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俞人杰、何玉标、徐程银等八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何妙妙交纳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由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财政。
被告人俞人杰、何玉标在未办理任何证照和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份开始,合伙在弋阳县范围内先后非法经营了三处生产加工海绵铜的黑作坊。2017年10月11日、23日弋阳县公安局联合县环保局对被告人俞人杰、何玉标开设在弋阳圭峰镇桐子岭、圭峰镇圭峰法庭后面山上化工厂、清湖乡艾家杭溪渡口的三处黑作坊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用于生产海绵铜的原材料含铜废液210余吨和大量废铁,并缴获槽罐、塑料桶等大量生产工具。
被告人俞人杰、何玉标自行联系或通过中间商钱会春等人介绍,多次从外地购入3773.22吨含铜废液,通过三处黑作坊非法生产加工了三百余吨海绵铜,并将海绵铜销售到广丰欧凯铜业有限公司和玉山飞隆环保有限公司,其中销售给玉山飞隆环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利六百多万元。
被告人何妙妙、徐程银在明知俞人杰、何玉标无经营许可、无处置危废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黑作坊日常经营。被告人肖善钟、尚兵山、徐兴贵、方祥卫在明知俞人杰经营的黑作坊没有任何证照及处置危废资格和条件下,多次为俞人杰提供废蚀刻液。该作坊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沟流入信江河内,致使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弋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人杰、何玉标、何妙妙、徐程银、肖善钟、尚兵山、徐兴贵、方祥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773.22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上述相应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俞人杰、何玉标、何妙妙、徐程银、肖善钟、尚兵山、徐兴贵、方祥卫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八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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