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绿色意见》)显示,云南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4个方面的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包括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少于0.95元等具体政策,以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绿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助力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最美云南建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附件: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云南生态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欠帐多、发展不平衡,持续保持环境质量优良的压力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以最实的举措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助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把云南建设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中国最美丽省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体系
(一)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制镇和特色小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在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标准。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商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州(市)、县(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自本文正式发布之日起的新建工业园区(含在建)制定污水处理费政策,必须同步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相关县(市、区)要率先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四)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污水处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签订污水处理收费协议,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三、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税金等)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及具备垃圾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允许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运输处理成本、村集体和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打造美丽乡村。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将农田水利项目作为推进改革的载体,在改革实施区域内,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几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在具备精准计量条件的地区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不断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时将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三)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科学确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率先实行,分步落实,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地区要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制定再生水政府指导价格,推进再生水利用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引导工业、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具体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五、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电价政策。对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的燃煤发电电量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节能减排要求的,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并在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及时评估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注册进入市场后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坚持和完善居民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可由经营企业自愿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或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2018年6月21日至2025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问责问效。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推绿色发展。
(三)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州市要按时报送各项价格政策推进落实情况,并做好主要做法和成果收集,形成典型经验材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坚持宣传工作与价格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为落实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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