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钦州印发《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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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2019-07-05 13:21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广西钦州印发《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文如下:

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9—2020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桂环函〔2018〕2830号)要求,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

开展VOCs治理,重点推进工业涂装、石化、化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紧密围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争取开展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控制重点,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推进我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分类处置,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材加工、人造板、陶瓷、碳酸钙粉体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3.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按照国家16部委《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石化行业。按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指导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不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不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督促企业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行业。加大推进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依法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进行收集治理。

3.工业涂装。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2)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逐步推进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实现达标排放。

(4)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在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其他行业。各县区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加强电子行业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管控;加强木材加工行业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继续按规定淘汰老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新车入户、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强对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

(3)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市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2.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深入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督促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依法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加快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3)推进港口储存装卸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在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的同时,同步加强餐饮、露天烧烤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监管治理。

1.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 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推广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督促有油烟排放的依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依法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3. 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汽修行业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指导企业集中收集VOCs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在主要排污口要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依法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加强统计与调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广西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

4.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全市VOCs治理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专项检查监测。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以上。对未落实环保要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

5.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VOCs污染防治领域。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配合自治区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

我市VOCs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油气回收工作。

(二)加强督促和监督管理

全市各部门要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督促相关企业等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落实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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