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聊城印发《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主要涉及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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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2019-10-12 08:49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聊城印发《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主要涉及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像情如下: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聊气办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

导则》等10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了10个领域(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技术要求纳入行业治理及监管要求中,严格监督,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2019年版)

1.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3)

2.聊城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14)

3.聊城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19)

4.聊城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28)

5.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34)

6.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43)

7.聊城市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化分级管理技术导则···(48)

8.聊城市国省干线道路扬尘治理技术导则·········(55)

9.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分级管理技术导则···(58)

10.聊城市烧烤经营管理技术导则················(72)

聊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一、 总体要求

(一)原辅材料及工艺、装备、储存要求

根据不同行业,强制或推荐使用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与使用的环保型原辅材料相配套,有机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废气要进行收集处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废气收集基本要求

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生产工艺装置须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或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减少VOCs废气排放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放筒要合并,废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

(三)废气处理技术要求

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禁止采用单一的吸附法或光氧法或低温等离子法对VOCs废气进行处理,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净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净化处理率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技术或微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石化、有机化工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7.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8.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微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维护管理要求

1.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保障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VOCs排放重点企业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应建设中控系统。

(3)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应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4)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浓度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2.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在日常管理中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定期监测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的依据。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范围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应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如实申报VOCs排放量。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排放量核定的依据。

3.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更换、移交、处置台账,提供采购、委托处置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3年。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等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二、各行业整治要求

(一)炼化、化工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连续生产的石化、基础有机化工及合成材料行业

(1)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尽可能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

(3)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包括间歇排放的驰放气、安全阀泄压排气等)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等予以焚烧处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等非焚烧方式以及耦合技术予以高效处理。VOCs去除效率应达到95%以上,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6‰以内。

(4)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5)有组织废气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

(1)鼓励采用绿色化学技术生产绿色产品。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低有机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鼓励生产水性溶剂、低有机溶剂、低毒、低挥发性的农药制剂、医药制剂和其他专用化学品,鼓励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来代替有毒溶剂(如苯、氯仿和三氯乙烯等)。

(2)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尽可能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3)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4)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原则上呼吸排放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5)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有机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原则上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和气态有机物料,因特殊原因无法做到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6)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配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含酸性或碱性无机废气污染物的可选择降膜吸收、水喷淋、碱喷淋等措施预处理;有机废气可选用冷凝、吸附、催化焚烧、热力焚烧以及其他适用的新技术处理,并宜优先考虑蓄热式热力焚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

(9)密闭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收集的废气可采取化学吸收、微生物处理、焚烧及其他适用技术处理。

(10)VOCs废气收集率和净化效率原则上均不低于90%,重点监管企业探索开展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表面涂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执行。

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

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

7.溶剂储存可参考"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相关要求。

(三)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C2911轮胎制造业和PVC造粒)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可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和生物技术处理;在规模不大、不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多级吸收、吸附和生物处理。

(2)开炼机产生的废气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

(3)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废气可采用复合光催化、吸收、吸附、微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4)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橡胶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3.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闭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集气,废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处理。

4.其他塑料制品企业应对工艺温度高、易产生VOCs废气的岗位进行抽风排气,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技术处理。

(四)印刷包装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31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应参照执行。

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粘剂比例不低于95%。

2.企业应对印刷机设备密闭化,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

3.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2)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

(3)废气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

聊城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1.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铸造行业工业企业,包括使用天然气炉、电炉的企业。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中对铸造行业工业企业已有规定的,执行现有行业技术导则,其余工业企业执行本导则。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

3.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

4.术语和定义

4.1 主要设备

4.1.1 中频炉

中频炉是一种将工频50HZ交流电转变为中频(300HZ以上至1000HZ)的电源装置,把三相工频交流电,整流后变成直流电,再把直流电变为可调节的中频电流,供给由电容和感应线圈里流过的中频交变电流,在感应圈中产生高密度的磁力线,并切割感应圈里盛放的金属材料,在金属材料中产生很大的涡流。

4.1.2 振动筛

振动筛是利用振动电机激振的原理,使物料在筛面上被抛起,同时向前作直线运动加以合理匹配的筛网从而达到筛分的目的。

4.1.3 压力机

压力机是一种结构精巧的通用性压力机。具有用途广泛,生产效率高等特点,压力机可广泛应用于切断、冲孔、落料、弯曲、铆合和成形等工艺

4.1.4 滚丝机

滚丝机是一种多功能冷挤压成形机床,滚丝机能在其滚压力范围内冷态下对工件进行螺纹、直纹、斜纹滚压等处理;直齿、斜齿及斜花键齿轮的滚轧;校直、缩径、滚光和各种成形滚压。

4.1.5 拨丝机

4.1.6 搓丝机

搓丝机,是专业生产螺丝的设备

4.1.7 轧钢机

轧钢机,是实现金属轧制过程的机械设备。泛指完成轧材生产全过程的装备﹐包括有主要设备﹑辅助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和附属设备等。但一般所说的轧机往往仅指主要设备。

4.2 主要工艺

4.2.1 混砂

合的沙子,通常是指沙子与一定比例物质进行均匀搅拌。

4.2.2 抛丸

抛丸既是一种机械方面的表面处理工艺的名称

4.2.3 脱模

脱模指将钢锭从钢锭模内脱出的一系列操作。

5.设备要求

5.1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5.2 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5.3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5.4 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 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 5 吨/小时。

6.技术要求

6.1中频炉除尘系统的配置要求。

6.2中频炉原料堆封闭存放,筛分设备不得敞开设置。

6.3铸造浇注区及扒渣处应设有收尘设施及除尘系统。

6.4同步机输砂皮带应配备收尘设施。

6.5 原料砂输送皮带应封闭,转运点安装收尘罩。

6.6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 除尘设备。落砂机旁设有人工加料口,未封闭,有扬尘。

6.7落砂机输送皮带、混砂机、砂再生筛均应封闭。

6.8链板机机头加收尘罩。

6.9抛丸机收尘应封闭。

6.10卸料、加料工艺均应在封闭区域内,且安装收尘设施。

6.11 道钉车间应安装收油雾设施及除油雾设施。

7.工艺要求

7.1 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7.2 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8.管理要求

8.1 企业应依据 GB/T24001-2004标准(或 ISO/TS16949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8.2 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及《山东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8.3 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8.4 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不应高于0.8m/min。

8.5 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 吨标准煤;吨铸钢 的综合能耗≤0.56 吨标准煤。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 3 吨/小时。

8.6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 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 ≥70%,粘土砂≥95%。

聊城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聊城市砖瓦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砖瓦(制品)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3.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1.3.6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3);

1.3.7《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3—2013);

1.3.8《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基本规定

2.1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须具备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手续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

2.2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3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要求,将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各环节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所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同时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要求。

2.4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2.5企业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所有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应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2.6企业必须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风向下方配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PM10等扬尘指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

2.7企业必须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烟气排放浓度和PM10浓度指标电子公示牌,向社会实时公布上传至监控平台的烟气排放浓度和对应标准值以及PM10浓度指标。

2.8企业露天堆场、运输道路、洗车台、生产车间等扬尘污染治理设施重点位置必须建设360度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2.9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扬尘污染行为负责,应采取道路保洁、土地绿化等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影响。

2.10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2.11取用粘土生产且未获得国土部门许可的砖瓦企业,一律报送当地国土部门予以关停。

3.技术要求

3.1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3.1.1物料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对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须改造合格。

3.1.2物料堆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专业设计能力和安装能力,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3.1.2.1堆场与上料口之间,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其他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防风抑尘网。

3.1.2.2防风抑尘网高度要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简易皮带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6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9米;

(2)采用推土机、装载机的,堆垛高度不得高于3米,防风抑尘网高度不得低于5米;

3.1.2.3对于已经安装防风抑尘网但高度不够的,必须采取增加防风抑尘网高度或降低堆垛高度进行改造;

3.1.2.4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由专业设计单位按建筑设计规范设计。

3.1.2.5建筑物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立网的阻燃性能、外观尺寸、网目密度等指标要符合标准要求,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

3.1.3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设置喷淋设施的要符合下列规定:

3.1.3.1企业要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1)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2)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喷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3.1.3.2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要防晒、防风。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3.1.4物料堆场采用封闭料仓、地下料仓等全封闭方式存放,且物料转运环节不造成扬尘污染的,可以不配置围挡、覆盖、喷淋等设施。

3.2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粉碎工段。

3.2.2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的空间内部,必须有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3.2.3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两侧应设置挡风板,挡风板高度应高出皮带机50-80厘米。

(3)皮带机尾部应进入到安放粉碎机的厂房内部,进入粉碎机裸露落差不得大于1米。

3.3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3.3.1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粉碎机、混合机、成型机、烘干等。生产过程要在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3.2物料粉碎机应设置单独的机房,要有收集、除尘系统。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3.3.3混合机、成型机、烘干设置于室内,产尘部位设置收尘设施及处理措施。

3.3.4对物料破碎及制备成型等产尘生产环节,凡经除尘治理后仍对外环境排放扬尘的,必须建设集中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3.4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3.4.1进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

3.4.2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车辆底盘、车轮和车身周围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尘上路。

3.4.3必须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洗车台总长度不低于7米,总宽度不低于5米,两侧要有挡板。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

(2)洗车台处应设置两级(或三级)沉淀池,洗车污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3.4.4未安装洗车台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安装;已有洗车台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改造。

3.5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3.5.1厂区内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3.5.2道路每天清扫不得少于4次,洒水不得少于8次.恶劣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5.3厂区内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喷洒两用车。建立专职或兼职保洁队伍。

3.6防护绿化技术标准

3.6.1厂区周围必须种植防护林,防风抑尘网两侧至少栽种3-5排泓森槐、速生杨等高大乔木,场外有条件的应加大防风带宽度,增加防尘效果。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3.6.2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3.6.3已有防护绿化的单位要加强养护;没有防护绿化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种植。

3.7烟气治理技术标准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并安装排气筒。窑炉烟气必须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3.7.1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7.2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3.7.3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必须能保持长期稳定运行,烟尘、SO2、NOX排放能够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排放限值。

3.7.4排气筒永久性采样口和烟气(烟尘、SO2、NOX)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范要求建设。

3.8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3.8.1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加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

3.8.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高、有效像素达到200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转。

3.8.3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厂区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3.8.4必须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监控视频,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3.8.5视频监控系统必须确保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

3.9污染源监控技术标准

3.9.1电子公示牌安装标准,按照相关标准另行印发。

3.9.2厂区PM10监控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3.9.2.1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3.9.2.2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3.9.2.3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厂区PM10的浓度。鼓励开展PM10微站监测,安装率不低于30%。

3.9.2.4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4.预警及应急响应

4.1企业必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4.1企业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根据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排放负荷。

5.整改落实

砖瓦等企业应履行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环保义务,按照导则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标准,落实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不按导则要求进行整治的,要限期实施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治的,应当责令停产治理。

6.其他要求

6.1非烧结砖瓦使用外部热源且无煤烟排放的,只需做好各项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6.2燃气窑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聊城市工业企业内部堆场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市生态环境局

1.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工业企业。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技术导则中对堆场已有规定的,执行现有行业技术导则,其余工业企业执行本导则。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施行;

3.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4.术语和定义

4.1工业企业内部堆场

指工业企业内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存场所。

4.2堆场扬尘

指堆场的物料在储存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3密闭设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闭料仓。

4.4围挡

指为了将堆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防风抑尘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体材料砌筑的实体墙、采用成型板材构成的防风抑尘网等。

4.5防风抑尘网

指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实施现场环境风洞实验结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其他材质)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堆场周围的围挡。

4.6洗车平台

指利用多方位高压水对车辆进行高压冲洗的一种机械设备。

5 基本规定

5.1企业对各自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的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

5.2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

5.3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堆场扬尘防治内容,启动应急预案时,应采取相应扬尘防治措施。

5.5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6厂区或堆场周围应种植植被进行绿化,防止扬尘。

6.堆场防尘技术标准

6.1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

6.2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严密围挡。设置实体墙围挡的,墙高不低于堆放物高度;设置防风抑尘网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必须全部建设闭合的防风抑尘网。

6.2.2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6.2.3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6.2.4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6.3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6.4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4.1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6.4.2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要加大喷淋频率,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8次,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6.4.3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7.物料输送防尘技术标准

7.1物料在企业内部车辆转运的,采取覆盖或其他抑尘措施。使用传输带输送的,传输带、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抑尘措施。

7.2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全覆盖措施,不得抛洒和泄漏。

7.3物料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车辆出厂前应对两侧、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的冲洗,确保不带尘上路。洗车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7.3.1自动冲洗的洗车平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平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两侧要有挡板。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人工冲洗的洗车平台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分班连续作业,喷水压力不低于0.4MPa,对运输车辆外表进行全面清洗。

7.3.2洗车平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他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污泥定期清理,合理处置。

7.3.3洗车平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8.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8.1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8.2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他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4次,洒水不得少于8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8.3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9.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9.1堆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洗车平台、堆场道路等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

9.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48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9.3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9.4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9.5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内部堆场的视频监控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10.在线监测

10.1燃煤电厂(包括热电联产)、水泥厂(包括粉磨站)、焦化厂等有内部堆场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入环保监管平台。

10.1.1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10.1.2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10.1.3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厂区PM10的浓度。鼓励开展PM10微站监测,安装率不低于30%。

10.1.4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聊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2.1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

3.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3.3《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3.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5《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6《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聊政办字〔2015〕1号)

3.7《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站”实施方案》(聊政办发〔2016〕16号)

3.8《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聊建字〔2016〕109号)

4.术语和定义

4.1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建筑施工扬尘

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现场围挡

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主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称为现场围挡。

4.4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建筑垃圾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

5.2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5.3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5.4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5.5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5.6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5.7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5.8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9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5.10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5.11施工单位应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5.12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控制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5.13施工工地现场要设置防尘员岗位,防尘员由工地安全员兼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佩带统一标识,对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防尘员要尽职履责,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5.14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每个工程参建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施工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15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责任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责任人员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告示牌规格尺寸一般采用0.8m×1.2m,材质要坚固耐用。

5.16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照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基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

5.17预警响应。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时,加强施工工地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Ⅱ级橙色预警及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时,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新要求时,从其规定)。

5.18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场地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并进行绿化、美化。

5.19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上传。

6.施工围挡

6.1建筑施工现场应使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进行全封闭围挡,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

6.2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的组成主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6.3围挡墙应设置基础,基础高度不低于0.3m,宽度不小于0.24m,砌筑砂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粘土、杂土砌筑。

6.4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6.5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可以在建筑施工围挡墙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同时应选取建设管理理念和文明城市等内容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布置应合理紧凑,应尽可能地在两个钢柱间设置。宣传材料应使用广告布,不得直接在围挡墙上涂写,色彩要与围挡墙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6.6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每周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7.车辆冲洗设施

7.1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按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机,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建筑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机的,应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

7.3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沿出车方向,洗车机两侧应各设回水坡道,在洗车机两侧设减速带。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

7.4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应设置沉淀池,达到重复循环用水,排水坡度要大于3%。清除污泥可采用泥浆泵除泥或刮泥机排泥等形式,污泥等废物必须经沉淀、干燥处理后,方可外运。

7.5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的,大门内侧必须设置排水沟,确保场区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污染道路。

8.地面硬化

8.1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应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8.2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路面要至少满足载重量100吨车辆行驶要求。

8.3建筑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配备洒水车,每天对道路场区进行洒水降尘不少于4次。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9.覆盖绿化

9.1建筑施工现场内存放的土堆和裸露土地面要使用防尘网等材料进行覆盖或种植三叶草等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覆盖要封闭严密,绿化要及时、合理。

9.2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应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种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

10.渣土运输

10.1要加强工地进入车辆管理,确保进入车辆达到干净清洁要求。

10.2建筑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10.3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将轮胎和车身冲刷干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在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旁站式检查,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10.4施工现场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视频监控的安装和使用,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11.施工作业扬尘

11.1建筑施工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放置在封闭的库房内。

11.2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应搭设工具式安全防护棚,防护棚四周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有效围挡封闭,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11.3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建筑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开挖、锚杆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11.4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扬建筑垃圾。

11.5建筑施工现场应设建筑废料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对于超过48小时不能清运的,应进行覆盖。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容器装存,日产日清。

11.6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12.视频监控

12.1工地进出口、主要施工作业区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装1个摄像头,每个工地至少安装3个摄像头,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

12.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达到720TVL以上,有效像素达到44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

12.3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3个月。

12.4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施工现场的实时浏览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13.污染源监控

13.1场区内必须安装PM10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对扬尘污染源的实时监控。

13.2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13.3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13.4 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场区PM10的浓度。

13.5 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聊城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

1.3.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3.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1.3.5《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基本规定

2.1企业应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生产资质等基本要件。

2.2企业对运输、堆存、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总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实施和落实各项控尘措施。

2.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扬尘控制方案组织实施,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治污设施有效运行。

2.4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责任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

2.5企业应制定并落实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厂区地面清扫和保洁。

2.6企业各工序分布应按厂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局,并进行厂区、厂外绿化,绿化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

3.技术要求

3.1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3.1.1原料堆场及厂区必须实现地面硬化。对于未全部硬化的,必须改造合格。

3.1.2原料堆场周边必须采取密封车间对原料堆场存放,车间内必须设置喷淋设施。

3.1.3露天堆场应设置喷淋设施或用覆盖网(布)覆盖。设置喷淋设施的要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要安设固定式和移动式喷淋装置,喷洒面积要覆盖整个物料场;

(2)喷枪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洒面积必须覆盖堆场全部区域。供水系统压力应满足喷枪射程要求;

(3)喷洒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每天喷洒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恶劣天气要按照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加大喷洒频率。覆盖完整的堆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喷洒次数,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1.4喷洒水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3.1.5用覆盖网(布)覆盖的物料堆垛要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物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强度、韧度,不易破损。要防晒、防风;

(2)除作业面外,覆盖网(布)要完全覆盖物料堆垛,不能有死角;

(3)破损的覆盖网(布)要及时更换或缝补。

3.2上料防尘技术标准

3.2.1目前上料的主要方式为:堆场—装载机(铲车)—上料机—皮带机—混料。

3.2.2装载机(铲车)给皮带机落料口上料时,上料口应在封闭、半封闭的空间内部,必须有洒水装置或灰尘收集装置。

3.2.3使用皮带机运送物料是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清扫;

(2)皮带机两侧应完全封闭;

3.3生产设施防尘技术规范

3.3.1生产设施包括搅拌机、原料仓、配料仓、输送机等。生产过程要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内进行,并采取集尘、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3.2粉料仓、配料仓应设置在封闭的空间内,要有收集、除尘设备或喷淋设施进行防尘。收集除尘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除尘设备必须是专业厂家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2)收集除尘系统的处理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3)处理效率必须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4)必须能保持正常运行。

3.3.3放料口必须设有冲洗设施,及时冲洗抛落物料;设置沉淀池,收集冲洗污水,并合理处置。

3.4进出车辆防尘技术标准

3.4.1进、出场的运输车辆必须清洗干净。

3.4.2搅拌运输车无残料滴落。

3.4.3必须设置洗车台。

3.5道路防尘技术标准

3.5.1厂区内道路必须全部硬化。

3.5.2道路每天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恶劣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3.5.3厂区内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或喷洒设备。建立专职或兼职保洁队伍。

3.6厂区绿化技术标准

厂区裸露地面必须种植草皮、全部绿化,厂区内种植树木、花草。应选择满足吸尘和减弱风速的树种。

3.7视频监控技术标准

3.7.1厂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加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地方。

3.7.2加强视频监控的使用维护,不得影响对厂区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

3.7.3如有条件,堆场喷淋、加料口、洗车台、生产车间等容易产生扬尘的重点部位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

4.预警及应急响应

4.1必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4.2接到预警通知,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5.责任落实

企业必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导则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考核,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聊城市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化分级管理技术导则

市城市管理局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准化分级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增强环卫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全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道路保洁。本导则解释权归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如国家、省、市有新标准、新要求,再行补充。

3.编制依据

3.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3.2《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3.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4.术语和定义

4.1城市道路保洁

可供车辆、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环卫清洁作业、机械化清扫、洗扫、洒水、路面尘埃对空气污染的降尘等方式。

4.2垃圾收集运输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等。

4.3废物箱

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4.4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建设标准

在街、巷、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含水冲厕所、移动厕所等。

4.5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焚烧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浓度应符合DB11/502的规定。

5.道路分级保洁管理

5.1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5.1.1一级道路保洁路段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5.1.2二级道路保洁路段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5.1.3三级道路保洁路段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同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5.2道路机械化保洁分级标准

机械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扬尘治理需要。一级和二级标准需配备雾炮抑尘车、高压洒水车、高压冲洗车、人行道冲洗车、湿式机扫车;三级标准需配备高压洒水车、高压冲洗车、湿式机扫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

5.2.1一级道路机械化作业标准

道路机扫率100%;路面浮尘≤15克/㎡,逐步达到5克/㎡;垃圾落地时间≤15分钟;正常天气洒水次数≥6次/天,大风、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适当增加;快慢车道刷洗次数1次/3天;路沿石、人行道板砖冲洗≥1次/周;具备作业条件的路段,雾炮抑尘车巡回降尘≥2次/天。作业方式

(1)由高压冲洗车(洒水车)、机扫车、洗扫车和抑尘车等配合作业。

(2)遇大风、扬尘、雾霾等恶劣天气,启动应急预案,全天不间断洒水、冲刷和喷雾降尘。

(3)车辆须装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管控。

(4)雾炮抑尘车在具备作业条件的路段,每天巡回降尘。

(5)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

(6)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7)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2.2二级道路机械化作业标准

道路机扫率≥80%;15克/㎡<路面浮尘≤30克/㎡,逐步达到10克/㎡;垃圾落地时间≤30分钟;正常天气洒水次数2—4次/天,大风、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适当增加;快慢车道刷洗次数1次/7天;路沿石、人行道板砖冲洗≥1次/周。具备作业条件的路段,雾炮抑尘车巡回降尘≥1次/天。作业方式

(1)高压冲洗车(洒水车)、机扫车、洗扫车和抑尘车等配合作业。

(2)遇大风、扬尘、雾霾等恶劣天气,启动应急预案,全天不间断洒水、冲刷和喷雾降尘。

(3)车辆须装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管控。

(4)雾炮抑尘车在具备作业条件的路段,每天巡回降尘。

(5)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6)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2.3三级机械化作业标准:

道路机扫率≥60%;路面无明显浮尘沙粒;垃圾落地时间≤30分钟;正常天气洒水次数1—2次/天,大风、雾霾、沙尘等恶劣天气适当增加;快慢车道刷洗次数≥1次/半月。作业方式

(1)高压冲洗车(洒水车)、机扫车、洗扫车和抑尘车等配合作业。

(2)遇大风、扬尘、雾霾等恶劣天气,启动应急预案,全天不间断洒水、冲刷和喷雾降尘。

(3)车辆须装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管控。

(4)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5)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道路人工保洁标准

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机保洁、定流程管理,做到“五无五净”,即道路无垃圾、无杂物、无尘土、无积水、无污迹,路面干净、绿地和树穴干净、路沿石干净、雨水井沟眼畅通干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干净,路见本色,湿式作业全覆盖。

5.4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项台账资料齐全,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建立道路保洁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明确道路保洁责任。

5.5污染源监控

5.5.1城区主干道及外环路按照固定距离安装PM10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对道路扬尘污染源的实时监控。

5.5.2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5.3监测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满足HJ 655-2013的要求;

5.5.4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PM10的浓度。开展PM10微站监测试点,试点安装率不低于30%。

5.5.5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聊城市国省干线道路扬尘治理技术导则

市交通运输局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准化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国省干线公路保洁工作,提升公众出行品质,以全面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聊城为目标,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养护管理和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线任务要求,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保洁管理。

3 编制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日常保洁,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聊城市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聊办发〔2016〕2号)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4 国省干线公路日常保洁管理办法

4.1日常保洁工作标准:

4.1.1配备湿式清扫车、洒水车等设备,加大干线公路湿式保洁力度,市区外环路以外10公里范围以内的国省干线公路湿式清扫率达到100%以上。路面每平方米积尘不高于30克。

4.1.2全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全面实施机械化低尘清扫,确保每天清扫1次;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大清扫频率,实现路面清洁无杂物。路面每平方米积尘不高于30克。

4.2日常保洁作业方式

4.2.1养路员上路作业时,应着醒目的养护标志服,并携带一个锥形标,清扫时放置在作业路段,保障人身安全。为保证安全,清扫要逆向清扫,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以保证养路员安全。

4.2.2清扫车作业时,要打开警示灯,提醒后方驶来车辆司机的注意。确认正常后,起动清扫车前行。

4.2.2.1清扫车作业速度宜控制在3~8km/h,在扫路模式用于路面保洁时,最高速度不应超过20km/h。作业过程中,可选择打开扫盘灯、选择作业警示音乐或作业警示语言。

4.2.2.2清扫车须装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管控.

4.2.2.3清扫作业要避开交通量高峰时段进行。路面清扫时,要减少清扫作业产生的灰尘,避免污染环境,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必要时应配备洒水机械。

4.2.2.4路面、路肩、桥面及涵顶清扫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清扫的杂物必须集中处理,严禁随便倾倒。严禁将杂物扫到土路肩上或者泄水槽和边沟内。

4.2.2.5 禁止保洁人员焚烧落叶、干草、秸秆、塑料袋及垃圾,保持路面干净卫生,严格杜绝焚烧污染。

4.2.3各县(市、区)建立涵盖保洁机械、保洁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制度,结合日常巡查、月度检查,积极落实“以克论净”考核标准,确保治理效果。强化巡查督导,将公路保洁工作考核作为县(市、区)年底考核评比的重要指标。

聊城市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分级管理技术导则

市城市管理局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标准化分级管理工作部署,提升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增强环卫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全力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工作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环境卫生、各县(市、区)城区环境卫生治理。本导则解释权归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如国家、省、市有新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3.编制依据

3.1《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3.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3.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聊政字〔2015〕112号)

4.术语和定义

4.1垃圾收集运输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等。

4.2废物箱

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4.3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建设标准

在街、巷、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含水冲厕所、移动厕所等。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5.1垃圾转运

5.1.1垃圾转运站定时开放、日产日清。垃圾车辆密闭运输,无抛洒滴漏。车容整洁卫生,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清晰。

5.1.2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要求。

5.1.3生活垃圾收集站(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5.1.4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按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和清运周期确定。

5.1.5定点、定时清运、日产日清,密闭式垃圾桶内设施完好、外观整洁、摆放整齐;垃圾不外溢,周围无散落垃圾。

5.2垃圾转运站

5.2.1垃圾转运站应有降尘、防污染扩散和污水处置等设施。

5.2.2垃圾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存污水。

5.2.3垃圾转运站室内应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5.2.4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

5.2.5垃圾转运站内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5.2.6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5.2.7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5.3运输车辆

5.3.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密闭收运,并配备防滴漏、防抛撒等环保措施。

5.3.2车容车貌应整洁美观,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5.3.3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5.4废物箱

5.4.1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投放需求。

5.4.2废物箱应设置在城市人行步道,以及交通客运设施、大型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广场、社会停车场、学校门口两侧、医院门口、十字路口四侧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区等各类公共场所,也应设置废物箱,并适当增加密度。

5.4.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废物箱数量。

5.4.4同一个功能区域、一条街道,应设置统一样式、颜色的废物箱。废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

5.4.5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完好率不低于98%。废物箱周围应整洁美观,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5.4.6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

6.公厕分级保洁管理

6.1公厕等级划分

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根据公厕所在区域的不同以及客流量情况的大小等因素,将公厕保洁分为一类公厕、二类公厕、三类公厕。

6.2分类标准条件

6.2.1一类公厕:商业网点集中区域以及主要旅游点周边的公厕,机场、车站、港口内的公共卫生间,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的区域周边公厕等。

6.2.2二类公厕:上述以外区域的公厕、移动公厕以及对外开放的其他厕所等。

6.2.3三类公厕:社区楼院的公厕等。

6.3公厕管理质量标准

6.3.1公厕标志牌和导向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3.2公厕设施完好无损,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保持洁净。

6.3.3地面应清洁、无积水。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整洁、无乱写乱画,无污迹、无积灰、蛛网。

6.3.4蹲位、小便器整洁,无水垢、尿垢、粪迹、垃圾、上下水畅通。

6.3.5公厕外环境整洁,工具摆放有序,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6.3.6公厕内卫生质量控制指标

6.3.7公厕保洁应设有专人保洁。一类公厕保洁随脏随清;二类公厕每2小时全面保洁1次;三类公厕保洁每日彻底清理2次。

6.3.8公厕应按时免费开放。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开放时间,以公共场所的对外开放时间为准。

6.3.9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蝇药物或设置防蚊、防蝇设施,防止蝇蛆孳生。

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7.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7.2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7.3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7.4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宜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7.5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7.6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7.6.1一般规定

7.6.1.1居住区、商业文化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应影响市容观瞻。

7.6.1.2生活废物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可封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T/T19095的规定。

7.6.2垃圾收集点

7.6.2.1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7.6.2.2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米,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

7.6.2.3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7.6.2.4垃圾容器设置间隔应规范,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7.6.3公共厕所

7.6.3.1城镇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7.6.3.2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7.6.3.3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7.6.3.4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7.6.3.5城镇公共厕所分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社会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建设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改建现有公共厕所、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另建公共厕所等措施。

(1)各类公共场所未建设为室外人群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

(2)原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规模不能满足室外人群如厕需求的。

(3)已建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设施设备规模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

7.6.3.6城镇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辅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辅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关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合标准》CJJ/T125的相关规定。

(5)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7.6.3.7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7.6.3.8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宜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化粪池。

7.7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7.7.1垃圾收集站

7.7.1.1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闭的居住小区内,宜设置收集站。

(2)居住小区或村居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收集站。

(3)居住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

(4)镇(乡)建成区垃圾日产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

7.7.1.2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千米。

7.7.1.3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预测的垃圾产生高峰月的平均日产量确定。

7.7.1.4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器域内市政施设较完善、方便卫生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7.7.1.5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用除臭措施。

7.7.1.6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

7.7.1.7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7.7.2垃圾转运站

7.7.2.1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7.7.2.2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3)采用小型转运站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3k㎡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

(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

7.7.2.3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7.8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7.8.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7.8.1.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按当地环境卫生管理体系(镇、街道)的划分进行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行政区划范围和服务人口确定。

7.8.1.2城镇基层环境机构宜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合建。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下表确定:

7.8.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7.8.2.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7.8.2.2场内设施宜包括管理用房、修理工棚、清洗设施。

7.8.2.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用地可按下表计算,环境卫生车辆数可按2.5辆/万人估算。

7.8.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7.8.3.1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人作息场所。

7.8.3.2工人休息场所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共厕所合建。工人休息场所的设置数量和面积,宜根据清扫保洁服务半径和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确定。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7.8.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8.4.1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7.8.4.2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7.8.4.3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米。

聊城市烧烤经营管理技术导则

市城市管理局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露天烧烤的管理,深化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对烧烤经营的设置、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1.3本导则适用于聊城市主城区和周边经济功能区烧烤经营的设置管理。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1.4烧烤经营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概念及分类

2.1无烟烧烤

无烟烧烤是指应用一定的设备或者原材对食物进行烤制,但不产生或者产生少量油烟的烹食方式,小型烧烤主要设备有无烟烧烤炉,无烟烧烤机,无烟烧烤车。大型烧烤城要有燃料预燃除烟设施,无烟炉具,二次三次除烟除尘设备等。

2.2烧烤分类

2.2.1店面烧烤,是指有经营场所,设施规范,证照齐全的各类烧烤经营门店。

2.2.2流动烧烤,是指没有固定场所,借用各种辅助工具流动进行经营活动。

3.设置通则

3.1设置基本要求

坚持“烧烤进院、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原则,按照“定区域、定时间、定标准、定保洁、定管理、定责任”的要求,大力推广环保无烟烧烤。

3.2禁止设置烧烤的区域和情形。

3.2.1城区主要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主要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密集区域,封闭式社区全面禁止烧烤经营。

3.2.2群众反映强烈,给群众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不适宜进行烧烤经营的学校、医院等周边区域全面禁止烧烤经营。

4.分区控制

分区控制范围为按照区域地块,分别划分为禁设区、限设区。

4.1禁设区

在禁设区内不得进行烧烤经营。以保护公共空间环境质量为目的,主要包括各级行政办公用地及其周边地区,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地带,城市河道、景区保护范围,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水域、河流两侧防护绿地范围,军事机关、军事管理区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控制地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居住区等区域严禁烧烤经营。

4.2限设区

限设区内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住生活、不破坏公共空间环境、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基本要求,允许适量设置烧烤经营。主要划定范围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业街区的庭院、门面房内。

5.烧烤设置的具体规定

5.1烧烤经营炉具

5.1.1使用环保检测合格的无烟烧烤炉具,烧烤炉具必须入室烤制并固定。

5.1.2普通烧烤炉具必须入室烤制并固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5.2烧烤经营不得占压主次干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主次干道两侧等公共空间进行经营。

5.3烧烤经营必须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并具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餐饮服务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工商登记备案证明),证件不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取缔。

5.4烧烤经营区域必须设立垃圾桶、杂料箱等环保卫生装置,经营场所或周边必须有固定厕所或公厕,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杜绝随地便溺等现象,保证经营地点的干净、整洁,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卫生;

5.5烧烤经营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灯具等招揽顾客;

5.6倡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现高声吵闹影响他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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