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环境,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5日前反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容景观管理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新凯达大厦,邮编:266071,邮箱:qdssrjg@163.com)。
附件:1.征求意见表
2.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青岛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洁、序、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1.0.3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0.4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城市风貌,使城市更具开放、现代、活力、时尚。
1.0.5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2.0.4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海水浴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建(构)筑物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3.0.2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3 临街建筑物立面和门窗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确需开设、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的,在确保结构安全和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前提下,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范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0.4 建(构)筑物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整齐美观,制冷管线应接入专用落水管,冷凝水集中收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不得乱拉乱设,应保持规范、整齐有序。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光热、光电等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整洁、安全、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相邻店铺的篷帐在高度、宽度、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协调、美观。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3.0.7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洗。局部出现破损、变色、污染的,应及时维护、清洗或粉刷。对需维护、清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要建立维护、清洗档案。
3.0.8沿街存在破残、危旧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3.0.9 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3.0.10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栅栏、绿篱的高度不宜超过1.6m。
3.0.11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遮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出入口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进行出场车辆冲洗;工程渣土要及时予以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3.0.12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4 城市道路
4.0.1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城市道路两侧无有影响城市容貌的建(构)筑物和室外洗车、废旧物品收购等经营活动。
4.0.2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4.0.4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立面管线有序;沿街建筑物顶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和物品。
4.0.5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等设施相连接,形成连续的人行通道。
4.0.6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4.0.7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人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8 城市道路的新建管线设施应地下铺设,已建架空管线设施应逐步进行改造。新建道路或新增设的交通信号、照明、指示牌等设施应合杆设置。
4.0.9沿道路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噪声检测装置、照明等道路附属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公用电信等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规范。
4.0.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11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无明显积土、污水、漂浮物等垃圾。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4.0.12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飞扬,不得污损路面。
5 园林绿化
5.0.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成区城市绿化裸露土地(现状绿地和规划土地)裸露3个月以上的纳入绿化范围,通过整理、覆盖,栽植树木、花草等,实现裸土变绿地。
5.0.2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无成片枯黄。
5.0.3灌木株形自然丰满,地被、绿篱及模纹轮廓清晰,线条流畅,不同品种之间界限清晰、层次分明,无缺株断档。
5.0.4行道树树冠完整美观。无死枯枝,无杂藤攀缘,同一条道路上的行道树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基本一致。
5.0.5树木应与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标志、标识相协调,对遮挡交通信号灯及其他交通标志、标识的树木及时进行修剪。
5.0.6 在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或被人行横道、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不得高出路面1.2米。
5.0.7 花箱、花钵等花器与花材搭配合理美观,花材长势好,花器内无杂草枯叶、无垃圾杂物。
5.0.8 绿地内无枯枝落叶、残桩断橛、树挂杂物、垃圾死角。绿地内设置的栏杆、井盖、牌示、喷灌等设施整洁完整。
5.0.9新建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5-8cm,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5.0.10 树穴整齐一致,树穴覆盖物完好整洁,树穴内无杂物。
5.0.11 树木扶架规范统一,无破损扶架,无残存铺垫物、草绳、铁丝、铁钉等。无乱砍乱伐树木现象。
5.0.12 无违法侵占绿地,无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5.0.13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5.0.14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6 公共设施
6.0.1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各类亭体、箱体、杆体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无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现象。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6.0.3治安(站)亭、售货亭、早餐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无跨门营业。
6.0.4电信箱、邮政箱(筒)等各类箱体色彩应尽量一致,与周边箱体一同设置时外形应尽量相同,保持外观完好无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0.5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牢固安全,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根据有关要求如确需路灯杆加挂道旗(悬挂物)的,在悬挂前必须加装保护套管,避免毁坏杆件,对未采取保护灯杆措施的,应有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管理。
6.0.6候车亭(牌)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设有灯箱的站牌、候车亭应保持夜间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6.0.8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6.0.9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坚固、清洁、卫生。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当符合《青岛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7.0.2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7.0.3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谐。
7.0.4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5 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PPP、特许经营等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模式设置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除外)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无违法设置大型商业类广告设施。
7.0.7 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或标识,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或标识。
7.0.8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7.0.9 人行道上可设置临时性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0 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以影响识别和乘坐。
7.0.11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到期后应及时清除。
7.0.12 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一街一标准、一店一特色”的原则,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
招牌的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域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建筑的立面造型和立面轮廊线要求,招牌颜色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相邻招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突出个性、特色。
7.0.13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7.0.14 LED、灯带、投影式等新兴广告应按照批准设置,其亮度、时间应符合城市照明相关规定。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8.0.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并避免光污染。
(1) 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面积。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
8.0.5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8.0.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0.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道路照明设施的杆件和支架不得被用作其他构筑物的支护部件。对于道路照明设施设置的外挂装置,应检查其尺寸、重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气象条件等均符合安全评估报告的规定,并落实管理措施。
8.0.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 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 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 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不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 90%。
8.0.9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须经行业部门批准。
8.0.10 应采用节能、环保、经济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思路进行城市亮化。
8.0.11夜景亮化设施应避免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夜景亮化不宜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电线不应裸露在外,灯光不宜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避免对行驶车辆的干扰。
8.0.12 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区域或建(构)筑物:
(1)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2)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
(3)城市风景旅游区的道路、建(构)筑物。
(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5)其他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
8.0.13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置:
(1)规划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新建项目,其夜景亮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亮化相关内容应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意见。
(2)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的已建或在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要求设置夜景亮化设施;一栋建筑有多个业主的,由其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已建亮化设施方案不符合夜景亮化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方案。
(3)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8.0.14 设置城市夜景亮化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内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
(2)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3)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光相干扰,并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8.0.15 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设置具有亮化功能的招牌底板、字,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8.0.16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8.0.17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设规划实施,不可擅自改变。
8.0.18夜景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陈旧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亮化设施,应及时拆除;夜景亮化的启闭时间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9 公共场所
9.0.1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规范经营,无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
9.0.3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4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并做好活动结束后的环境卫生保洁。
9.0.5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9.0.6 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无摆摊设点行为;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10 城市水域
10.0.1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2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10.0.3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0.0.4城市水域周边的建(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等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
10.0.5 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应定点排放。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货物残余、废水、油污应定点排放。
10.0.6 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10.0.7 城市水域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8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海边步栈道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10.0.9城区河道无停泊住家船及其他船只用作营业场所。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的坡、岸应符合安全要求,应设置栏杆、安全提示等安全设施,制定落水营救应急措施,并配备营救设施、工具等。
11 居住区
11.0.1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无乱拉乱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