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发布《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4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9250吨/日、装机规模18.45万千瓦。到203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2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5450吨/日、装机规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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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清单 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2019-09-23 13:0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云南发布《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4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9250吨/日、装机规模18.45万千瓦。到203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2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5450吨/日、装机规模30.15万千瓦。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

云发改资环〔2019〕788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卫主管部门)、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统筹推进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编制完成了《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6日

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

2019年8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为改善云南省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指导各州(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依据“十三五”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结合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求等,组织编制了《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省129个县(市、区),规划期限:2019-2030年。

近年来,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以填埋工艺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实际使用年限短、选址困难等问题。焚烧发电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云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全面提高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为全省建设美丽县城、努力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助力添彩。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围绕不断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目标,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分布实施近远期规划项目,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最终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期实施。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合理预测生活垃圾产生量,加强区域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协同推进,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上位规划,优化设施布局,坚持规划引领,分期建设实施。

——创新驱动,多元协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强化监管,公众参与。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意见,公开项目选址相关信息,坚持开放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三)建设思路

近期(到2020年底),在设市城市和经济较发达、人口较多的县城重点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推动共建共享。

远期(到2030年底),进一步填平补齐设市城市和重点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支持更多满足建设条件的县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

(四)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46%,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50%以上。

——到2030年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6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70%以上,并争取早日实现设市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规划近期(到2020年底),全省拟建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4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9250吨/日、装机规模18.45万千瓦。规划近期项目要争取在2019年底全部开工建设,按照建成时间倒排工期,加快规划项目建设。规划远期(到203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2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5450吨/日、装机规模30.15万千瓦。规划远期项目要纳入新一版城市规划,争取早日建成。

2.建设要求。充分考虑地区发展需求和设施规模的提升空间,处理规模兼顾实用性和前瞻性,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焚烧发电设施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应配备满足分类品种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有效保障地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二)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

1.建设任务。纳入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应尽快完成项目选址,明确建设地点(四至边界)。纳入规划远期实施的项目,应至少提前3年完成项目选址工作。

2.建设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避免“邻避”风险。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选址;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鼓励探索跨州(市)、跨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三)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地实施6对于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四)定期实施规划评估考核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起,每年一季度前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上一年度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规划。列入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三、投资估算

2019-2030年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25.24亿元。其中:规划近期(到2020年底)项目总投资约47.84亿元,规划远期(到2030年底)项目总投资约77.40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7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各州(市)要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及时将规划建设项目上报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平台,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财政奖补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与州(市)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选址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选址审查,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能源部门做好规划项目与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衔接,积极争取能源电价补贴。专项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和环境准入条件审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选址审查,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做好用地保障。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8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和执行的刚性约束,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维护政府公信力。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推进,坚决避免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处理设施,依法进行处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并于每年一季度前通报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其中工作严重不到位的,省能源局将其从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中删除。

(四)加强宣传教育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依托标杆企业,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环保组织、志愿者等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各项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活动,制作科普宣传作品,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政策解读

《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2019-2030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编制完成。《专项规划》提出了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等,全面指导2030年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

一、规划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以填埋工艺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实际使用年限短、选址困难等问题。焚烧发电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全面提高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为全省建设美丽县城、努力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助力添彩。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46%,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60%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70%以上,并争取早日实现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规划近期(到202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4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9250吨/日、装机规模18.45万千瓦。规划远期(到2030年底),全省拟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2座,预计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5450吨/日、装机规模30.15万千瓦。

三、《专项规划》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与州(市)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批、选址、建设、运行全过程给予支持。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和执行的刚性约束,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四是加强宣传教育。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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