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德国、日本等国形成了防治大气污染多举并进的经验。
德国
20世纪中期,德国的鲁尔工业区曾出现过严重的空气污染状况。德国主要通过立法制定排放标准、完善长效机制和应急举措、加强民众环保宣传教育等来防治大气污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01 立法制定排放标准,推动环保技术创新
1974年,德国出台了《联邦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型的工业企业进行约束,制定排放标准,要求现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更新过滤装置,达到更高的排放标准。新成立企业在申请时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时至今日,该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已成为德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这项法律后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典范。《联邦污染防治法》也成为环保技术创新的推动力。德国的中小企业由此研发和创造了许多新的环保技术。2007-2010年,德国绿色经济产业平均每年增长12%。2011年,德国在环保和能效领域的市场达到3000亿欧元。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欧盟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对各种有害气体都有严格规定,如每小时SO2值不得超过350μg/m3。这一标准值一年中不得超过24次。
02 设立“环保区域”,提倡绿色出行
目前,德国超过40个城市设立了“环保区域”,各地区都制定自己的空气质量计划,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允许驶入环保区。同时,德国还提倡绿色出行。作为世界最主要的汽车生产国之一,德国许多公司80%的员工每天都乘公共交通或骑自行车上班,减少私人汽车出行在德国国民当中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03 建立长效机制,快速应对严重污染
为减少雾霾天气,德国还采取一些长效机制提高空气质量:①对所有机动车设定排放标准。如对小汽车、轻型或重型卡车、大巴、摩托车等各类车辆都设定排放上限;②严格大型锅炉和工业设施排放标准;③规定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如果空气出现严重污染,立即采取行动快速应对:①对部分车辆实施禁行,或者在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所有车辆行驶;②限制或关停大型锅炉和工业设备;③限制城市内建筑工地施工。此外,还禁止燃烧木头、焚烧垃圾等行为。
04 提升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德国注重加强民众环保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例如,在交通领域,车辆应安装颗粒过滤装置;在工业领域,工厂自觉减少排污;在农业领域,农户发展生态农业,优化饲养种植方法。具体到个人,则建议民众长途出行时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短途出行时则选择骑车或步行;私家车尽量选择排量小、污染小的车辆;居民生活多使用节能家电,并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日本
日本在六七十年代曾经只顾发展经济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曾经饱受污染之苦。该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案例,并取得焕然一新的成效。日本治理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如下。
01 推进立法严格管制,依法治理大气污染
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日本开始出台全国性的环境立法,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排烟规制法》《噪声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构建具备较强规划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并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公众责任和义务。2000年日本修订《关于确保公民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现严重空气污染时应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减少煤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日本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确立了一系列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并严格执行。如“预测污染物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履行的义务,忽视这些义务等同于过失”,“只要污染危害超限的既成事实成立,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此外,日本还通过公害诉讼,建立起一套独具特色的救济、补偿制度。比如,日本《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特别措施法》规定,需对因大气污染引起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患者的医疗费实施补偿,在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中,相关的事务费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而医疗费、医疗津贴、护理津贴由企业界负担一半,另一半由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负担。另外,日本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大气污染危害的“第一类指定区域”,即因受严重大气污染影响而导致疾病多发区域,“损害补偿费”(含疗养费、身体障碍补偿费、家属补偿费、儿童补偿费、葬祭费等)通过“课征金体制”根据硫氧化物排放量征收相应的“污染负荷量课征金”。正因为日本对污染企业和污染源采取了严格的惩罚制度,使得企业数十年来不断在开发“绿色”能源上下功夫,从源头上掐断了污染源的形成。
02 加大城市立体绿化,重点整治汽车尾气
日本东京都政府规定,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楼顶必须绿化。东京的绿化很少种草,而是种树,不但要绿化面积,还追求绿化体积。大量树木对城市空气的净化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重点整治机动车尾气。日本环境厅规定了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最高量,禁止超标车辆投入运行。日本的都道府县还在交叉路口等交通量大的地点设置了废气浓度测试点,发现该点废气浓度超标,站点工作人员可以向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出采取限制交通的请求。日本还于1992年制定了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专项法律《关于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的特定地域总量削减等特别措置法》,并在2001年追加颗粒状物质为法律的控制物质,制定了全新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质的特定地域总量削减等特别措置法》。
原标题:【国际经验】德日防治大气污染多举并进的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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