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含辐射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以下简称技术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遴选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环保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或者从事一线生产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一线生产工作专业人员仅作为工艺专家)。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审查专家应当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导则、技术规范,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管理战略、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为技术审查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
(二)在技术审查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文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不得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
(三)根据其他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履行监管、审批审查职责,或者与拟审批审查的技术文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该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审或者审查专家。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在职人员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可以自我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根据推荐单位意见和日常掌握情况,分别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报省生态环境厅审议通过后公示、发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以书面形式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技术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廉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技术文件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的技术文件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文件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技术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四)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五)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无偿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设立,实行一库制管理,建设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委托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分别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取消或者退出的专家,随时更新。
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两个月内申报信息更新。专家的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以及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文件审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为保证技术审查工作质量,对专家每月参加全省技术文件审查次数进行限制。一次审查单项技术文件的,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3次;一次审查多项技术文件的,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参加技术文件审查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踏勘现场2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审查会议1次的;
(二)与建设单位、技术文件编制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在接受技术审查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在技术审查工作中有明显偏袒或者歧视现象的。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踏勘现场3次以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者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审查会议2次以上的;
(二)在技术审查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文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
(三)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政规定要求,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以及有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警告累计两次的。
第十五条 建立联动通报机制。对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可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和山东省环保领域专家库的专家参与技术文件审查工作,所邀请专家应当一并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标题: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和危险废物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函〔201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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