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要求: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问题: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来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是应该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照点呢?还是应该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明确规定:“1.2.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 1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该导则是对GB 16297-1996的补充和具体化,因此,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应当首先遵循GB16297-1996的规定和原则要求。 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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