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宿迁印发《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详情如下: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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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08-19 13:1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江苏宿迁印发《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详情如下: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总量控制分解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审查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参与做好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广使用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市辖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统筹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二)生态文明建设处。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对接、配合中央和省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督、监察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督察、监督、监察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整改的督办和汇总上报工作,督促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要求执行到位。

(三)法规标准与科技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处。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牵头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牵头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十)行政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预审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一)人事教育处。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统筹负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县区局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负责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群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履行纪检监察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其中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设置6个派出机构,行政编制59名。派出机构分别为: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宿豫生态环境局、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其中,沭阳、泗阳、泗洪生态环境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宿豫、宿城生态环境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开发区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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