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北省仙桃市于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市重点建制镇以外各镇(场、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生活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征收,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吨0.50元调整为每吨0.85元,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吨0.50元调整为每吨1.20元。详情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重点建制镇以外各镇(场、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沙湖、九合垸原种场,排湖风景区:
为推进各有关镇(场、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重点建制镇以外各镇(场、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我市重点建制镇以外各镇(场、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生活污水处理费。
二、生活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征收,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吨0.50元调整为每吨0.85元,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每吨0.50元调整为每吨1.20元。
三、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各镇(场、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各镇(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征收。
四、各有关镇(场、区)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提高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而降低。
五、生活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对象、计征方式、资金管理及其他未尽事宜,各有关镇(场、区)应参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暂定镇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仙价环资规〔2015〕12号)同时废止。
仙桃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财政局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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