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任务,进一步巩固已有整治成效,启动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推动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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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9-05-27 14:59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任务,进一步巩固已有整治成效,启动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推动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明显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2019年沧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要求,制定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任务,进一步巩固已有整治成效,启动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推动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明显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以东光县观州湖水库、海兴县杨埕水库等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综合利用传统和高科技手段,开展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的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全覆盖、无死角;以排查核实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为导向,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全面快速整改环境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对现有水质不能达标且南水北调供水覆盖范围内的任丘市、泊头市等地下水水源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推进水源切换,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废除水源地保护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对全市范围内2019年前已完成整治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长效监管,持续开展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对已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切实巩固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成果,不断健全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管控机制,有效提升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2019年3月底前,结合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深入排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问题清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完成“千吨万人”水源地摸底调查工作。

(二)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排查无死角、无遗漏;核实2019年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单;对各地已完成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问题排查不全面、不属实,核实情况不到位,整改问题不彻底的县(市、区)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三)2019年5月,在前期问题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区)完成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改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对每个问题逐条进行梳理,明确整改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19年5月底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2019年6月起,市生态环境局对水源保护区违规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并适时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工作,重点核实各县(市、区)报送的问题整治进展和工作推进情况,对整改进展滞后的县(市、区)专项督办。

(五)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对于完成整改的问题,各县(市、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销号,相关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于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完成。同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千吨万人”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工作,逐级呈报省政府批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排查整治的责任,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各类水源地环境问题。市政府加强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时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市县两级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市、区)要主动全面排查问题、及早谋划整治工作,明确排查整治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将整治任务细分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尤其对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和界标标志设定的水源地,要全力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全面信息公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党报和政府官方网站上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专栏,从2019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从2019年5月起,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每月公开各县(市、区)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四)加强沟通协调。市级生态环境局邀请列入2019年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的各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加入微信工作群;加强督促指导,调度推进专项行动开展;收集整治过程中有关政策理解把握不清的问题,及时做好沟通指导。

(五)严格督导问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健全长效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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