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洛阳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环攻坚〔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1日
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洛发〔2018〕23号)、《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洛办〔2018〕37号),按照《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体系建设。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实施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管控,深化“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减排措施,加快能源、产业、交通、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全面完成年度重点治理和减排任务,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以优异成绩向建国70周年献礼。
(二)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年度优良天数达标率达到60%;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和环境监测监控监管任务;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不断深化治标减污,扎实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工地精细管控、城市清洁行动等治标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科学规划用地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源头上降低产污量。
2. 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目标导向,集中完成年度重点治理任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总量减排目标,又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常态化的环境监管工作,固化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坚持治理与管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实施以提标减排为抓手,依靠工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坚持实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应急管控,实施生产精确调控,落实错峰生产、应急减排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减排与控排的有机结合。
4. 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燃煤、扬尘和工业污染为重点,固强补弱,集中治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又要坚持全民治污理念,全面治理非生产领域的大气污染,不放过每个污染领域和污染源,全面改善生态环境。
5. 坚持治污减排与生态提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全面治理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又要多管齐下,统筹做好林业绿化和生态修复,通过植树增绿、优化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大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做好燃煤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办〔2018〕86号)、《河南省煤炭消费减量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7号),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深化淘汰燃煤锅炉和取缔燃煤散烧设施,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持续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降低燃煤及能源型污染。
1.源头控制耗煤项目。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坚决从源头上严把煤炭消费准入关,全市域禁止审批新建燃煤纯凝发电项目和燃煤锅炉;2019年全市范围内实行耗煤项目能评限批(民生项目除外),确因民生需要新上耗煤项目的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现有燃煤机组和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节能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炭消费减量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7号),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关停燃煤机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燃煤替代工程、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行绿色电力调度、实施企业限停产等降低煤炭消耗量。2019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2180万吨以内,其中非电行业煤耗控制在1161万吨以内、统调公用燃煤机组煤耗控制在1019万吨以内。(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实施电热进城。加快实施新的城市供热规划,2019年10月底前北线工程(孟津至城市区)随洛吉快速路同步完成,启动南线工程(伊川至城市区)引热工程,城市区年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累计供热面积达到6430万平方米,城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85%,各县(市)县城集中供热率(含清洁供暖)达到50%以上。2019年10月底,龙羽宜电公司2台5.5万千万/时机组全部改为备压机组。电热替代后,未列为淘汰范围的城市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停运备用。(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供热机构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快实施燃煤替代。充分利用我市列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契机,在农村和山区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和清洁供热工程。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完成“电代煤”10万户、“气代煤”0.02万户。(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淘汰停运低效燃煤机组。全面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办〔2018〕86号),2019年底前,关停洛阳华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5.5万千瓦机组。2019年非供暖期华能热电2×13.5万千瓦机组、涧西区双源热电2×16.5万千瓦机组停运。要围绕主城区煤电机组基本“清零”,抓紧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偃师市、洛龙区、涧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开展锅炉综合整治
(1)燃煤锅炉停用拆除。2019年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登记、永不复用”的标准,淘汰未列为备用热源保留的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的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2019年10月底后拆除的不予奖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域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和直燃机全部加装低氮燃烧器,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3.5%、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完成改造的要进行氮氧化物排放监测,拒不实施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停运。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均应加装低氮燃烧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3.5%、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不治理或达不到超低排放的退出城市和县城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之外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执行燃油锅炉特排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生物质锅炉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9%、锅炉负荷75%以上工况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不治理或达不到超低排放的退出城市和县城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之外的生物质锅炉保持达标排放,执行燃气锅炉特排限值。2019年10月底前,洛宁新华生物质电厂2×75蒸吨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氨法脱硫脱硝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淘汰工业燃煤设施。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由各县市区下达淘汰改造任务);10月底前,淘汰所有炉膛直径3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主体移位”须拆除永久性建筑的或确有难度的可暂不移位,但必须拆除动力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控制洁净型煤使用。2019年不再扩大洁净型煤生产规模,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不含伊滨区的庞村镇、寇店镇和佃庄镇)基本实现燃气、热力全覆盖,原有的洁净型煤加工中心退出市场。其他燃气覆盖区域和已经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区域内的居民生活不得使用燃煤,燃气和热力未覆盖区域的居民生活可以使用洁净型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全市种植、养殖、烘干、烤制、加工等活动必须使用洁净煤。(市工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取缔燃煤散烧设施。常态化做好燃煤散烧设施取缔监管工作,防止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复用反弹。全市域民用、农用、商用领域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城市和县城区除集中供热和工业企业外禁止使用燃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伊川县烟云涧青铜器加工业燃煤替代。2019年7月底前,伊川县烟云涧青铜器工艺品铸造产业实施“煤改气”、“焦改电”,接通管道燃气,改造农村电网,实施窑炉改造,冶炼窑炉加装小型袋式除尘器,规范设置烟囱,电冶炼炉与除尘器实行“一键双控”,对冶炼窑炉和烘干窑炉的烟尘进行收集净化,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PM≤40mg/m3,SO2≤200mg/m3,NOx≤400mg/m3,氟化物≤3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燃气公司配合,伊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强燃煤质量监管。使用型煤的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煤质标准,煤质标准达到1号产品技术要求。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除实现超低排放的火电企业外,严禁其他工业企业使用劣质燃煤,未完成年度煤炭削减任务的用煤企业应当使用优质煤,实现“减煤减排”目标。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含加工)流通领域燃煤质量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豫政办〔2018〕73号),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为主要途径,重点整治燃煤污染、工业窑炉、无组织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四种污染,着力解决能源偏煤、结构偏重、排放偏高、布局偏乱问题,不断降低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依据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钢铁、火电、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产能置换。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企业一律进入园区。2019年新建涉气项目在执行耗煤项目能评限批的基础上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2018年空气质量排名末位的偃师市、老城区新建涉气项目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双倍减量替代。现有项目的升级改造、扩能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压减过剩低效产能。全面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政策,排查确定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炼焦企业清单、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技术装置和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企业清单。2019年列入清单的炼焦、合成氨企业分别压减产能60%。淘汰日产2000吨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淘汰直径在3米及以下的水泥磨机。(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有序推进城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按照《洛阳市加快调整和优化城市区能源结构产业布局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意见(2018-2020年)》(洛办〔2018〕37号)的要求和《洛阳市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6 号)的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区耐火材料、铸造、有色冶炼、玻璃、化工、砖瓦、煤炭等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原则上城市区耐火材料、玻璃企业疏解转移至伊川县、汝阳县产业集聚区,铸造、有色冶炼企业疏解转移至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化工企业疏解转移至孟津华阳产业集聚区、吉利石化产业集聚区,其他如需要转移的装备制造、机械加工项目重点向偃师市、新安县等产业集聚区转移。就地改造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就地改造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企业2019年3月底前拟定搬迁实施方案,2019年6月底前启动搬迁工作,中小型企业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新厂区建设及老厂区主要设备搬迁工作,大型和特大型企业2023年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企业 2019年6月底前启动关闭退出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配合,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10月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工业超标企业“清零”。所有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必须持有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加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监测结论要与监控数据结论一致。逾期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视为环保不达标企业,由辖区政府予以关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9年9月底前,石油炼制催化裂化生产线完成《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石油化学工艺加热炉完成《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2019年9月底前,氧化铝焙烧线完成《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合成树脂工业完成《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金属钠企业完成《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铁矿采选企业完成《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镁钛工业完成《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大气特排限值改造和调试,10月1日起全面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继火电、玻璃、水泥、电解铝、碳素等行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扩大超低排放整治范围,在中小型行业推行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削减工业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新安国泰钢铁、偃师荣泰公司完成熔炼、加热工艺超低排放改造及调试,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1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2)水泥行业。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在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基础上,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列入淘汰范围的日产通用水泥2000吨及以下的生产线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不再实施提标改造。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实施VOCS治理改造,焦炉炉体、化产槽区罐区周边1m处VOCS浓度小于5毫克/立方米。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4)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2019年10月底前,有色冶炼及压延企业的焙烧炉、冶炼炉、熔炼熔化炉完成提标治理。铜、铝、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毫克/立方米。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铝用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8)陶瓷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陶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11月1日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9)耐材行业。2019年10月底前,耐材企业工业窑炉(不分燃料种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等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0)刚玉工业。2019年10月底前,刚玉企业的铝石窑、熔炼熔化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11)铁合金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2)砖瓦窑行业。鼓励削减砖瓦行业过剩产能,结合辖区建筑需求,淘汰工艺落后、规模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的烧结型砖瓦企业,保留的砖瓦企业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提标治理,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13)石灰烧制行业。2019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其他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石灰工业窑炉,2019年10月底前不能完成提标治理关停退出。
(14)铸造行业。2019年10月底前,铸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调试,熔炼、翻砂车间全封闭,有条件的熔炼炉加装封闭除尘盖,非密封的翻砂工艺建设集尘除尘设施,浇铸工艺加装集尘除尘设施,地坑筑模的大型铸造企业应以封闭的厂房为集气罩对厂房内的烟尘进行末端除尘,使用树脂砂、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对浇铸工艺排放的VOCs进行净化除味,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其中,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7. 火电行业实施烟气脱白。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和未列入淘汰范围的30万千瓦以下机组(包括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2×55MW燃煤机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燃煤电厂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洛政明电〔2018〕2号)完成白色烟羽“脱白”治理,全市推广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非采暖期排烟温度不高于48℃;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排烟温度不高于45℃。鼓励采用降温冷凝方法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利用余热对烟气进行再加热,提高排烟温度和高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工业窑炉专项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1)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全面落实《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3号),2019年8月底前,按照产业政策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窑炉。(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8月底前,对以煤、自制煤气、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通过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市发改委牵头,供气供电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刚玉、铸造、耐材(含铝石窑)、陶瓷、有色冶炼及压延行业的工业窑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砖瓦、焊剂、石灰、陶粒、纤维工业(包括岩棉、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等五个行业的工业窑炉完成废气治理和调试运行,实现工业窑炉废气有组织达标排放。主要整治排放工业废气的熔炼熔化炉、焙烧煅烧炉、加热炉、有色冶炼专用炉(不含密闭生产的反应炉、不排放废气的加热炉、玻璃制品业的钢化炉、有机废气及非工业领域的焚烧炉、利用余热不排废气的烘干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VOCs污染专项治理
(1)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VOCs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VOCs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VOCs项目原则上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过程监管。建立VOCs企业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VOCs执法检查,重点查处VOCs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其他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环境监管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监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印刷包装行业的环境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建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末端治理。2019年6月底前,石油化学、橡胶制品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表面涂装、印刷包装、塑料制品、涂料油墨燃料、制鞋、制药、机动车维修业涂装、使用树脂砂和石蜡制模的铸造企业完成VOCs净化治理及排放监测,VOCs排放达到省环境攻坚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规定的行业排放建议值和除污率。8月底前,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学、煤化企业完成第二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更新泄漏点管理台账。有关企业应按照“一测+二定+三干+四验”的程序开展VOCs 治理,即开展VOCs 组分监测,有的放矢制定VOCs治理方案,限期完成VOCs治理后对VOCs的排放和除污率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全面整治热处理油烟。蘸油热处理工艺应在密闭空间作业,无法密闭的应加装集气罩,对油烟进行收集净化,加装VOCs净化设施,取消无组织排放,消除油烟异味,净化后的烟气经15米高的烟囱排放或送入加热炉直接焚烧,非甲烷总烃(VOCs)有组织排放满足满足《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VOCs≤80mg/m3),厂界无组织排放VOCs≤2mg/m3。(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VOCs设施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采用综合治污技术提高VOCs治理效率,开展VOCs净化技术升级。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采用贵金属氧化法的应当定期更换贵金属。淘汰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技术,凡未采取焚烧技术的现有VOCs净化设施升级为“A+B”复合净化技术;在天然气覆盖区域且有用热需求的涉VOCs企业,鼓励采取燃烧式销毁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 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2019年9月底前,组织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完成铸造、陶瓷、耐材、玻璃、棕刚玉等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检查,全面提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无组织排放治理和监管。2019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焊剂、刚玉、玻璃、磨料磨具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工业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洛市环〔2018〕83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全面落实“六密闭”减排措施,即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密闭运输;工业堆场要落实“三防措施”,即场地硬化地下防渗漏、分类堆存地面防流失、表面覆盖空中防扬散;环境监管要落实“六个到位”,即视频监控安装要到位、自动监测设施要到位、空气质量微型站安装要到位、TSP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到位、降尘缸安装要到位、无人机走航查源要到位。市住建部门要加强水泥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密闭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散乱污企业集群整治。坚持“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分类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属于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属于整合搬迁类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升级改造类的要实施产业升级和提标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 加强污染治理调度管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要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作为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重点,开展集中督查督办,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治污任务,确保污染治理成效。2019年负有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因长期停产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报停”制度,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打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停”,“报停”的企业和窑炉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或确保停产状态后视为完成治理任务。对“报停”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执行“销号”制度,严防“以停代治”。未经治理达标的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未列入市级治理任务的同行业企业由各县(市、区)下达治理任务,标准、要求同本方案保持一致。本方案下达的治理任务,辖区政府予以取缔关停的、企业自行废弃拆除的从其。列入退城搬迁和落后淘汰计划的企业,2019年不再生产的免于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工业治理任务实施定期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交通结构调整,做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车、油、路、运”的提升监管工作,加快车辆升级、更新、淘汰和排气监测监管工作,加强油品质量监管,优化城市及周边路网建设,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2019 年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新增、更新的邮政、出租、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2019年在城市区建设直流大功率充电桩150个(相当于1100个交流充电桩),在城市区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建设360个交流充电桩。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铁路办、洛阳机场等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按照《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6号)的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要求,研究出台限制政策,禁止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过户登记到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并予以强制淘汰。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市交通局负责淘汰营运类老旧车,注销营运手续;市商务局负责车辆回收拆解;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保障。(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面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通过网络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违法处罚数据共享等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实施,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强化机动车污染监管。建立机动车“环保取证+公安罚款+交通监督维修”的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的柴油车提标治理,定期更换燃油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车辆检验机构管理。2019年6月底前,现有机动车定点检验机构在企业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审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做好油品质量监管
(1)加强品质量监管。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格落实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持续开展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油品质量抽查。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发现两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推广车用尿素。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推广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3.优化公路交通路网
(1)完善城市及周边路网。完善高速公路外联内通网络,加快推进尧栾西高速公路洛阳段、济洛西高速公路洛阳段、组团高速公路新伊段、生态旅游环线渑栾高速公路洛阳段、栾卢高速公路洛阳段、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组团高速公路伊川至偃师段、邵原至新安段和生态旅游环线洛宁至嵩县至汝阳段前期工作。加快王城大道快速路改扩建工程、南昌路下穿立交工程等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进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综合采取本地机动车环城高速免费通行、优化红绿灯设置、增设单行道、取消路边临时泊位、车辆限行绕行等措施,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提高车辆通行率,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重型货车绕城行驶,渣土车垃圾清运车限时定线行驶。(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优化交通运输方式
(1)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加快三洋铁路、蒙华铁路建设,确保2019年底蒙华铁路建成通车。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年万基控股集团铁路专用线年底前完成路基的50%,主要设备订购到位;6月底前伊电集团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引导洛拖、洛矿、洛轴、洛铜等涧西大厂及重点企业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回归铁路运输,提高火电、电解铝、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2019年底前涧西区大唐热电、偃师大唐首阳山电厂、河南华润首阳山电厂等火电企业的燃煤铁路运量比例达到45%。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配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建设,同步实施周边配套道路建设,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9年底前,完成华晟物流园区铁路集装箱货场建设,完成中储洛阳综合物流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托自贸区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标准化、一体化、一单制的多式联运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人”“多式联运+高效配送”“多式联运+产业集群”等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
按照《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禁用区内及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快用地结构调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工地施工、散料堆放、道路运输”三个环节的扬尘防治工作,加强城市道路清洁,开展城市清洁活动,加快城市及周边绿化,实施生态修复和生态扩容工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1、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建立完善全市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房建、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物料堆放和裸地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运输100%密闭、土方开挖湿法作业100%落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100%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强城市道路保洁。加大财政投入,构建“大中小兼有、喷冲扫俱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道路保洁装备体系,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路面达到“双10”考核标准,即道路每平方米浮沉量不超过10克,地面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开展公路扬尘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专项治理,加大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保证清扫频次和效果,两侧用地范围内做到“四净两绿”(路面净、路肩净、边坡净、隔离带净和中央、路边绿化道绿),两侧50米范围内实现“三无、两化”(无垃圾、无杂物、无积尘,硬化或绿化),力求“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洛界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道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2次,协调省高速管理部门做好其他高速公路的道路保洁工作,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落实路长街长分包管理制度,定期清洗道路、广场、绿化带等积尘、生活垃圾和楼顶积尘。各县(市)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县城建成区的城区清洁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要对清洁城市活动和城市降尘量进行考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城市区、各县(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落实《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目标任务,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查非法开采和私挖乱采,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采矿企业做好地质保护、生态修复和土地复耕及其扬尘防治;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组织水泥熟料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矿产开采加工生产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采选矿企业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重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视频数据与自然资源部门联网共享;对证照齐全,但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大力创建森林城市。树立“以绿荫城”理念,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大力创建森林城市。城市周边要建设环城绿化带,水土流失区域要建设防护林带,河流两岸要建设护坡绿化带和防护林带,实施国土绿化提速提质行动,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9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按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重大专项》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积极实施《洛阳市城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加快建设城市通风廊道,促进城市区空气循环,提升城市区大气扩散能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林业局配合,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 大力建设交通干线景观走廊。按照道路两侧各100米以上和常绿与落叶搭配、乔灌结合的标准,大力实施连霍高速、二广高速、洛栾高速、郑卢高速、新310国道等交通干线公路两侧的绿化,构建绿化廊道和生态屏障,实现廊道绿化向美化、彩化升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转变消费结构,做好农业及生活源污染防治
统筹做好“禁烧、禁烤、禁放”监管工作,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采用更加环保的生活设施,科学处置垃圾落叶,减少城市生活面源污染,提升城市清洁水平。
1.强化露天烧烤管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油烟净化,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立体电气烧烤炉具,逐步淘汰平面烧烤炉具,从源头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餐饮油烟监管。严格执行《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122号),全面加强环境监管,2019年6月底前,在城市区和县城区规模以上餐饮机构试点开展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实时监控餐饮油烟排放情况,建立定期维护保养机制。全面落实油烟净化设施,实行油烟净化器与风机“一键双控”措施,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运维机构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规范设置烟囱,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严厉查处油烟直排、超排和油烟侵权问题,凡油烟净化设施不完善的一律实施停业整改。(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车辆维修行业。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VOCs治理,所有调漆房、喷漆房必须建设VOCs收集复合净化设施,加装15米以上的排气口,排气口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VOCs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9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全市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荒草枯枝落叶和其他产生烟尘物质的通告》(洛政通〔2017〕14号),建立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秸秆、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凡被卫星监测通报的秸秆焚烧案例,在省财政每起扣缴50万元的同时,市财政每起再扣缴50万元。城市区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城市区政府负责监管,农村和农业领域由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政府负责监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县城建成区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公安、应急、交通运输、供销社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加强农机作业扬尘防治。加强“三夏”(夏收、夏种、夏管)、“三秋”(秋收、秋耕、秋种)农机作业指导,特别是小麦、花生收获季节,要充分利用无风天气,集中组织机械高效作业,大风天气尽量管控、减少作业,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加装防尘装置、绿色环保的农机产品实施补贴,对高污染农机具禁止列入农机补贴目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8.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2019年开展开启式干洗机“回头看”复查活动,全面推广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开启式干洗机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行业协会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技术联合攻关,破解污染成因,完善自动监控设施,扩大在线监控范围,依靠技术手段,提高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能力,为污染防治和精准管控提供技术支撑。
1.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署(环科技函〔2018〕71号),与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攻关,开展精细化来源解析,编制高分辨率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形成“一市一策”综合解决方案,制定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路线图,为大气攻坚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2.加快建设企业排污监控体系
(1)强化有组织排放监控。对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实现在线监控“应安尽安”。其中,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企业,以及保留的3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大型耐材、铸造、刚玉、有色冶炼等企业加装在线监控设施。在企业开放醒目位置建设电子屏幕,向社会实时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公示内容要明确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名称、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值(有基础含氧量的公示折算值),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无组织排放监控。2019年9月底前,在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焦化、陶瓷、工业窑炉、玻璃等行业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依据《环境空气降尘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企业(园区)的占地面积、秋冬季的主要气象条件、企业产尘量,在厂区内重点工段、主导风向下风向按照网格布点法布设降尘收集装置,定期测定降尘量;按照无组织点位扇形布设的要求在主导风下风向布设TSP或PM10、PM2.5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监控厂区无组织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VOCs排放监测。构建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将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化工等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月底前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基本实现重点涉VOCs企业排放监控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9年城市区建设空气质量VOCs监测站点,开展城市空气质量VOCs监测。2019年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实现省、市、县、乡和重点园区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降尘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监管。开展环境在线监控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的监督,不断规范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严防数据造假。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处罚,依纪追究责任。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健全质控考核与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行政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七)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强化秋冬季污染防治
针对秋冬季不利气象因素,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应急减排,全面削减秋冬季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科学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
1.工业企业差别化错峰生产及运输。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钢铁、焦化、火电、铸造、有色(包括电解铝、氧化铝和碳素企业)、制药工业(仅限VOCs排放工艺)、建材(包括水泥熟料、陶瓷、砖瓦、石膏板、耐火材料、岩棉、石灰烧制企业)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全省通用水泥熟料企业3月份停窑,4-5月份正常生产,6月份停窑,7-10月份正常生产,11月、12月份停窑,2020年1-2月份正常生产。对居民供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废等涉及民生的生产线,各地应根据任务量,科学确定停限产时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完善应急管控机制。严格落实“AQI200启动、三级减排”制度,在汾渭平原实行“统一会商研判、统一应急管控、统一用电调度、统一核算排量”的横向管控机制;全市实行“统一预案、统一时间、统一等级、统一措施”的纵向管控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环保+气象”的会商机制、“环保+专家”的研判机制、“环保+公安”的督查机制、“环保+电力”的调度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监测、研判、督查、调度等环节的工作衔接,确保应急管控工作有序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9年10月底前,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涉气企业管控清单和错峰生产企业清单,住建部门编制扬尘源应急管控清单,交通部门编制货运移动源管控清单。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工业企业实施“不同燃料不同要求,不同排放不同政策,不同工艺不同措施”的差别化管控措施,通过企业之间轮流停产(只能按月或双月轮换)、单线单窑企业按月间歇性生产、大型企业“合厂并线”、工业窑炉停限产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重点管控燃煤型、窑炉型、高排放和不达标企业,严禁“一刀切”。各类施工工地严格执行“七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在不搞“封土行动”的同时,严格管控涉土作业、渣土清运及拆迁施工。严格落实机动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市区绕行规定,严查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严格落实“禁烧禁燃禁烤”措施,严查露天焚烧。通过实施科学管控,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发改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一厂一策精确管控。所有错峰生产和涉气管控企业均应按照《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管控减排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落实“一厂一策”,编制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停窑、停线、停炉、停机”上,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统一制作《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公示牌》,公开减排措施,明确减排流程,压实减排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洛阳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市级领导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导检查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完善任务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压实大气攻坚职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有序高效推进。市攻坚办和有关市直部门要不断完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联合执法、区域协作、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重点解决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机制不顺、效率不高等问题,减少行政内耗,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大气攻坚忙而不乱、有序推进。要强化目标考核,强化过程督查,强化部门协同,强化属地管理,强化环境执法,严查作风漂浮、推诿扯皮、慢为不为、落实不力等怠政问题。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管机制,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始终保持“全覆盖、全时段、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打造“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环保铁军。
(三)加强政策引领,鼓励积极治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调控政策,严格执行清洁能源奖补政策、绿色环保财税政策、电力直供交易政策、绿色环保调度政策、区域总量限批政策、绿色信贷支持政策、环保失信惩戒政策、环境违法“一票否决”政策,通过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积极治污、绿色发展,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对清洁生产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实现稳定超低排放、采取焚烧技术治理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对不能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煤炭削减目标的区域实施涉气、耗煤项目限批;对环境违法、高排放和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标准、规范、资金、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范,通过政策帮扶、依靠标准管理,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精准治污。积极与科研院所、专家团队联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攻关,破解污染成因,探索治理良策,形成“一市一策”综合解决方案,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政府、企业要加大投入,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资金支持,有关供电、供气、供热、供水、供油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大气攻坚,严禁利用大气攻坚和垄断经营擅自趁机提高价格、断水断电断气影响企业治污。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各行政部门要编制工作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统一保障。
(五)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攻坚合力。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围绕中心,弘扬主旋律,大力宣传环境攻坚战的举措和成效,定期通报任务进展情况,及时曝光超标排污企业、消极治污单位和环境违法案例,发挥舆论监督力量推进攻坚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改进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发展,全面营造“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治污、社会参与”的攻坚格局和良好氛围,真正形成保卫蓝天的强大合力,坚决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