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针对排污单位、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废等行业,发布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环境执法风险,指导各地行政处罚裁量,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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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8-29 09:28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针对排污单位、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固废等行业,发布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环境执法风险,指导各地行政处罚裁量,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厅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6日。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执法局 朱蛟龙 028—80589120

法规与标准处 寇春燕 028—80589287

联系地址:成都市科园南路88号

联系邮箱:312419006@qq.com

附件:1.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草说明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2日




附件1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裁量标准和因子不局限于罚款处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在适用本标准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本标准调查收集定性、定量证据。

第五条 配套制度

本标准在适用时应当与查处分离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裁量判例制度等充分结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第六条 裁量方式

本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设定若干裁量因子,并确定各项裁量因子的分值带入公式计算。裁量因子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裁量因子分为三种: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将环境违法行为大致分为八大类,分别设定个性裁量因子(见附件);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见附件),与个性因子共同计算违法行为处罚金额;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处罚金额修正因子(见附件)。

第七条 罚款金额的计算

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

算法思路:

(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主体特点,确定各个性因子、共性因子、修正因子因子的数值。

(二)对相关项的子个性因子与子共性因子,叠加出总个性因子与总共性因子的数值;将总个性因子与总共性因子代入二元模型函数,计算出行为等级的数值;通过行为等级数值,计算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

(三)根据修正因子数值,对处罚金额在限定范围内进行修正,得出最终处罚金额。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

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

第八条 裁量的特殊情况

1.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按裁量额度上浮30%以内执行: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6)具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2.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按裁量额度下浮30%以内执行: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不予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如 “未批先建" ),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适用监督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裁量标准和因子适用的指导;发现裁量标准和因子设定明显不合理、不全面的,应当提出更新或者修改的建议。对不按裁量标准和因子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人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幅度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本表同时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同类型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一)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三)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2、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2、同样适用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或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同样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其他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违反应急管理规定或造成环境事故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等的规定。

(八)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九)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违反土壤监测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本表同样适用于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以及违法将法律禁止物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本表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规定处置、运输等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注:1、本表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五)违反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以及其他同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四、罚款金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

(二)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企业环境管理积分、地区差异、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6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其中地区差异可由各地根据实际设置。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五、裁量计算示例

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经调查,该企业污水排入周边IV类水体,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并对周边水体进行了监测,尚未造成水体功能改变。(该市执行的地区差异系数为1)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污染物超标倍数(重行为吸收轻行为):200%以上(裁量等级5)

日排水量:100吨以上(裁量等级5)

超标排放时期:暂无

(二)共性裁量因子:

环境违法次数:暂无

区域影响:暂无

项目环评类型:暂无

排放去向:IV类水体(裁量等级2)

持续时间:未取证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配合取证:暂无

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没有采取补救,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企业类型:一般企业(裁量等级0)

企业所在地区:该市执行地区差异系数为1(裁量等级1)

企业积分:暂无

1.计算裁量系数A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违法裁量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3、3、5、5;共性违法裁量指标有1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5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

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3+3+5+2)/4

A=50%×5+50%×[(3+3+5+2)/4]=4.125

2.计算修正系数B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0、-2、0。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30%。

修正因子数值之和=[1+0+(-2)+0]

B=[1+0+(-2)+0]/8×30%=-0.0375

3.计算罚款金额X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M:1000000

N:100000

A:4.125

B:-0.0375

X=100000+(1000000-100000)×(4.125-1)/4×(1-0.0375)

X=77.6758万

按处罚规定“千元”取整,本案罚款金额为77.7万元整。

附件2

四川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草说明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的重要依据和指引,2019年5月21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厅在此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对各裁量因子进行了优化、调整,形成了修订版的《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概述

本自由裁量标准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正文,主要规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原则、适用、裁量方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各裁量因子表,裁量因子表分三种,分别为个性裁量因子表、共性裁量因子表和修正裁量因子表。个性裁量因子表对应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大类,每类设置若干裁量因子,并在个性裁量因子表后附有对应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款。共性裁量因子表和修正裁量因子表为所有环境违法行为通用。

第三部分为罚款金额计算公式的原理和应用,以举例的形式介绍了计算公式和裁量因子的使用。

二、关于裁量因子表

本标准所指的各类裁量因子,在调查取证阶段,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无法收集的除外),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在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审查人员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也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在告知和听证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子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在决定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一)个性裁量因子表

个性裁量因子表共15个,从表后所附法律条款描述的违法行为进行总结,得到其裁量要素。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后即可寻找到可适用的个性裁量因子表,代入违法情节评分裁量。个性裁量因子等级数值区间为[1,5]。

个性裁量因子表不是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单独设置,可能存在个别违法行为无法适用个性裁量因子的情况,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可仅适用共性裁量因子和修正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个性裁量因子表后均附有可适用的法律条款,若附注不全或错误均可提出修改意见。

(二)共性裁量因子表

共性裁量因子表共5项,所有违法行为均适用。与个性裁量因子共同计入裁量系数的计算。共性裁量因子等级数值区间为[1,5]。

(三)修正裁量因子表

修正裁量因子表共6项,所有违法行为均适用。修正裁量因子等级数值区间为[-2,2]。其中第六个修正因子“企业环境管理积分”另行规定,该因子来源于《四川省企业积分制环境管理指导意见(暂行)》,我厅正在起草过程中。

三、关于计算公式

(一)总公式

X=N+(M-N)×[(A-1)/4]×(1+B)

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B:修正系数

(二)裁量系数计算

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首要因子等级数值为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所有评级中最大的一个。

如评级为(5,5,4,4,3),则首要因子等级为5,其他裁量因子数值平均数为(5+4+4+3)/4。

[(A-1)/4]值区间为[0,1]。

(三)修正系数计算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30%

(1+B)值区间为[0.7,1.3],对应文本中从重从轻处罚浮动范围。

(四)裁量处罚金额

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的,按法定上限处罚。

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四舍五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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