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长江“三磷”排查整治技术指南》,针对磷矿、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和磷石膏库5类重点,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三个一批”要求,即以饮用水源地等敏感水体以及人口密集区为重点,以符合行业政策为基准,依法律法规关停取缔一批,消除“三磷”行业重大环境风险;以实现达标排放和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整治规范一批,提高全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以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改造提升一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分别明确了关停取缔要求、规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要求,以及企业各产污治污环节的整治要点。
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技术指南
前 言
本指南列举了相关法律规范,介绍了磷矿、磷化工企业(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黄磷企业)、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行业环境问题类型,分析了现场排查要点、整治要点和要求。本指南供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和统筹强化监督“三磷”专项工作参考使用。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有出入,可根据工作实际酌情使用。
本指南中“4.专项工作依据”所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为准。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定,主要起草单位: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总则
为解决长江经济带磷矿、磷化工企业(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黄磷企业)、磷石膏库等“三磷”行业污染重、风险大、严重违法违规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水体总磷超标问题,按照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整体部署,根据《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长江经济带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 7 省(市)“三磷”企业(矿、库)排查整治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指南。
3.1 污泥压滤
指采用机械加压去除污泥中液体的方法,使之形成易于处置的固体物。(《水质 词汇 第三部》(HJ 596.3-2010))
3.2 磷肥企业
指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料(包括复合肥料和掺混肥料)、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湿法磷酸。(《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
3.3 初期雨水
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前 10~20min 降水量。(《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09))
3.4 泥磷
指黄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固体杂质等与磷粘附在一起的无定形乳胶状混合物。(《黄磷生产技术规范》(GB/T 33321-2016))
3.5 磷石膏
指在以磷矿为原料,采用湿法制取磷酸过程中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化工副产物。(《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2059-2016)
3.6 磷石膏库
指筑坝或利用露天废弃采坑、凹地贮存磷石膏的场所。(《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2059-2016)
3.7 渗透系数
指水力坡降为 1 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 cm/s 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8 渗滤液
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4 专项工作依据
4.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2 规范性文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第 94 号)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70 号)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 号)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 号)
《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28 号)
《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 号)
《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251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 31 号)
《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工信部规〔2016〕3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2012 年第 3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 1158 号》
《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57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
4.3 标准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水质 词汇 第三部》(HJ 596.3-201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黄磷生产技术规范》(GB/T33321-2016)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4-2018)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
《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 HJ86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46.2-2018)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59-2016)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1 部分:氯化钠》(HG/T 5531.1-2019)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钠》(HG/T 5531.2-2019)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3 部分:磷酸氢二钠》(HG/T 5531.3-2019)
5 排查指南
排查“三磷”企业时,可参阅被检查对象相关许可和环保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现状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结合以下排查内容和排查重点对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排查。
5.1 磷矿
5.1.1 排查内容
(1)核查矿山基本信息
采矿企业名称,法人,矿山地址,经纬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是否拥有采矿许可证,是否进行选矿等。
(2)检查矿山及选矿生产情况
(3)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4)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5)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6)检查矿山扬尘控制情况
(7)检查矿山生态恢复措施
5.1.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建成矿井水处理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地下开采型磷矿是否建设矿井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二是检查露天开采型磷矿废水是否完全回用,是否建设废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三是检查选矿工序是否建设弃渣(土)场、尾矿库或尾砂库淋溶水收集设施。
(2)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坑道矿井水、矿坑积水、地表径流水、雨水、淋溶水等各类废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废水处理设施各环节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一是巡查矿区各边沟、积水坑、坑道口、淋溶水收集池等废水贮存场所,检查废水是否全部收集处理后外排;二是检查絮凝沉淀池内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三是检查絮凝剂加药间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剂固态粉剂,加药池内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剂溶液,絮凝剂加药泵是否能正常开启并将溶解后的絮凝剂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内;四是检查各类加药记录、设施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是否完善齐备,能否体现出设施运行情况;五是检查污泥压滤装置是否能正常开启,能否将絮凝沉淀污泥进行压滤脱水。
(3)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检查磷矿企业外排废水是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检查方法:一是观察外排废水水质清澈度,检查废水外排口中悬浮物是否已完全沉淀;二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查看其在线监测设备,检查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核实监测数据是否稳定达标);三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对外排水样进行快速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4)是否完善应急处理设施
根据矿山、选矿厂等重点点位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检查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二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池;三是检查是否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了环境风险事故演练。
(5)是否完善矿区和堆料场扬尘控制措施
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尽可能封闭,防止堆场风蚀产生扬尘;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完善扬尘防治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露天矿区、矿石运输道路是否配备降尘设施(如喷淋管线、洒水车、雾炮机等);二是检查露天原矿堆场和矿石装卸环节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如防尘网、喷淋管线、雾炮机等)。
(6)是否按规定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措施
检查磷矿是否依法制定了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是否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二是地下开采型矿山检查矿井回填区是否进行回填;三是检查生态复绿修复的地方是否栽种绿色植物。
5.2 磷化工企业
5.2.1 磷肥企业
5.2.1.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废水产生环节
(4)检查各产生废水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5)检查企业生产废水回用或处理排放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厂区环境管理情况
(11)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措施
(12)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
5.2.1.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对照环评文件核实企业是否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是检查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是否建设废水收集装置、加药装置(加药泵、加药池等)、沉淀装置(斜管沉淀池、辐流池、平流池等)、泥水分离装置(板式压滤机、叠螺机等);三是检查需调节pH 的废水处理工艺,是否建设 pH 调节池(石灰水池、碱液池等);四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生产废水需处理外排的磷肥企业,检查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各涉水环节生产废水和受污染初期雨水是否可以全部收集,并可输送至污水处理站;二是检查需调节 pH 的废水处理工艺,pH 调节池内是否有碱液或石灰水,使用 pH 试纸检测,pH 值是否符合废水处理要求;三是检查絮凝沉淀池是否有絮凝沉淀污泥;四是检查絮凝剂加药间是否有堆存的絮凝剂固态粉剂,加药池内是否有溶解的絮凝剂溶液,絮凝剂加药泵是否能正常开启并将溶解后的絮凝剂溶液投加到絮凝沉淀池内;五是检查污泥压滤装置是否能正常开启,能否将絮凝沉淀污泥压滤脱水;六是检查厂区各污水管线和污水处理站各设施之间连接管线,是否正常连接,无旁路、三通、暗管、渗坑和渗井等;七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开启,监测样品采样输送管线是否连接正常,无违规设置的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监测样品的中间环节,分析标样是否在有效期内,监测分析参数是否正常,无擅自修改、干扰问题。
(3)外排废水是否达标
检查磷肥企业外排废水是否符合《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检查方法:一是观察外排废水水质清澈度,检查水体中是否有未完全沉淀的悬浮物经废水排口外排;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历史在线监测数据,查看是否存超标排放情况;三是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四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对外排水样进行快速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4)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磷肥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
(5)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6)厂区环境管理是否规范
检查企业生产厂区是否实现规整、规范,液态物料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使用密闭罐,并确保罐体无渗漏,固体原料堆存场所是否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物料输送过程中是否进行全密闭无遗洒、无跑冒滴漏等。排污口设置是否满足规范技术要求。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是否密闭,罐体无渗漏;二是检查矿石原料、固体废物堆场有无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厂区内无明显扬尘;三是检查固体物料输送设备是否进行全密封,作业区无明显粉尘污染;四是检查液态物料、生产废水等液体输送过程中,各类管道是否锈蚀滴漏,各接口阀门是否跑冒滴漏;五是检查排污口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是否安装有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7)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还需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按规范贮存处置。
检查方法: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大气在线监测数据,核实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二是检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是否正常运行,废气全部收集处理,未散排;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硫酸罐区、氨罐区、磷酸罐区等储罐区是否建设围堰,围堰是否符合要求;六是检查事故应急池内容量大小,是否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收集事故废水的需求;七是检查是否设置事故应急阀门且处于常闭状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打开阀门将事故废水存入事故应急池;八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2 含磷农药企业
5.2.2.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母液产生情况
(4)检查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检查企业母液副产工业盐产生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10)检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5.2.2.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成母液回收处理设施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建设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双甘膦、草甘膦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回收氯化钠和磷资源)。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生产工艺,是否配套母液回收处理工艺;二是检查厂区生产设施,是否建设了相应的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如膜装置、氧化装置(焚烧法、高温氧化法、中温氧化法、低温氧化法)、提盐装置等;三是检查母液处理环节是否有副产工业盐产生,工业盐收集场所是否规范;四是核算母液处理设施的设计能力,是否与原药生产能力相匹配(母液产出系数:甘氨酸法合成草甘膦过程中产生草甘膦母液 4.2-4.6(吨/吨产品);IDA 法生产草甘膦过程中,双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双甘膦母液 5.27(吨/吨产品),草甘膦合成工段产生的草甘膦母液 5.767(吨/吨产品))。
(2)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检查含磷农药企业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副产工业盐是否能够正常产出,母液处理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是否在运行,生产环节产生的母液是否可以正常导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二是通过副产工业盐生产台账和销售合同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后端是否有副产工业盐正常产出;三是检查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处理过后的废水,是否进入后端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含磷农药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抽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除检查以上重点环节外,含磷农药企业还需检查是否完善后端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是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该企业是否建设后端污水处理设施,且能够正常运行,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含磷农药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与协议标准(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值;二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三是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报告;四是检查是否修建突发环境应急池;五是检查生产罐区是否修建事故围堰、事故截流沟等;六是检查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看重点排污单位大气在线监测设施和历史监测数据,核实废气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七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5.2.3 黄磷企业
5.2.3.1 排查内容
(1)核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纬度,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磷炉变压器容量等。
(2)检查企业生产情况
(3)检查企业各生产环节废水收集情况
(4)检查企业磷渣水处理情况
(5)检查企业泥磷处理情况
(6)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7)检查废水排放情况
(8)检查厂区雨污分流情况
(9)检查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
5.2.3.2 排查重点
(1)是否有含元素磷废水外排
检查黄磷企业是否按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含元素磷废水实现零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电炉磷渣水淬环节废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二是检查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或精制槽漂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三是检查企业泥磷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四是检查泥磷处理环节产生的废水是否有效处理回用,不外排;五是检查黄磷废气和各环节尾气净化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回用,不外排;六是检查企业生产厂区、物料储存区、成品存放区的地面冲洗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七是检查黄磷产品包装用水、水封储存用水是否有效收集处理,不外排。
(2)是否采取防范黄磷流失措施
检查企业是否已杜绝黄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行为,存放黄磷产品、含磷原料、含磷废渣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是否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黄磷企业生产厂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避免含元素磷废水渗入地下;二是检查磷渣卸料口是否设置防流失收集围堰;三是检查磷渣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四是检查泥磷贮存场所地面是否进行防渗处理,是否修建防流失围堰;五是检查泥磷处理处置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六是贮磷区、受磷槽、精制槽、沉降槽、计量槽、粗磷贮槽及储罐等整个作业区是否设置围堰;七是泥磷回收池、水淬池、废水收集池、循环收集池是否加盖并配备尾气回收及处理设施(如碱洗等);八是检查是否建设电炉尾气净化装置(如吸附等)。
(3)是否进行雨污分流
检查黄磷生产企业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是否符合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回用的原则。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污水回用或收集处理管网是否走向清晰,标识明显,且全部封闭输送;二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有专用雨水管网,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无连接处,无生产废水流入雨水管网。
(4)是否完善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和收集池,收集后的初期雨水是否能输送至生产系统使用或导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厂区有无初期雨水收集池;二是检查厂区存在污染风险的区域雨水管网是否连接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是否建设在厂区地势低处,初期雨水可否靠重力或采取足够动力输送方式流入收集池;四是检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有无水泵等设施,将收集后的污染雨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核实厂区面积和季节雨水深度,计算初期雨水池容量大小是否满足下雨时前 15min 收集污染雨水的需求;六是检查是否设置雨排口阀门,日常处于关闭状态,并可根据雨量及时开启,排放未受污染雨水。
(5)其他环境问题
检查企业电炉是否满足《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产业〔2008〕第 17 号)要求,不属于淘汰炉型。检查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设施等。同时,还应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磷炉尾气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率是否达 90%以上,并不得直接燃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是否符合规范。
检查方法:一是核实企业黄磷装置电炉变压器容量大小,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单台装置在 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尾气和炉渣能否实现全部综合利用;二是检查精制槽、沉槽、折流池是否密封处理并设置抽气处理设施;三是检查黄磷生产装置的作业场所及贮存区是否按规范设置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污染事故风险警示牌;四是检查企业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五是检查是否按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六是检查厂区是否建设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设施;七是检查各设备设施、管道等是否按规定采取泄露检测、动静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八是检查企业各废气排口是否进行了尾气处理,且不是直接燃烧;九是检查企业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规范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十是检查该企业危险废物是否配套建设贮(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是否设置有标识标牌,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查看转移台账核实贮存时间是否符合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十一是查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确定被检查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十二是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5.3 磷石膏库
5.3.1 排查内容
(1)核查磷石膏库基本情况
库容,建设年限,所属公司,地址,经纬度,排堆方式,设计单位,防渗体系采用方式等。
(2)检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
(3)检查地下水监测情况
(4)检查监测台账建立情况
(5)检查渗滤液收集回用或处理情况
(6)检查拦洪排洪设施建设情况
(7)检查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理措施
(8)检查磷石膏库扬尘防治情况
(9)检查磷石膏库生态复绿情况
(10)检查磷石膏综合利用情况
5.3.2 排查重点
(1)是否建设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已设置监测井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查看磷石膏库地形图,是否标注了地下水监测井;二是按照地形图标注,实地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建设了至少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2)地下水监测井是否规范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周边至少设置了三类地下水监测井。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上游污染对照监测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来水或地势上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上游环境对照情况;二是检查横向污染扩散井是否处于磷石膏库横向地下水污染扩散范围方向,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污染物横向扩散情况;三是检查下游污染物监视监测井是否建设在磷石膏库下游,点位监测数据能否代表下游环境受污染情况;四是查看监测报告历史数据,通过监测数据变化判断点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按规定进行地下水监测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是否齐全。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监测报告是否满足每 3 月一份的要求;二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是否对每个上游、横向、下游三类监测井都进行了监测;三是检查每份监测报告里每个监测井的监测项目都包括 pH值、磷酸盐、氟化物等。
(4)是否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台账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详细的监测台账。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监测记录档案里是否有监测台账;二是检查监测台账内是否规范记载了每季度每个监测井的各项数据。
(5)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检查磷石膏库的渗滤液是否有效收集,收集的渗滤液是否全部回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地势走向下游,是否建有渗滤液收集池;二是检查磷石膏库边沟,水流走向,产生的渗滤液是否全部流入了渗滤液收集池,未造成渗滤液外流;三是检查外排的渗滤液是否进行处理,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详实记录显示浓度,拍摄检测管与比色卡对比照片和现场排污口照片,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
(6)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规范
检查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是否设置防止渗滤液渗漏或外溢的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周边是否满足无渗滤液外渗和下渗要求;二是检查磷石膏库建设设计文件里,渗滤液收集池和回水池是否进行了防渗,防渗材料和防渗系数是否满足要求(当采用天然基础层为防渗层时,地基土渗透系数 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当采用复合防渗层时,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层);三是估算渗滤液收集池和回用水池大小,是否能满足渗滤液储存水需求,枯水期能否保证正常的生产用水,洪水期能否容纳磷石膏库设防标准的一日洪水总量且库容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库容;四是检查渗滤液回用管线,管道是否可正常使用,无破损或堵塞现象。
(7)拦洪排洪设施是否规范
检查磷石膏库周边及磷石膏堆积体与山体连接部位是否设置导流渠、截洪沟、排洪沟等拦洪排洪设施。
检查方法:一是巡检磷石膏库周边是否建设有排洪沟;二是检查排洪沟是否将磷石膏库与周边的山体进行分隔;三是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磷石膏垮塌掩埋排洪沟的现象;四是估算截洪沟断面尺寸,能否确保在雨水季节防止雨水进入磷石膏库。
(8)地下水是否受到影响
检查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排洪沟等是否完善防渗措施,地下水监测是否稳定达标。
检查方法:一是使用总磷便携检测管检测各横向污染扩散井,下游污染监视监测井地下水总磷浓度;二是检查监测台账和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核实地下水是否未受影响。
(9)严重影响地下水的是否采取措施
检查防渗系统出现故障,已发生渗漏,地下水环境受污染的磷石膏库,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发生渗漏的磷石膏库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二是检查现场所采取的防渗补救工程措施是否满足既定方案;三是检查采取措施前后的监测报告台账,判断地下水污染情况是否得到有效改善。
(10)是否落实磷石膏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检查磷石膏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完善。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作业区是否配置了抑尘喷淋管线和防尘网等防尘措施;二是检查磷石膏库非作业区是否已全部板结,无扬尘产生;三是检查磷石膏库非作业区未板结的磷石膏是否采用防尘网、覆膜或其他措施避免扬尘产生;四是检查是否配置了洒水车并定期对磷石膏库进出库道路、作业区域等易产生扬尘的地点进行洒水抑尘。
(11)是否进行生态复绿措施
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采取生态复绿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编制生态恢复方案;二是检查闭库的磷石膏库是否按照生态恢复方案进行覆土植绿。
(12)是否进行磷石膏综合利用
检查企业是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置磷石膏。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磷石膏库进出库台账,磷石膏入库堆存量是否逐年递减;二是检查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方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磷石膏;三是检查后端磷石膏综合利用装置,查看磷石膏利用产品生产记录及出厂台账。
(13)其他环境问题
检查磷石膏库是否完善应急防范措施。
检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根据建设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组织编制科学的、具有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检查磷石膏库是否有检查维护、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记录;三是检查是否进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6 整治要点
6.1 磷矿
6.1.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矿: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6.1.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矿井水(地下开采型磷矿)或矿坑积水(露天开采型磷矿)、弃渣(土)场或尾矿库淋溶水(渗滤液)、地坪冲水收集设施完善,做到“应收尽收”,经废水循环处理利用系统处理后尽量回用。有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实现达标排放。磷矿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出水磷酸盐(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0.5mg/L;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的,出水磷酸盐(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1mg/L。当地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2)涉气整治要点
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厂区配备洒水车,矿石和矿渣运输道路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增加遮盖措施;需配备储矿场所的,应将储矿场所设置半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淋管线;建立洒水喷淋记录台账;进出矿区位置建设车辆清洗装置。
(3)矿山生态恢复整治要点
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规定,做好弃渣(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等区域的生态恢复。
6.1.3 改造提升要求
在矿石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石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建设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和管理信息数字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满足《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的要求。
6.2 磷化工企业
6.2.1 磷肥企业
6.2.1.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磷肥生产企业: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未实现硫铁矿制酸副产的矿渣全部回收利用;未配套规范的磷石膏堆场;磷石膏利用率未达到年产生量的 15%。
6.2.1.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风险的区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输送液态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况,发现管道老化破损及其带来的“跑冒滴漏”情况,应及时处置。液态物料的生产区或储存区,应设施围堰等泄露收集设施,并防止物料泄露进入雨水管网。
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改造:生产废水鼓励回用,磷复肥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尽量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后排放。重点排污单位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危废和应急管理整治要点
危险废物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池容量应满足环评和应急预案要求。
(4)其他整治要点
湿法磷酸生产装置应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6.2.1.3 改造提升要求
磷肥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做好污染界区防渗,污染介质输送管线走管廊,由于空间原因确实无法实现的,应设置管道沟。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2.2 含磷农药企业
6.2.2.1 关停取缔要求
关停取缔存在下列情形的含磷农药生产企业:有效成分含量低于 30%草甘膦水剂的含磷农药生产装置。
6.2.2.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管网完善,能有效收集全厂区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外排雨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母液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应建设与含磷农药产能规模相匹配的含磷母液回收装置并正常运行,含磷母液回收处理工艺不能只包含蒸发工艺,须配套氧化设施。高温焚烧装置需配备二燃室,保证焚烧烟气在≥1100℃下停留超过 2s,焚烧产物热烧减率<5%。
消除“跑冒滴漏”:采用明管输送液态物料和污水,定期排查“跑冒滴漏”情况。发现管道老化破损及其带来的“跑冒滴漏”情况,应及时处置。液态物料的生产区或储存区,应设施围堰等泄露收集设施,并防止泄露物料进入雨水管网。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需建设或排入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至少应包括物化+生化处理工艺),实现达标排放。有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须含总磷、总固体悬浮物)并联网,实现达标排放。含磷农药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出水执行一级标准,有机磷农药(以 P 计)浓度不得检出;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的,出水执行二级标准,有机磷农药(以 P 计)浓度不得超过 0.5mg/L;排入下游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与协议标准(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中较严格的标准限值。《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当地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要求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其他整治要点
含磷农药母液严禁用于生产草甘膦水剂。
草甘膦(甘氨酸法)生产过程中氯甲烷回收(或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副产工业盐应满足《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1 部分:氯化钠》(HG/T5531.1-2019)、《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钠》(HG/T5531.2-2019)、《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 3 部分:磷酸氢二钠》(HG/T5531.3-2019)的要求。
各类废液、废渣等(包括草甘膦母液、废水处理产生的含磷污泥、废活性炭、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6.2.2.3 改造提升要求
甘氨酸法原药收率不低于 75%,IDA 法原药收率不低于 75%,磷元素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氯化钠回收率不低于 85%;为保证有机磷充分去除,母液处理工艺须达到如下技术要求:①采用多效蒸发回收母液中的氯化钠,需采用膜分离、催化降解或组合工艺等有效手段降低多效蒸发液中的有机磷含量;②采用化学沉淀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钙盐,需通过前处理或后处理降低磷酸钙盐中的有机磷的残留;③采用冷却结晶法回收母液中的磷酸盐,须采用催化氧化工艺分解结晶母液中的有机磷。为保证回收盐的纯度,母液中回收磷酸盐,须采用膜分离或多效蒸发等工艺降低磷酸盐中氯化钠含量。采用膜分离工艺除盐,需采用多级膜分离。草甘膦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2.3 黄磷企业
6.2.3.1 关停取缔要求
淘汰取缔有下列情形的黄磷企业或装置:位于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 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 1 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 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依法责令停产有下列情形的黄磷企业或装置:未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的,尾气综合利用率低于 90%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的;生产界区内未建设泥磷回收装置的;未实现含元素磷废水零排放。
6.2.3.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电炉高温炉渣淬渣水、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泥磷回收装置产生的含元素磷废水、元素磷生产区地面冲洗水、黄磷尾气净化处理废水、水封用水等含元素磷废水全部收集回用不得外排。
防范黄磷流失:元素磷生产区地面进行防渗、硬化等处理;原料堆存场地加盖。建设淬渣水收集围堰、收集池等收集设施(须进行防渗)。磷渣堆存场所和泥磷暂存场所建设渗滤水收集设施(须进行防渗)。受磷槽、精制槽、循环水槽下部设围堰。受磷槽含磷蒸汽冷凝水、精制槽漂洗水,以及泥磷回收装置中集磷锅、精制锅等含磷废水全部回用。
初期雨水等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厂区实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沟完善,能有效收集有污染风险的区域初期雨水;初期雨水收集池至少能容纳下雨时前 15min 初期雨水,具有切换设施,能够顺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外排雨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2)涉气整治要点
有组织排放放改造:按规定建设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实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磷炉尾气需满足《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不得直接燃烧。无组织排放改造: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物料传输遗洒和无组织排放,在易产生粉尘的工段应设置废气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泥磷贮存槽、淬渣水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
6.2.3.3 改造提升要求
黄磷企业应做好全厂水系统统筹管理,力争实现废水不外排。黄磷企业应进行产业链延伸,做到黄磷、磷酸盐和磷肥企业一体化,逐步提升完善泥磷回收技术,减少泥磷回收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加大科研投入,力争实现智能化、数字化工厂管理。
6.3 磷石膏库
6.3.1 关停取缔要求
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磷石膏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场址不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位于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位于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位于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场址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小于 1.5m。
6.3.2 整治规范要求
(1)涉水整治要点
历史遗留渗漏磷石膏库整治:提出渗漏整改方案,并逐步实施;有效收集外渗渗滤液处理回用或磷酸盐(以 P 计)浓度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
现有磷石膏库当采用天然基础层为防渗层时,地基土渗透系数k≤1.0×10-7cm/s 且厚度不小于 1.5m;当采用复合防渗层时,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相当于渗透系数 1.O×10-7 cm/s 和厚度 1.5m 的粘土层。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磷石膏库周边沿地下水流向和污染物扩散方向配备对照井、污染监视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等至少三类地下水监测井。一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类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类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渗滤液收集处理及回用:磷石膏库需配备经过防渗处理的渗滤液收集边沟和收集池,渗滤液收集池应设置防止外溢的设施或措施。渗滤液应尽可能回用,不能全部回用的,应对渗滤液进行处理,确保磷酸盐(以 P 计)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后排放(地方有更严格标准的,从其规定)。回水调节池容积至少应满足堆场一日洪水总量,并配备回水计量设施。
拦洪排洪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库区雨污分流设施,减少雨水入库量,严禁其他废水进入磷石膏库区。采取措施提高磷石膏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严防溃坝事故。地下水监测:运行期间和闭库后至少每 3 个月开展一次地下水监测(监测日期均覆盖枯、平、丰水期时段),监测项目需包含磷酸盐、氟化物等。
(2)涉气整治要点
控制扬尘:做好库体绿化。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堆存时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闭库整治要点
2019 年底前,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磷石膏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磷石膏库完成闭库;在 2020 年底前,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 1km 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磷石膏库完成闭库,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
(4)其他整治要点
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停用磷石膏库的日常管理,防范污染风险。库区周边环境监控:加强对磷石膏库及下游水质断面的监督性监测,将磷石膏库及下游水质断面环境监测纳入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6.3.3 提升要求
在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产销平衡”、“减量堆存”、“消纳存量”等政策。
磷石膏库渗滤液应做到完全收集回用,收集池和回水池应按《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59-2016)5.4.2 款的要求进行设计。对存量较小已经确认渗漏的磷石膏库,应实施倒库等整治措施,并对原磷石膏库实施生态修复,消除污染。磷石膏库闭库后表面应设置隔水层及覆土层。第一层隔水层为至少 20cm-45cm 厚经压实的粘土层或厚度不小于 0.75mm 的 HDPE 防渗膜,黏土层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 1.0×10-7cm/s;第二层为天然土壤层及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