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跨区水源地水质考核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对于跨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水质考核应该考核那个部门?从水源地水质考核来看,水源环境质量应该属于水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水源地属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从环境监管权来说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没有跨行政区域执法权限,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权内的水源地环境质量无法进行负责和监管,但很多跨区水源地考核机制,省一级均针对水源地属地和供水城市进行同步考核,是否存在不合理问题。是否应该进一步细化职责,对于水源地应进行属地管理,对于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也实施属地管理,这样不存在职责不清,考核机制不清的问题。建议国家对此问题明确一下考核和监管权属问题。
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跨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水质考核”权属问题,我们认为,为推动水源地上下游协同保护机制,省(区、市)人民政府针对水源地属地和供水城市进行同步考核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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