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二、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三、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五、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六、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二条: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办理流程与收费情况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转报
不收费
九、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报告、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转移的固体(危险)废物性状清单、固体(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方案、危险废物运输应急响应计划措施、固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意向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及安全要求的证明,委托运输的需提供运输合同复印件,承运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证照、上年度转移、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总结报告、转移汇总台账及转移联单复印件等材料的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与工作时间、地点
电话咨询:0795-3998361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地点:宜阳大厦西座1509室
十三、监督投诉途径
监督投诉电话:0795-3998865
十四、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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