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管理更加规范,处罚更严!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城市垃圾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市发改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环卫机构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设置城市垃圾处理费专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缴集中点或者中转站。环卫机构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环卫机构委托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由环卫机构直接向住户收取。
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并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清运。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担清运工作。
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清算上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具体实施,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城市垃圾处罚与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减免垃圾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垃圾处理费:
1.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3.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4.城中村特困户。
城市垃圾处罚与减免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中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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