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水污染防治法》基本知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新《水污染防治法》基本知识
及亮点热点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等,为解决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知识
1问:《水污染防治法》于哪年修正?
答:该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多少章节?
答:修正后共8章103条
3问:《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问:《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5问: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问:《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长制
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
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约谈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
7问:《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的规定?
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8问: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9问: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答: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企业、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0问: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
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
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等。
11问: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
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
12问: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13问: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14问: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威胁供水安全的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控制措施。
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问:其他重要水体保护的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16问:水污染事故的处置规定?
答: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
17问:有关专业用语
答: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亮点解读
亮点之一:建立河长制
新水污染防治法将地方实践数年的河长制写进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被写入法律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的责任。从实践效果来看,河长制在各地施行成果显著,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也将被纳入考核中。
亮点之二: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新水污染防治法还修改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表明排污单位所获取的排污许可证上要明确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内容。经过多年的地方实践,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发放行动终于有条不紊地展开了,拉开“一证式”监管序幕。排污许可证制度旨在约束企业无偿排污行为,在全面推广之际就迎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谓是双管齐下,从顶层设计方面实现对接。这是进一步规范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的举措,也是根据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度作出的政策调整,完善法律体系。
亮点之三: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与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条款相比,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了。
亮点之四:逐步向水环境综合治理靠拢
从河长制的确立到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我国环境治理的大方向正朝着综合防治转变。新水污染防治法添加了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要求,实行四个“统一”措施,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第二十八条)。另外,新水污染防治法还增添了相关部门展开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要求,旨在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第二十九条)。
热点解读
热点之一: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热点之二: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热点之三: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热点之四: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第二部分
水污染的严重危害
(介绍近年来中国十大水污染案例)
【一、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经过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
【二、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四川省的名字来源于它境内的四条河流。它们丰沛的水源,造就了四川这个天府之国。可是2004年2月到3月,这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当时,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老百姓顿时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原因,是川化股份公司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持续时间长。
【三、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自2004年10月以来,河南省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发生持续4个多月的水污染事件,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据了解,自1997年以来,濮阳市黄河取水口已连续多年遭受污染,城市饮用水源每年约有4~5个月受污染影响。
【四、2005 北江镉污染事故】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也是广东各市的重要饮用水源。2005年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韶关地处北江上游,一旦发生污染将直接影响下游城市数千万群众的饮水安全。经调查发现,此次北江韶关段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五、2005 重庆綦河水污染】
因取水点被污染导致水厂停止供水,重庆綦江古南街道桥河片区近3万居民,从2005年1月3日起连续两天没有自来水喝,綦江齿轮厂也因此暂停生产。经卫生和环保部门勘测,河水是被綦河上游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排除的废水所污染。綦江县有关部门立即在綦河水域的桥河段上游和下游开闸放水,加速稀释受污染水体,并责成华强化肥有限公司硫酸厂停止生产并整改。
【六、 2005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产生的约100吨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污染物流入松花江。由于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因而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市政府随即决定,于11月23日零时起关闭松花江哈尔滨段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哈尔滨市的各大超市无一例外地出现了抢购饮用水的场面。
【七、 2006 白洋淀死鱼事件】
2006年2月和3月份,素有“华北明珠”美誉的华北地区最大淡水湖泊白洋淀,相继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调查结果显示,水体污染较重,水中溶解氧过低,造成鱼类窒息是此次死鱼事件的主要原因。这次事件造成任丘市所属9.6万亩水域全部污染,水色发黑,有臭味,网箱中养殖鱼类全部死亡,淀中漂浮着大量死亡的野生鱼类,部分水草发黑枯死。
【八、 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砷超标10倍左右,8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和影响。最终经核查发现,污染发生的原因为河流上游3家化工厂的工业污水日常性排放,致使大量高浓度含砷废水流入新墙河。
【九、 2007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7年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无锡市民饮用水水源来自太湖,造成这次水质突然变化的原因是: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水位出现50年以来最低值,再加上天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从而引发了太湖蓝藻的提前暴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水质。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也出现了较大的价格波动。
【十、 2007江苏沭阳水污染】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省沭阳县地面水厂监测发现,短时间、大流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城区生活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水流出现明显异味。经过水质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由于水质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供水系统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饮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直至7月4日上午,因饮用水源污染而关闭的自来水厂取水口重新开启,沭阳城区全面恢复正常供水,整个沭阳县城停水超过40小时。
第三部分
造成水污染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介绍最高检2019年2月发布的水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例二: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被告人乔宗敏系云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系云瀛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涉案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等处;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贡卫国驾驶卡车从云瀛公司运载钢板清洗废液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I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共计67.33吨。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9日以被告单位云瀛公司以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被告人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乔宗敏、陶薇明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仍通过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实际处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云瀛公司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贡卫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常州市内污水井、下水道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3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本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