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印发《乐平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前置申请办理指引》。全文如下:
乐平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前置申请办理指引
根据文件要求,对排放VOCs的企业,要做到“点对点”总量调剂,落实新建、改建(技改)、扩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确保区域内工业企业VOCs排放的总量控制,办理指引如下——
一、情况一:审批权下放到镇街且新增VOCs排放量<1吨/年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文件由镇街审批;情况二:其他项目(包括审批权下放到镇街但新增VOCs排放量≥1吨/年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批项目),环评报告文件均由区局审批。
二、上述项目VOCs排放量均由镇街环保局进行划拨,VOCs排放量由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两部分组成,企业向镇街环保局申请VOCs排放总量划拨时,以“××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部分××吨/年,无组织排放部分××吨/年)”方式表述,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
三、总量前置原则:(一)对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生产型行业,②皮革与皮鞋制造业、③人造板制造业、④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业、⑤印刷业、⑥塑料制品业、⑦集装箱制造业、⑧汽车制造与船舶制造业等排放VOCs的使用型行业实行VOCs排放“点对点”总量调剂,以上行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凡新增VOCs排放量必须先取得总量指标,方能进行环评报告文件的报批,无VOCs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窗口一律不予受理。(二)其他行业新增VOCs排放量≥0.3吨/年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必须先取得总量指标,方能进行环评报告文件的报批,无VOCs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窗口一律不予受理。(至于新增VOCs排放量<0.3吨/年的项目是否先取得总量指标方能进行环评报告文件的报批,以环保局对具体项目的要求为准。)
四、有机废气VOCs总量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函一:有机废气VOCs总量申请函
2、附件一: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申请表(可下载)
3、附件二:项目所在位置的卫星四至图,标示项目周边情况,与环评报告表附图要求一致(自行准备)
4、附件三:项目周边敏感点图,半径范围2.5km内,与环评报告表附图要求一致(自行准备)
注:有机废气VOCs总量申请函可参考以下内容:
关于XX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有机废气VOCs总量申请函
乐平镇环境保护局:
XX有限公司位于(建设地址),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项目投资XX万元,其中环保投资XX万元,主要从事XX,年产XX(建设内容)XX吨。
项目使用XX(有机原辅材料名称),在XX工序产生有机废气VOCs,经处理后,排放量为XX(例,0.06)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XX(例,0.04)吨/年,无组织排放XX(例,0.02)吨/年。根据总量前置及“减二増一”的要求,向镇环保局申请0.12吨/年(注,申请量为总排放量的两倍,且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
望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XX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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