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的《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绿色意见》)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为达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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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调整污水处理费

2019-09-09 10:16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的《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绿色意见》)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为达到上述目标,内蒙古将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绿色意见》明确,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下同)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旗政府所在地)、重点建制镇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请各盟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地利用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3.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4.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重点任务

(一)创新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指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下同)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旗政府所在地)、重点建制镇每吨要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2. 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各地可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2020年底前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

3. 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4. 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定期绩效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服务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1.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设市城市、县城(旗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依法合规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可充分利用公共载体,实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2. 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在现行主要按照垃圾产生主体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居民、非居民用户试点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对已实行垃圾分类的地区,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3. 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已推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原则上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农民合理分担垃圾处理费用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4. 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

(三)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1.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本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计划,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和节奏,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要将水价一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积极探索试行分类水价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鼓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

2.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建立完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服务价格机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更好保障生活饮水质量,促进城镇供水末梢环节降耗和水质安全。

3. 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在2019年底前先行先试,全区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缺水地区要从紧调整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1. 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择机取消蒙西电网对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解铝、多晶硅单晶硅等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落实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制定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对已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电解铝、水泥、钢铁等行业,制定更加严格的能耗水平标准;对未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其他高耗能行业,也要制定能耗水平标准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 严格落实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改造且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环保电价政策,择机疏导蒙西、蒙东地区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已改造但未结算超低排放电价的电价矛盾。落实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3. 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执行时间至2025年底。

4. 探索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峰谷时段,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电力市场主体签订包括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交易合同。对电动汽车集中式交换电设施用电、电储能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完善促进清洁能源利用的天然气价格机制

坚持改革与监管并重,建立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监管制度,改革创新天然气定价机制,充分释放天然气市场活力,助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 切实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加强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降低偏高输配价格。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坚决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

2. 加快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高天然气政府定价的灵活性和透明度。科学设置联动启动条件,合理确定联动周期、程序和操作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完善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六)合理制定促进清洁能源采暖供热价格机制

建立热源企业、热力管输企业、消费者之间合理的价格传导机制,实施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优化各类清洁能源采暖供热定价方式,实现新热新价,促进可持续发展。

1. 建立鼓励风电和光能供热发展的价格政策。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保障清洁供暖均衡发展。盟市、旗县政府可探索利用风电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制定有利于光热、光伏、风电供热发展的价格政策,支持风电发电企业利用富余电力参与城镇供热,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可以与特殊用热企业协商定价。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区,按照以供定改原则继续发展“煤改气”“煤改电”,结合地方财政补贴数量,制定清洁能源替代价格政策,促进城镇供热方式改革,有效推动燃煤散烧污染问题的治理。

2. 实行两部制热价政策。各地依据成本变化等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逐步减少以面积计价收取热费的方式,实行以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其余按照计量热价收取。

(七)完善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付费、保持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科学设计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积极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建设,构建统一交易平台,健全交易制度。进一步加强生态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水权等自然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更好发挥市场价格对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

(八)完善引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价格政策

围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制定完善绿色消费价格政策,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1. 建立健全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区分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对居民阶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适时调整各档用量和分档价格。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乡镇延伸的,所覆盖的乡镇要同步实施阶梯水价,已有独立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建制镇也应积极推进。

2. 完善促进绿色出行的交通运输价格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推进实施阶梯优惠票价、优惠换乘、累计折扣票价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鼓励公众绿色出行。实行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成本监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供水、供热等征收标准前要开展成本监审,严格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成本变化、社会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等因素,动态调整相关收费和征收标准。

(三)增强部门协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四)兜住民生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机制,认真执行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五)注重能力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新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强化资源环境价格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系统谋划,丰富政策储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新闻信息发布,准确客观解读绿色发展价格政策,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提高执行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发动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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