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现有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一)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底色漆必须完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二)涂料及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
喷涂、补漆、流平、烘干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有机废气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应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并导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确保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无明显异味。
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
(三)深化末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淘汰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使用溶剂型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达到90%以上;仅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应不低于50%。
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并记录净化前后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去除率、废气流速等指标,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传输。当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去除率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时,可警示提醒企业及时做好处理。
(四)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使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交单位基本材料、核实验收申请表、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含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结果),申请核实验收,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场核实。
五、自2019年7月1日起,未按本通知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停止开展喷涂、补漆等作业;具备喷涂、补漆等作业资质但实际上未从事相关业务的,应书面承诺“不从事喷涂、补漆业务”。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不符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要求的;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未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规定,且继续开展喷涂、补漆等作业的。
七、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强化联动机制,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绿色化。
八、鼓励钣喷业务集约化经营模式,降低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九、鼓励吸附材料无害化处理,在确保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的基础上,推广活性炭等吸附材料无害化再生等处理技术,加强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处置监管。
十、对于露天喷涂作业的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作为“散乱污”企业予以清理。
十一、本通知涉及的术语解释。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是指:以水基型、高固体分涂料等涂料为主的汽车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中水基型涂料含量限值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2014)要求(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底色漆是指: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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