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环保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 HJ 989-2018 2019-03-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 3077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冶炼排污单位 alumin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或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2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 lead and zinc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3 铜冶炼排污单位 copper smelting enterprise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原生矿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4 镍冶炼排污单位 nickel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镍精矿为原料的镍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5 钴冶炼排污单位 cobalt smelt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6 镁冶炼排污单位 magnesi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白云石为原料,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7 钛冶炼排污单位 titani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产品包括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
3.8 锡冶炼排污单位 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锡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锡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9 锑冶炼排污单位 antimon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锑精矿为主要原料生产锑金属或以锑金属为原料生产氧化锑的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3.10 汞冶炼排污单位 mercury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含汞矿物为主要原料生产汞金属的冶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延伸阅读:
全文|国家环保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涉及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5.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延伸阅读:
全文|国家环保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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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国家环保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2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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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国家环保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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