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中,对于不达标区的叠加计算给出了8.8.4小节的替代方案,即:“当无法获得不达标区规划达标年的区域污染源清单或预测浓度场时”时评价区域整体变化情况,用K值表征。
这个区域C—区域削减怎么计算获得?
有人认为根据下面的解释“区域削减源对所有网格点的年均浓度平均值……”,问我们削减源在哪里,我说这是个虚拟的削减源,如果已经知道削减源了那就直接按照8.8.1.2计算,何必计算这个K值?
【回复讨论】
首先,虚拟削减源就是个不正确的概念。
对于不达标区,新建项目新增排放污染源应首先有明确的区域削减源(含自身削减)。
如果直接采用8.8.1.2的方法计算叠加,需要和达标规划的目标浓度场(有逐日的浓度值,对应于达标区内的现状逐日监测浓度)进行逐日叠加。
考虑到目前大部分达标规划可能无法提供详细的规划目标浓度,所以导则又提出8.8.4的方法,直接计算K值。
即计算本项目新增排放量同时对应具体的削减方案实施后,区域的环境质量总体变化趋势。当K小于-20%,即可认为本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至于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现状颗粒物(PM2.5)超标可能主要来源于自然因素,那么如果判定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这时候则需要结合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对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去下结论了。
导则本身无法突破现行环境质量标准执行要求和环境质量达标判定原则。
问题2:C—区域削减的计算方法
有同事认为是C—区域削减=C—现状值-C—目标值(如有),实际上大多数不发达地区没有达标规划,也没有目标值,或者说因为大多数地区,例如园区规划环评、地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文件还是有这个质量目标的——就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所以我们认为可以用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目标值,就是以达标为最终目标值。然后直接用现状值减去目标浓度就可以得到区域削减浓度了。
【回复讨论】
对于导则新发布实施阶段,一些城市还没有正式发布“城市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在现阶段,一般来说,只要政府已经启动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编制,或者以区域环境质量达标为目标的规划,例如“三年行动计划”、“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等。
对于规划中没有明确达标目标值的,可认为以达标为最终目标值。
但是问题所提的公式C—区域削减=C—现状值-C—目标值存在理解偏差。
要注意:导则所给公式C—区域削减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被替代源,通过预测模型计算后的年平均浓度。
并不是问题中所说的,C—区域削减=C—现状值-C—目标值这种方法。因为区域达标,并不能只光靠一个项目就能实现,单个项目只要保证项目建设自身削减区域整体环境质量改善到一定程度即可。
问题3:本次导则新增不达标区达标规划的要求
关于达标规划的编制,部分地区环保部门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只针对重点城市下达了达标规划要求,并没有要求他们这些县市编制达标规划,为何成了影响技术审查的重要影响因素?
【回复讨论】
本次导则增加了不达标区达标规划的要求,但达标规划,不是由大气导则首次提出的,而是引用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法规条款:
原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原标题:风说大气 | 关于不达标区及K值计算的疑问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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