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邢台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6日印发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18〕81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9〕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邢台市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
(四)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在尽量减少影响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及时分析、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及时启动响应措施。
突出重点,精准减排。优先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要再对其它工业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重点工程、民生保障等企业,根据实际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落实差异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确保在本区域内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措施可行,有据可查。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安全第一,强化落实。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属地管理,科学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和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旅局、市体育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邢台供电公司、邢台日报社、邢台广播电视台、广电网络集团邢台分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主要职责见附件1)。
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及督导检查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1.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信息发布组。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报批工作,拟定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通知。
4.督导检查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环境气象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环境监控中心根据市环境气象中心报送的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环境监控中心会同市环境气象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当未发布预警信息,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须进行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1.城市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区域预警。
河北省污染控制分三个区域,我市属区域一(中南部)。省大气办以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
橙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7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城市预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信息发布组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拟定启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通知并在2小时内发布。其中,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批准。
区域预警。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发布程序,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领导请示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落实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等。
针对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2.预警降级和解除。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进行会商,并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城市预警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照程序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区域预警解除,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解除预警的通知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按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另行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执行。
3.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发布信息。
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
应急减排清单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文件,包括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减排清单、移动源减排清单、施工扬尘源减排清单等内容。
(一)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以上一年大气源清单的数据为基础);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按照实际天数进行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二)减排比例要求。
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结构调整 SO2 和NOx 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减排清单。
1.国家及省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河北省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规定,对有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进行绩效等级评价,针对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管控要求;其他重点行业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差异化管控要求。
对钢铁、焦化、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确保有效减排。
2.市重点行业。在生态环境部及省重点行业之外,根据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将产业集中、成规模的塑料制品加工、有机化工、机加工(焊接类)、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电缆、汽车零配件加工、其他建材(商砼企业)、造纸行业、糠醛生产、轴承生产、眼镜盒等12个行业列为市重点行业,按照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原辅材料、能源和产品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水平,监测监控水平,运输方式,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3.正面清单。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我市核查并梳理了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战略性新兴产业清单。
原则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和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保障类企业,应达到 B 级绩效分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选择。我市对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①重点工程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实现“两个全覆盖”,扬尘污染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项目建设方要制定“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②重点出口企业。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量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出口企业,其订单量和出口时间应在市大气办备案。
③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列入正面清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仅在红色预警下采取适当停限产措施。
④保民生企业。将涉及居民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民生保障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按照《技术指南》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政策,保证居民温暖过冬、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
4.小微涉气企业。我市把污染物排放量小(年排放污染物小于100公斤)、污染物种类简单的涉气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管理。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四)保障类清单。
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运送氨水等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建筑施工。
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砂石运输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确有必要进出的,经市大气办审核并出具意见,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核发市区通行证后可按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六、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预警公告明确的时间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省大气办同意,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公交、客运、单位通勤车、出租、殡葬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它特定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重点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军队、警务、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公交、客运、单位通勤车、出租、殡葬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它特定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对机动车实行2个车牌尾号一组(机动车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外地牌照车辆与本地车辆同样受限行限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焊接、切割等;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
④市主城区、县(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补充说明。
(1)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2)在实施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时,限行规则与北京保持一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在集中供暖达不到或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允许企业根据承担的居民供暖面积、供气量及保障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4)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对工作。市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级大气办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制度保障。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开展“双随机”“回头看”等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预警期间履职缺位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清单外企业照常生产等,每发现一起算一个问题,纳入量化问责。对评价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进行复核,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立即降级处理。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九)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十)公众监督。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减少排放、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本次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办。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等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备案。本预案在省大气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 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应向所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或所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十、附则
(一)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工业企业减排清单每年修订一次。
(二)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3年12月邢台市首次制定了《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并由市政府正式颁布,2015年、2016、2018年均对《预案》进行了细化和修订。2019年我市《预案》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实行重点行业绩效评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十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的要求,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工业企业实际,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的涉气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部分重点行业,根据企业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标准、监控监测水平和运输方式等指标进行绩效评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预警期间生产上不予管控、B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适度管控、C级的企业预警期间实行严格管控。
二、建立正面清单管理机制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我市核查并梳理了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包括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清单、重点出口企业清单、战略新兴产业清单。对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无管控或适当管控措施。我市对正面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保障民生企业正常运转
将涉及居民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民生保障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政策,保证居民温暖过冬、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对化肥制造、饲料加工等涉农企业以及面粉生产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予以保障。
四、免停小微涉气企业
本次修订预案时,我市把污染物排放量小(年排放污染物小于100公斤)、污染物种类简单的涉气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管理。小微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五、取消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本次预案修订时,将启动红色(Ⅰ级)预警时对机动车的单双号限行措施,改为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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