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背景、编制思路、环评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石油、天然气是我国重要能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就深化石油天然气行业体制改革、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开工的前提,是关系油气开发重大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年来,地方在对油气开发行业环评政策执行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别,出现了与行业新特点、发展新阶段、环评“放管服”改革新要求不协调的情况,亟需进行规范和指导。在此背景下,我部组织对行业环评管理现状、行业发展需求等进行了大量调研,与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进行了沟通,梳理了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石油天然气行业环评管理,加快推动油气开发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的编制思路是什么?
《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强调整体性评价。结合滚动性、区域性的资源开发特点,加强油气开采区块整体评价,弱化单井工程评价,深化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高环评有效性。同时,通过区块环评代替单井环评来减少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数量,提高环评效率。二是强调全过程、全行业、全领域管理。覆盖规划-勘探-施工-运营-退役全过程,聚焦油气开采的环境影响特征问题,突出重点工艺过程和重点环境要素管控。在全行业管理方面,《通知》包括了陆地及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实现了“陆海统筹”。在全领域管理方面,除油气开发项目外,同时对长输管道、油气储存项目等相关领域的环评提出管理要求。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期环境监管—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提出了发挥企业自身管理职能、企业主动报告、纳入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
问:《通知》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哪些规定?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范围、责任主体、形式和内容,明确了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关系。在规划环评中引入了“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机关编制专项规划环评的指导。同时考虑到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或其下属公司也编制相关油气规划的情形,《通知》鼓励企业在编制规划时同步开展环评。后续,我部将根据需要,适时采取试点等方式,推动企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问:《通知》提出了“区块环评”,与现有环评体系是什么关系?区块如何确定?
“区块环评”的实质是以开发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并未独立于现有环评管理体系外,仍属于建设项目环评。区块的概念是针对油气开发探采矿权管理及“滚动开发”特点而提出的,区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区块内拟建的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更换工程、弃置工程、配套工程等。同时,对尚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的,勘探井或勘探工程仍按照既定要求开展环评。确定产能建设规模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名义继续开展单井环评,避免单井的重复环评。
鉴于油气开发的区块情形多且各不相同,因此《通知》未对区块大小和界定原则作出统一规定。政策施行后,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或管理需要、按照油(气)藏分布情况等,自行确定开展环评的区块范围和包括的建设内容。对于区块的属性,可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新区块还是老区块,老区块一般指此前已开展过环评、又进行滚动开发、加密打井维持产量的区块。对于区块的界定,我部将持续跟踪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出台相关规定。
问:针对油气开发过程中回注、油基泥浆处理处置等问题,该文件有何突破?
随着非常规油气进入商业开发阶段,压裂返排液、油基泥浆的处理处置问题成为油气开发行业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也是本文件制定的初衷之一。针对回注问题,明确了以回注方式处置难以利用的油气开采废水的管理原则,对回注的水质、目的层等作出了规定,要求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措施。此外,还规定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也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针对油气开采产生大量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等危险废物的管理,提出鼓励企业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废弃油基泥浆和含油钻屑及其处理产物的综合利用率。
问:这次文件的出台,对海洋油气开发提出了哪些新规定?
统筹考虑陆地和海洋油气开发,是本次文件制定的一大亮点,也是顺应机构改革的新要求。文件规定的政策同样适用海洋油气开发,还针对海洋油气开发提出了适应其开发特点的相关规定。如,海洋油气开发中的调整井项目量大面广,部分调整井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有限,但占用大量行政审批资源。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通知》提出了创新规定,对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不在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内、未纳入油气开采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调整井项目,创新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同时,还明确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应当报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备案。对于海洋油气开发的重大变动、后评价等,另行规定。
问:本次文件如何加强油气开发行业事中事后管理?
在实施“区块环评”改革举措减少环评审批数量的同时,文件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规定。一是《通知》中规定了陆地油气开发项目重大变动情形,便于开展监管。二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定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等要求,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提供支撑。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相关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等要求。四是考虑到油气开发累积性、长期性的环境影响较为突出,对其验收、后评价作出了规定,持续监管并优化、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五是企业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公开,企业主动公开项目环境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环评审批、监督执法等有关工作的信息公开,便于公众及时有效参与和监督。
问:此次改革的效能如何,是否做过测算?
在文件发布前,我们组织对文件实施后的效能进行了初步的测算,总体而言,对于减轻企业前期工作负担、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作用明显。以审批数量为例,全国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每年约2000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初步测算,文件实施后,环评文件审批数量有望减少50%以上,大幅提高油气勘探开发环评效率,降低基层生态环保部门审批压力。同时,“区块环评”较单井环评,强化了对地下水调查深度、影响预测深度的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统筹布局考虑更全面,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延伸阅读: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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