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印发《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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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5-28 13: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新疆印发《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城市杂用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以及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建议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551水质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GB/T11889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奈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HJ/T51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11898水质总余氯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87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染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53.2标准品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m折算。

3.3现有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排水量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直接排放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沙漠稳定塘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及其他类工业废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9综合利用指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的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或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的行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2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2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如用于农田灌溉,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4.4印染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4.5本标准随国家及行业标准修订而进行相应修订。

5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5.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排水综合利用仍执行现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以及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5.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以及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3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以及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的排水用于本标准限定的综合利用范围时,建议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6.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6.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与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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