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发布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详情如下: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5〕192号)执行。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意见审批。
二、《目录》之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三、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
四、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的通知》(青环发〔2016〕64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2019年11月6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5〕192号)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列建设项目,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
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二、石油加工、炼焦业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项目;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项目;炼焦、煤炭热解、电石项目。
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化学原料、农药、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制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肥料制造项目(盐湖钾盐制钾肥的除外)。
四、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项目。
五、化学纤维制造业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项目。
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项目。
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平板玻璃制造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陶瓷制品项目。
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项目;铬冶炼项目。
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十、汽车制造业
整车制造项目(仅组装的除外)。
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十二、环境治理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矿物油除外)利用及处置项目。
十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采项目。
十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油、页岩油开采和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项目。
十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新建黑色金属矿采选(单独尾矿库除外)项目。
十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单独尾矿库除外)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八、水利
跨市(州)河流和跨市(州)行政区建设的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之外的跨流域调水和大中型河流引水项目。
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增建、改建铁路和铁路枢纽项目;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的机场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跨市(州)行政区的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及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
二十、核与辐射
330千伏以上(不含33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市(州)行政区域的110千伏及以上送(输)变电项目。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及退役项目。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项目。
制备PFT用放射性药物项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项目;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项目;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项目。上述项目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退役工程。
二十一、其他
生态环境部下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等。
涉密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授权、委托或其他需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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