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化学镀及特别排放限值地域判定”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1.关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电镀镍排放标准是否适用于电镀行业中化学镀镍(低氰镀镍)设备排放出的废水总镍污染物;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是否适用? 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关于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是适用于江苏地方法规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规定的苏州辖区?
回复:
一、《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适用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镀。 二、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全市均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对电镀污染物排放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关于化学镀及特别排放限值地域判定紧急求助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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