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博天环境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博天环境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法院传票(卷号:2020年度京01民初字第6号)及相关法律文件。
原告王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及案外人许又志与被告一(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被告三(赵笠钧)签署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博天环境)或其他指定方购买原告及许又志合计持有的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30%的股权,其中原告持有高频环境10.5%的股权,双方约定了交易对价及支付日期。被告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预付款及首笔股权转让款。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频环境10.5%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1,050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40万元;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1,050万元预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121,800.00元;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下的付款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博天环境则表示:1、截至目前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过收购高频环境30%股权的任何协议。公司亦未收到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议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30%股权的议案,更未就相关事宜形成任何决议。
2、经公司向汇金聚合核实,汇金聚合与原告签署了收购高频环境30%股权的相关协议,但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鉴于针对公司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的交易事项,原告方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收购协议并返还高频环境70%的股权。汇金聚合认为在原告方坚持要解除《购买资产协议》的仲裁及诉讼案件尚未结案之前,继续收购高频环境30%股权显然不符合当时的交易目的以及前述合同约定,汇金聚合不应也不可能继续收购高频环境30%的股权。
3、本案案外人许又志也就此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此案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431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许又志的全部诉讼请求。
博天环境称,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博天环境主营水环境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水处理装备和水务投资运营管理业务,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上市。
原标题:收购高频环境惹纠纷,博天环境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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