭设备要保持运行;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在处理污水冒溢、管道塌陷等突发事件时,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避免发生被污水中病原体感染的事故。各类作业应以机械和水力为主,非紧急情况原则上应避免人工下井作业。要做好生产防护、药剂和日常后勤保障等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四、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疫情防控
(一)全面加强人员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对确需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必须做好来访登记;所有进入厂区人员一律要检测体温、佩戴口罩;运行管理人员要集中在厂区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二)对于外地返青员工要做好信息登记,认真了解身体状况,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居家观察;对于在青员工,要充分了解情况,提醒做好防疫措施。
(三)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统筹梳理本单位防疫工作要点,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并按要求做好人员疫情等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对一线职工疫情防护知识、防护技能、服务技能培训,提高自身防护意识。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抄送:各医疗卫生排污单位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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