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强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巨大,受工业生产过程等因素的影响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数据显示,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量平均每年增长10%,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总量达600亿至700亿吨。
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场持久战,不仅要统筹各方资源,集中力量利用各种优势,还要确定目标、突出重点,分步骤、分阶段进行。
一是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引入无废城市管理理念,总体目标与“无废城市”建设目标、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衔接融合。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合理规划生态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同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探索建立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集中规划与分散规划相结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构建工业、农业、生活等领域的资源和能源梯级利用、循环利用体系。
二是坚持源头治理和重点管控相结合模式。
固废的管控和污染防治应以保障全国和地方环境质量为目标,从源头预防和阻止污染形成,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相互衔接,统筹推进固废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不仅要坚持整体性、综合性的管理,还应根据各类废物特点,结合相关政策法律,着重开展重点行业、重大风险、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强化固废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固废的回收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电子废物收集、处置及回收制度,对城市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加强规范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
四是强化固废资源循环利用。
引导企业守法,采用先进的技术对固体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统一工业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完善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统计方法。
五是促进固废在线交易,建立信息平台。
通过合理利用和发挥固废的资源属性,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建立全国性的固废在线交易平台,促进废物资源化市场健康发展。
六是坚持强化责任,多元共治。
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职责。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多元共治。加大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公众监督作用。
发达国家的固体废物治理思路在完成污染控制后,逐步向资源化利用转变。国外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
例如,美国于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存和恢复法》(简称RCRA),1980年通过了《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简称CERCLA)。RCRA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创立一种调控机制,用以控制将来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同时还调控对健康和环境的“即将来临的和基本的危险”。
欧盟委员会先后发布了“迈向循环经济:欧洲零废物计划”“循环经济一揽子计划”,通过深化循环经济,推动产品、材料和资源的经济价值维持时间最大化、废物产生量最小化。目前欧盟各国具有代表性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运营模式,例如社会中介组织德国DSD、私营企业法国Eco-Emballages和协调组织荷兰AOO。
日本持续推进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基本规划,为合理处理废弃物、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日本还制定了与综合性法律配套的专项法、环境安全标准以及废弃物相关企业认证与处罚制度、产业废弃物管理制度等,这些立法和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外的成功经验还体现于公众享有广泛、深入地参与对固废的处置、管理和治理的权利。
在美国,公众对各项环境立法的参与程度非常高。比如,一些严格的环境立法,就是在环保主义者的强烈要求下确立的,有很强的约束性。CERCLA确定了清理被污染场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强,与日本重视对公民环保教育密不可分。2003年制定并颁布的《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共28条,其中鼓励社会参与原则、明确财政支持措施和教育对象多元化的规定等对日本环境教育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环境教育立法是未来各国环境治理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应加强对公众、企业的守法教育,加强对公民环境教育的相关立法研究,引导公众自觉守法,树立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理念,倡导形成绿色生活、生产方式。此外,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巴塞尔公约》,预防和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等行为,鼓励我国环境治理产业走向国际市场,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和国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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