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濮阳发布《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详情如下: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濮政〔2018〕20号)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濮政〔2018〕17号)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濮阳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预警和响应体系,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及时有效应对。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各环节科学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濮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作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任务,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攻坚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由国家环科院、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攻坚办提供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4 应急响应管控组
由市攻坚办综合组组成,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信息,负责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调度、汇总,负责信息初报、续报、终报。
2.5督导检查组
由市攻坚办督察组、联合执法组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县(区)、市直部门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攻坚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市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 监测
由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预报提供决策依据。
3.1.1预报。由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结果,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
3.1.2会商。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计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市攻坚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如遇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的情况,立即开展实时会商。
3.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2.1 预警分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III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攻坚办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若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作为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预警等级,但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本地空气质量实际指数超过国家或省级预警级别时,应按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授权的市攻坚办负责。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不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满足预警条件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3.2.4 发布程序及预警权限。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组向市攻坚办提出预警建议,市攻坚办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或市攻坚办领导审批。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攻坚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Ⅱ级(橙色)预警由市攻坚办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Ⅰ级(红色)预警由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
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市攻坚办向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当接到国家或全省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程序经批准后,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预警通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5 区域应急联动。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通报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2.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流程
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各单位和企业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或管控方案实施)。
4.1信息发布
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攻坚办综合组立即通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适当渠道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委宣传部接到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手机信息、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4.2应急报备
市攻坚办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向各自的省级机关报送我市应急响应情况。
4.3 应急响应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攻坚办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4情况反馈
应急实施过程中,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攻坚办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5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攻坚办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县(区)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直各有关单位依据《濮阳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濮办〔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的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攻坚办安排进驻各县(区)开展驻守督查。
4.6响应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批准,由市攻坚办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4.7减排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和人员开展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8响应总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4日内,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攻坚办书面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报告。市攻坚办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措施落实和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同意后,于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4.9 补充说明
4.9.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9.2 发电企业减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濮阳供电公司按照市攻坚战领导小组部署实施。
4.9.3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即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作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攻坚办批准后,在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预警前标准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小时(不含)以上情况,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辖区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4.9.4 预警响应期间,确需施工的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书面报市攻坚办研究同意,并经市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
4.9.5 当接到市攻坚办对企业实施限、停电通知后,濮阳供电公司应立即实施。
4.9.6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攻坚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4.10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攻坚办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11信息报告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和解除情况报市攻坚办。
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主要包括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减排清单。
5.1 编制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的原则。所有涉气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以及高排放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坚持“一厂一策”、精准减排原则。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简易工序或实施全厂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移动源、扬尘源量化具体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原则。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管控,防止“一刀切”。按照行业绩效分级、所处区域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加大减排力度。
5.2 编制分工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其中,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县(区)生态环境局确定企业具体减排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交通、公路、城管部门配合,负责编制和调整扬尘源(包括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等)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市公安部门牵头,市交通部门配合编制、调整移动源减排清单,评估移动源减排量,其中,移动源减排清单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清单编制、调整及减排量评估,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5.3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长期停产、密闭生产、不予管控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移动源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4 工业减排清单纳入条件
不排放废气的企业或机构(营销、管理、科研和服务),无环评的非法企业及列入“散乱污”淘汰取缔类的企业,已经关闭取缔和已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条件的企业禁止列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其他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工业应急减排清单。
5.5 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
所有纳入工业减排清单企业均应按照本预案和应急管控减排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科学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停窑、停线、停炉、停机、停工艺”上,并公开减排措施、减排流程、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6 应急减排总体要求
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是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7 应急减排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III级响应(黄色预警)
7.1.1健康防护措施。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及强度,如需外出的,建议选择防护性较好的口罩,遵照使用说明佩戴,应完全罩住鼻、口及下巴,保持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外出回家后建议及时洗脸、漱口、洗口鼻,脱掉外衣,减少污染;关闭好自家门窗,不吸烟,空气质量改善后及时开窗通风;家庭烹饪时开启抽油烟机,尽量避免煎、炸食物,烹饪结束后继续开启抽油烟机3—5分钟;家中安装有空气净化器的,建议开启,减少室内有害颗粒物的浓度。市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市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市主要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凡达到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A、B级指标,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备案的,按照对应级别实施减排。对C级及部、省、市三级未明确减排措施的行业,由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实际,研究确定减排措施(原则不能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实行“以热定产”或“按需定产”,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涉气企业按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减排措施,按照清单“一厂一策”要求,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保障类企业减排量由其他企业分担;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机组、燃煤锅炉、生产线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原则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县(区)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采取具体管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护坡喷浆等涉气作业,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涉气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对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经市攻坚办研究同意,并报市攻坚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与其配套的商砼企业可继续为该工地供应混凝土,至本工序完工。施工工地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八个百分之百”)基础上,结合空气湿度、温度等气象因素,实施科学喷洒,原则上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每日增加洒水1-2次,城市道路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机扫、洒水、喷雾等单项作业每日增加1-2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通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7.1.4 其他减排措施。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加强管控清单内企业电力调度和管控。
7.2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7.2.1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橙色(II级)应急减排措施。市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扬尘源减排措施。结合空气湿度、温度等气象因素,实施科学喷洒,原则上施工工地裸露场地每日增加洒水不少于2-3次,城市道路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机扫、洒水、喷雾等单项作业每日增加2-3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必要时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7.2.2其他减排措施。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7.3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7.3.1 健康防护措施。市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7.3.2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最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相应的红色预警(I级)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市公安部门可在城市重点管控区域设置单向交通、取消停车泊位等措施,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必要时可在城区使用单双号限行或其他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播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
市攻坚办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应急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
市攻坚办、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响应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9.2 机制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预警处置和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9.4 人员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市攻坚办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保证通信畅通。
9.5 预案保障
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本单位实施方案或管控方案。各县(区)、市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要向市攻坚办备案;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源企业的管控方案要向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管控方案,要向所在的县(区)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备案。
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原石油工程公司参照本预案,结合自身特点,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所属企业管控方案,督促各企业认真落实,并报送市攻坚办备案。
10 严格责任追究
10.1 严格责任追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0.2 严格环境执法
对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的单位和企业,市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0.3 采取强制措施
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指令,强行施工或生产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应予配合。
11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单位工作职责
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主要涉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林业局、濮阳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负责广告印刷、喷绘写真门店及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治理及应急管控工作,督导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油墨。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市攻坚办报告预警建议,协同预警应急响应管控组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开展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督促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市直学校和幼儿园落实。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管控,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驻厂监管。
7.市公安局负责市城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和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等工作,并督促各县(区)落实。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商砼站的应急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市城区露天焚烧查处及餐饮业油烟治理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渣土车监管。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应急管控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实施,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区外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并督导各县(区)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直属医院、县(区)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直属单位、县(区)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单位落实。
18.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散装水泥砂浆生产和运输的监管。
19.市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各自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的实施,并督导各县区运营企业落实。
20.濮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21.市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内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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