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综述了2017年有机废气(VOCs)治理行业的发展环境,分析了行业的经营状况、市场特点及国际国内的竞争力状况,介绍了行业技术的发展进展,针对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建议。
1 2017年有机废气治理行业发展环境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的第一阶段收官考核之年,经过5年的努力,“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已全面实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与控制工作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总体来讲,由于起步较晚,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进展落后于SO2、NOx等其他大气污染物。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2017年各地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VOCs的污染防治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
1.1 宏观政策法规陆续出台
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施,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13年发布“大气十条”、2015年修订实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对VOCs的减排与控制要求。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指出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2016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研究制修订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该方案是今后三年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性文件,方案指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地方政策积极跟进。1)2017年4月,山西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要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要求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2017年8月,河北省发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提出10月底前,化工类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工业涂装类包括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包装印刷类等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深度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取缔涉VOCs排放违法“散乱污”企业,到2020年全省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19.5万吨以上。3)2017年11月,浙江省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提出未来5年浙江省将对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强化环杭州湾区域VOCs污染防治,重点推进石化、化工等10个行业以及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VOCs25.5万吨以上。4)2017年下半年,山东省分别印发了《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并将重点行业VOCs治理纳入《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突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提出到2020年排放总量下降20%,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另外在园区治理政策方面,山东省也出台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对园区整体规划,规范污染企业入园等给出了规定。
1.2 标准规范体系继续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强调要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制修订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储油库、汽油运输、农药、制药、油漆涂料、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支撑面源污染治理,修订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方面,支撑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染整、制药等行业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制修订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在此规划的基础上,国家和地方加强了相关标准制订工作的力度,特别是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的制订与实施力度不断加强,VOCs排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1.2.1 国家排放标准
2017年,国家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继续推进。其中,《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完成报批稿上报待批复,《农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完成送审稿。同时加快了《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于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非常复杂,涉及VOCs排放标准制订的基础科研工作支撑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已经立项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制订工作还有很多,但总体上进展缓慢。
新标准的制订强调从源头、过程和末端进行全过程控制,严格了常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大幅度增加了涉及VOCs的控制项目(目前VOCs的控制项目已经拓展到了76项),重视无组织排放控制,实行排放限值与管理性规定并重的原则,明确了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截至2017年底涉及VOCs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有15项,《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将会尽快发布实施。截至2017年底,涉VOCs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
1.2.2 地方排放标准
各省市区根据各地的产业结构和减排方向,也明显加大了与VOCs排放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制订的工作力度。截至2017年底,已发布的与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北京市13项,上海市10项(2017年新发布1项),重庆市6项(2017年新发布2项),广东省5项,浙江省4项(2017年新发布1项),江苏省、山东省(2017年新发布2项)、湖南省(2017年新发布)、天津市各3项,河北省2项,陕西省(2017年新发布)、四川省(2017年新发布)各1项。同时,尚有一批标准正在制订过程中,包括福建省包装印刷行业、工业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山东省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表面涂装、有机化工及其他行业等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辽宁省印刷业、工业涂装、餐饮油烟排放标准;贵州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涉VOCs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2。
延伸阅读:
1.2.3 源头产品限值标准规范
从源头削减有机溶剂的使用,更经济更环保。源头控制包括清洁生产和低VOCs原料替代。2017年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将适用该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促进区域内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产业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原料,改进生产和施工工艺,降低VOCs排放。
2016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完成《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对生产、生活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VOCs检测做了具体规定。《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该标准的实施,意味着深圳的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2017年深圳市发布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是我国首个低VOCs产品技术规范。江苏在制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涂料中的VOCs含量,立足于从源头有效控制涂装过程中VOCs排放。
1.2.4 过程控制规范
化工生产、储存、运输过程的VOCs无组织排放约占企业总排放量的1/3,美国和欧盟通过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的长期运行管理,可以大幅降低石化、化工等行业设备及管线组件的VOCs无组织排放。我国“大气十条”要求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管控,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提出,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此,近年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新疆等省市纷纷制定了LDAR实施技术要求。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了第一轮的VOCs综合整治工作,初步建成了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了30%以上。
1.2.5 检/监测标准规范体系
2016年1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该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2016年天津市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2017年北京市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11/T 1484-2017)。2017年3月广东省正式实施首个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标准—《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 44/ T 1947-2016),用于指导PID法监测仪器的应用选型、性能检验和验收。2017年11月我国首个《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工作指南》发布,该指南是大气VOCs在线监测系统评估的框架性和指导性文件。2017年12月29日,《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各类污染源以不同形式排放恶臭污染的监测点位、样品采集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将在恶臭领域、监测领域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7年底,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该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时间频次、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及监测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2018年初,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用于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VOCs的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由于种类繁多,排放条件复杂,VOCs的监测是目前制约VOCs排放管理的一个瓶颈问题。
由于管理工作需要,进入“十三五”以后我国VOCs检/监测标准体系以及技术指南等的制订工作已经开始推进。但由于VOCs检/监测仪器方面还有较多短板,检/监测的技术规范还需大力加强,检/监测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1.2.6 排污许可制度相关规范指南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7年国家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启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编制。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目前河北、上海等地正在试点排污口信息化管理,融合排污许可、在线监测及执法监督信息。有机衔接环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信息化、规范化,加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精简高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国家总体指导、省级总体协调、地市负责核发三级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服务,分行业、分阶段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前排污许可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环评制度,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并由此改变从上至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逐步推进按证排污。
1.3 环保税法即将实施,部分VOCs装备将享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继续贯彻落实,到2017年底,共有21个省市发布了VOCs排污收费办法和实施细则。新的《环境保护税法》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并于2018年正式实施,实施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废止,但VOCs的核算和收费制度的探索为环保税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经验。《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19种挥发性有机物为应税污染物,与收费相比,环保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中只包含了VOCs中的一部分。
该税法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的目的。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别是高危污染物的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考虑到不同地区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治理的紧迫性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税额税目不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北京按最高上限收费,达每当量收费12元。其他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由于检测方法和计量办法等方面的限制,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条件,这将对VOCs的治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7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溶剂回收、焚烧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入选。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部分减轻了企业进行VOCs治理的负担。
1.4 开展环保督察巡视,严格环保执法
环境保护督察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基本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适时组织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同时,省以下环保税改正式启动,目前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在制度建设的支持下,2017年进行了多批次多层次的环保督察,效果显著。环境保护部4月5日起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督察内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通过督查,“大气十条”、《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得到了全面落实。
2017年8月,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联合京津冀、山东、山西、河南等6省市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第一次提出秋冬季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即“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双双同比下降15%以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大气十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了《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氮氧化物(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江三角洲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臭氧污染。《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确定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要聚焦重点难点,实施精准化差别化防控。突出源头防控,重治本、抓源头,大气方面要强化PM2.5削减与臭氧协同减排并举,要优化协作机制,提升一体化程度,做好已有成果深化完善,加强共性难点问题联合攻关,提高共商共治共享水平。
2 行业经营状况分析
2.1 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在诸如原料药制造、合成革(PU)、软包装印刷、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人造板、纤维板、木制家具制造、化学纤维(黏胶丝)、造船、集装箱制造、煤化工(焦化)、农药制造等VOCs的重污染行业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产能,VOCs的排放总量巨大,需要进行治理的行业和企业数量之多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史上是没有过的,因此VOCs治理任务艰巨,从近期来看由此催生的治理市场容量巨大。
(1)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各地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亦有所差别。VOCs减排与控制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行业减排是目前各地VOCs综合整治的重要抓手。在各地政府所制定的减排计划中,都是以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为整治重点,并根据各地的产业结构制定行业减排计划,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逐渐推进治理工作。
(2)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业生产的集中度不断提高,建立了众多不同类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同时,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更好地应对污染治理工作,各地大力推动制造业入园工作。由于VOCs污染排放的分散性,大部分的制造业园区都涉及到VOCs的排放问题,如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制革、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黏胶带、汽车、造船、集装箱、家具、制鞋等园区,园区内企业集中,VOCs排放强度大,对局地的空气质量影响巨大。从目前工业源VOCs的排放情况来看,园区内的排放占了绝大部分的排放量。因此,从园区的治理入手,对园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重点,园区的VOCs综合治理将是今后我国实现VOCs减排的主战场。
(3)前几年我国VOCs的治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三区”“十群”所规定的区域,其中京津冀地区由于空气污染最为严重,随着近年来京津冀一体化的推进,对VOCs的污染防治日趋严格,排放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推进迅速;其次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从2016年开始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郑州、太原、石嘴山等地区,虽然治理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来已经加快了治理步伐。
(4)“异味”的治理虽然对VOCs的总量减排贡献不大(通常异味成分中VOCs的浓度很低),但涉及到的行业众多,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涉及到民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政府部门对异味排放源的治理抓得也最紧,因此近年来异味治理的市场激增,从事异味治理的企业数量增长最快。
2.2 行业经营状况及主要(骨干)企业发展情况
2013年“大气十条”颁布实施后,VOCs治理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三年(2015~2017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从事VOCs治理、检测和服务(咨询、培训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从事VOCs治理相关的企业在800家以上,2017年预计在2000家以上。
(1)部分骨干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VOCs治理行业,2015年之前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算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预计约为60家;2015年以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17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预计发展到200家以上。其中,产值超过1亿的企业预计约为50家,产值超过2亿的预计在20家以上。其中,一些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主要包括焚烧技术(RTO、TO等)、催化燃烧技术(RCO、CO)、吸附回收技术、吸附浓缩技术、生物技术等发展速度最快,这部分企业是目前我国VOCs治理的主力。由于VOCs治理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虽然企业数量众多,但尚未形成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一些较大型的企业(产值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处于齐头并进的发展阶段。
(2)2015年以后部分后起的企业也有了快速的发展。这部分企业主要是从污水治理、固废处置、除尘、脱硫脱硝和废气检测等环保领域转行到VOCs治理领域,依托其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融资能力,通过企业兼并、人才引进和技术引进等措施,发展速度普遍高于单一从事VOCs治理的企业。此外,还有部分是通过技术引进等近年来新成立的企业。在以上超过亿元产值的企业中,约有1/3的企业为2015年开始起步的新企业,有部分企业的产值甚至超过了3亿元,表现出明显的后发优势。
(3)由于近年来VOCs治理行业市场需求旺盛,涌现出了数量众多从事低端治理技术的小型企业,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装置、简易的光催化/光氧化装置等进行治理的企业,占了目前VOCs治理企业的很大部分。大部分新成立的小型企业没有核心技术、设备加工能力和工程施工能力,仅以设备购置、代销为主。前几年在市场需求上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该类企业数量猛增,发展很快。2017年开展环保督查后,由于此类治理设施存在运行不稳定、达标排放困难的问题,相关技术的应用受到很多限制。目前此类企业发展遇到了较大的困难,盈利能力有限。
(4)从事VOCs检/监测的企业发展迅速。一些大型的环境监测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近年来纷纷拓展了VOCs检测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主营业务之一。随着各地VOCs排放在线监测要求的实施,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生产的企业在2017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此外,一些小型的从事VOCs检测的公司近年来大量涌现,低端产品的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3 行业技术发展进展
由于市场需求巨大,近年来我国VOCs治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主流治理技术,如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生物治理技术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新的治理技术,如常温催化氧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解技术、光催化技术等也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
3.1 吸附回收技术
在有机废气治理领域,溶剂回收往往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很多行业的VOCs治理涉及到溶剂吸附回收技术。如油气回收、包装印刷、石油化工、化学化工、原料药制造、涂布等领域和行业。从吸附工艺来讲,低压水蒸汽脱附再生技术依然是主流技术,工艺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氮气保护再生新工艺,避免了水蒸汽的使用,减轻了回收溶剂的提纯费用,并提高了设备安全性,在包装印刷行业的应用最为广泛。此外,采用真空(降压)解吸的再生技术在高浓度的油气回收和储运过程中的溶剂回收领域也得到了大量应用。
随着吸附回收技术的发展,开发应用了一些新型的吸附材料。如油气回收用的中孔活性炭材料,目前国内企业能够生产,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国外的水平,并已经开始在油气回收行业使用;树脂基的吸附材料在诸如丙酮回收等领域也已得到应用,其技术指标超过了普通活性炭的水平;新型的活性碳纤维,如聚丙烯腈基、酚醛树脂基活性碳纤维也在研究开发中。
3.2 吸附浓缩技术
在大部分的工业行业中,VOCs是以低浓度、大风量的形式排放,为了降低治理费用,通常是利用吸附材料首先对低浓度废气进行吸附浓缩,然后再进行冷凝回收、催化燃烧或高温焚烧处理。吸附浓缩技术的应用,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以沸石(分子筛)为吸附材料的旋转式吸附浓缩技术(盘式转轮和立式转塔,采用多种类型的硅铝分子筛配伍作为吸附剂)已成为很多行业低浓度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该技术净化效率高,尾气排放浓度稳定,采用高温热气流再生时安全性好,是目前诸如汽车制造等喷涂行业的最佳可行治理技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3.3 饱和活性炭集中再生技术
在诸如喷涂(如4S店喷涂)、印刷(包装印刷和书刊印刷)、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大量分散的小型VOCs排放企业,VOCs的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但不能达到目前逐步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这些企业的污染控制是目前VOCs治理中的一个难题。活性炭吸附技术是简单易行、低成本的治理技术,也是目前这些企业首选的治理技术。但目前碰到的难题是,对单个企业建立相应的活性炭再生系统费用高,小企业往往难以承担;如果采用更换活性炭的方式,由于吸附了有机物的活性炭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处置活性炭的费用较高,企业同样承担不起。因此,虽然大量的排污企业安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是因为成本问题,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吸附装置实际上成为摆设。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减轻单个企业的治理费用,采用集中收集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建立统一的活性炭异位(地)再生平台,是目前最为可行且成本较低的一种治理模式。
该模式在VOCs排放集中的区域/城市/工业园区中得到了各地管理部门的极大重视,目前已在山东、河北和江苏等省地建立了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每个再生基地的活性炭年再生量都达到几万吨,很好地解决了分散吸附后活性炭的循环利用问题,被认为是工业园区(如化工园区、制药园区、纺织印染园区)等中小企业集中区域VOCs治理的一个可行的低成本的解决办法。
3.4 回收溶剂集中提纯利用技术
在很多行业中(如包装印刷、服装涂布整理、化工、制药、锂电池生产、化纤生产等行业)溶剂的使用量大,进行溶剂回收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但回收的溶剂往往是混合溶剂,或者含水量高,或者存在溶剂变质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回用于生产,需要进行精馏提纯以提高回收溶剂的价值。依靠单个企业建立溶剂提纯装置费用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在企业集中的地区,如各类工业园区,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引入第三方运营机制,建立统一的溶剂提纯回收中心,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负担。目前已经有锂电池行业、服装涂布行业、包装印刷行业等采用该模式进行VOCs的综合治理,并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目前各地对工业园区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预计该模式将会进一步得到推广。
3.5 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是目前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之一。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由于换热效率低,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低时需要大量能耗,治理设备运行费用高。为了提高热利用效率,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近年来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RTO)和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得到了广泛应用,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升。蓄热系统是使用具有高热容量的陶瓷蓄热体,采用直接换热的方法将燃烧尾气中的热量蓄积在蓄热体中,高温蓄热体直接加热待处理废气,换热效率可达到90%以上,而传统的间接换热器的换热效率一般在50%~70%。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催化燃烧技术和高温焚烧技术的应用范围,可以在较低浓度下使用,并在很多行业中逐步替代了传统的(催化)燃烧技术(特别是在低浓度范围的VOCs废气治理),近年来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
3.6 生物净化技术
生物法最早应用于废气脱臭。近年来随着对有机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生物法逐步被应用于有机污染物的治理领域。生物法具有设备简单,投资及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但由于生物法对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速率较低,只适用于净化低浓度的有机废气。此外,生物菌种对有机物的降解具有专一性,只适合于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的净化,普适性较差。由于具有绿色环保和处理费用较低等优点,近年来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研究工作进展很快,各种生物菌剂和新的生物填料的开发不断取得突破,除了在除臭领域的应用外,近年来逐步拓展到酮类、醛类、酯类等多种类型的有机物的净化(在低浓度情况下使用),已经成为某些行业有机废气(特别是恶臭气体)治理的主要技术之一,适用范围不断拓宽。
3.7 常温催化氧化技术
长期以来,研究工作者一直在寻求一种能够在常温下将有机物进行氧化的方法,近年来在常温氧化催化剂方面的开发取得了较大进展,常温催化剂在臭氧辅助下可以促进大部分异味化合物的分解,净化效率高,近年来在制药、农药、化工、工业废水处理尾气等行业得到了较多应用。此外,采用低温等离子体和贵金属氧化催化剂的复合净化技术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前端低温等离子体产生的O3、?OH等氧化剂和后端的贵金属催化剂在常温下进行催化氧化,净化效率比单一的催化剂有了大幅度提高。
3.8 组合净化技术
VOCs治理的难点在于成分极其复杂,不同类型的化合物性质各异,在大多数行业中所产生的VOCs又是以混合物的形式排放。因此采用单一的治理技术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在经济上也不合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采用多种治理技术的组合治理工艺。因此近年来各种组合治理工艺发展迅速,如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技术、吸附浓缩+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吸收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催化技术等。采用组合治理技术,从净化效果上考虑是为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从成本上则可以降低治理费用,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治理效果。从目前的治理实践来看,大部分行业中的VOCs治理都需要采用组合技术,有些行业甚至需要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技术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4 市场特点及重要动态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VOCs治理市场开始启动,但由于涉及到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前期大部分涉VOCs污染企业尚在观望中,整体推进速度较慢。2016年开始环保督查,2017年在全国范围全面启动督查行动,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被关停并转,VOCs的治理市场开始爆发。在VOCs治理领域,2017年是政府监管、企业跟进、各方协作、全面提升的一年。VOCs的减排和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末端治理设施建设和检测/监测/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2017年VOCs的治理市场特点及动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4.1 源头减排工作开始全面推进
在很多行业首先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实现VOCs的减排。涉及到对企业的提质改造,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变更与改进。如汽车和家具生产行业喷涂生产线的改造,更换水性涂料和低VOCs含量的涂料;包装印刷行业复合与印刷生产工艺改进,更换水性油墨和水性胶黏剂等。从短期来看,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进投入大;但从长期来看,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尚处于粗放型生产阶段,源头减排的潜力巨大,由此催生的环保型原材料,如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的市场需求巨大。
在过去三年,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省市纷纷制定了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行业环保型涂料、油墨、胶黏剂替代计划。首个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 11/3005-2017)颁布实施,深圳市出台了《生产、生活类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家具成品及原辅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在家具产品制造过程将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胶黏剂等。另外在集装箱制造行业启动了行业自律行动,开始全面推动水性涂料的使用;包装印刷行业开始大力推进无溶剂复合工艺等。
4.2 末端治理市场开始爆发,治理任务繁重
据不完全统计,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至少在120个以上(按照工业行业分类表进行统计),其中年排放量超过1万吨以上的行业有50个以上,有的行业如包装印刷行业甚至超过100万吨,大量的污染源需要进行末端治理。除了工业源以外,尚有大量的生活源,如餐饮油烟、汽车维修(4S店)、加油站、垃圾转运与处理等所产生的VOCs和异味源也需要进行治理。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排放标准体系陆续颁布实施,特别是环保督查行动的开展,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强,治理市场在2016~2017年开始爆发。之前还在观望的企业已经没有退路,开始实施末端治理;之前应付式的末端治理设施难以实现稳定的达标排放,通过督查开始进行提标改造。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工程公司介入到VOCs治理行业,具有成熟技术的工程公司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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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VOCs检/监测市场快速发展
VOCs的种类多(最常见的有200多种),涉及的行业和企业数量多,排放条件复杂,监管非常困难,检/监测已经成为目前制约VOCs治理的一个关键问题,VOCs检/监测市场需求巨大。VOCs检/监测市场主要包括:
1)对污染源的常规检测。污染源的常规检测主要是为污染治理设备的选择与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也是为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服务。在石化与化工行业,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工作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通常都是由第三方负责完成,目前已经有大量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在从事检测服务工作,由于检测项目多,通常检测周期较长,检测费用高。2)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装置。为了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监管,工业固定源(特别是较大型的污染源)的在线监测是目前的一个发展趋势。目前天津市和上海市已经明确规定了VOCs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要求,其他地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已经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对于一般污染源,可以只考虑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检测设备费用较低,约需要20万元;但对于苯系物等控制要求较高的污染因子,除了对非甲烷总烃的检测要求外,还需要对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检测设备的投入较高,可能需要50万~100万元。考虑到VOCs污染源的数量众多,在线监测设备的需求量非常大。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之前大部分地区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时未考虑VOCs的检测,增加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检测项目,需要对检测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增加相应的检测设备。为了更好地管控区域空气质量,目前在制造业园区(化工园区)开始建设或增加监测站点或移动式检测装置,对VOCs检/监测设备的需求量非常大。涉及VOCs检/监测的上市公司有盈峰环境、聚光科技、河北先河、首创博桑、中绿环保、雪迪龙、三希科技等,将迎来业绩的持续提升。
4.4 VOCs治理第三方服务市场得到发展
由于我国VOCs治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对于废水治理较成熟的第三方运营服务, VOCs治理第三方服务市场目前尚在培育过程中。目前的国家政策也提倡由第三方运营服务,由第三方负责运营可以更好地保障运行效果,第三方运营服务将会成为今后VOCs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
(1)VOCs治理的咨询和培训业务近年来逐渐兴起。VOCs的治理技术体系非常复杂,治理技术的合理选择是困扰业主单位的一个主要问题。很多企业由于技术选择不当,治理效果达不到预期要求,造成重复投资的问题非常突出。VOCs治理的咨询和培训业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以及为政府部门的VOCs治理进行总体规划/策划等。
(2) 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市场潜力巨大。通常VOCs治理设施的运营专业性要求很高,业主单位缺乏相应的运营经验。此外,在VOCs排放集中的区域/园区中VOCs的集中治理,如溶剂的集中提纯回收、活性炭的集中再生等,涉及到溶剂提纯基地和活性炭再生基地的建设,也需要由第三方来负责管理和运行。
(3)随着环境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检/监测服务市场得到迅速发展。政府不具备相应的检/监测人员和技术条件,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公司负责检/监测数据等新模式将是环境治理的新方向。通过明确政府、污染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各方责权利关系,使污染治理监管各取所需,共同营造良性发展环境,以促成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国内国际行业企业竞争力状况
日美欧等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重视VOCs的治理与减排工作,治理技术较成熟,如吸附回收技术、吸附浓缩技术、催化燃烧技术、高温焚烧技术、生物技术等。国内的VOCs治理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起步并逐步发展,进入“十二五”以后,我国VOCs的治理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特别是2013年“大气十条”颁布实施以来,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VOCs治理技术水平得以发展,企业竞争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在溶剂回收领域,国内企业占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国内较早开展的是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吸附回收技术研究,也是目前溶剂回收的主流技术。目前在颗粒活性炭吸附、水蒸汽再生工艺、氮气保护再生工艺方面的总体技术水平基本与国外技术持平。优势公司包括武汉旭日华环保、中科天龙、河北天龙、河北先河正源环境、洛阳天宝、福建利邦等(不完全统计,下同)。
在采用颗粒活性炭吸附、降压(真空)解吸油气(溶剂)回收技术领域,海湾环境在2006年左右率先引进了国外技术,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企业近年来也自主开发了相关的油气回收技术。以上两家公司占了我国油气回收市场的最大份额,但在核心吸附材料(油气回收用活性炭)的开发应用方面明显滞后。虽然近几年国内企业在油气回收用活性炭研制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但实际应用速度缓慢,目前还主要依赖国外产品。
近年来,沸石转轮吸附浓缩技术已成为我国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化学化工等行业低浓度大风量VOCs治理的主流技术。日本和美国公司的沸石转轮产品目前依然占有我国大部分的市场份额。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开发,国内产品也已经日渐成熟,也占领了部分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在核心材料疏水型蜂窝沸石的研究开发方面已经实现了产业化生产。优势公司主要有青岛华世洁环保、广州黑马环保、可迪尔空气技术等。
高温焚烧技术( R T O 、T O ) 和催化燃烧技术(RCO、CO)由于具有节能效果好、适用范围广、净化效率高等优点近年来得到了大量应用,在近年来的VOC治理领域所占市场份额最大。近五年来,国外企业(美、欧、日、韩等)采用建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和技术支持引进等形式纷纷加入我国市场,如恩国环保、杜尔涂装、科迈科(杭州)环保、山东皓隆环境以及韩国、日本的一些企业等,占据了我国如石化、汽车制造等一些高端市场。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近年来快速提升,部分企业已经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水平,相关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相关行业中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在核心材料蓄热体的开发方面,目前国外公司主要是美国的蓝太克环保科技占据了最大的市场份额。国内优势公司主要有扬州市恒通环保、江苏中电联瑞玛节能、西安昱昌环境、山东皓隆环境、德州奥深节能、淄博宝泉环保、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生物技术应用于VOCs的治理,特别是用于恶臭异味的治理,在国外已有近五十年的发展历史,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国内生物技术用于VOCs和恶臭异味治理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但和国外的公司相比,主要在生物菌种的开发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大型治理工程中总体净化工艺设计上缺乏经验。优势公司主要有青岛金海晟环保、广东南方环保、江苏朗逸环保、东莞市博大环保等。
低温等离子体破坏、光解、光催化等技术在恶臭异味治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事此类技术的企业数量众多。但由于总体净化效率较低,当VOCs浓度较高时通常难以达到净化要求,单一技术的应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目前主要集中在技术组合的研究上,如低温等离子体+催化组合技术等。优势公司主要有宁波东方兴达环保、山东派力迪环保、上海安居乐环保、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北京大华铭科环保、苏州易柯露环保、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广州紫科环保等。
在功能材料生产领域,包括活性炭、活性碳纤维、蜂窝沸石分子筛、氧化催化剂、蓄热体、生物填料等一直是制约我国相关技术发展的瓶颈。近年来我国企业也在相关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活性炭和活性碳纤维生产方面,优势公司主要包括宁夏华辉活性炭、江苏苏通碳纤维、景德镇佳奕新材料、山西新华化工等;在催化剂生产方面,优势公司主要有淄博正轩稀土功能材料、杭州凯明催化剂、昆明贵研催化剂、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等。
在VOCs检/监测领域,前几年国外企业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在便携式检测设备方面占据大部分的国内市场,如赛默飞世尔科技等。近年来国内检测技术有了快速地发展,特别是在线监测技术部分已经趋于成熟并得到了大量应用,技术优势公司有河北先河正源、聚光科技、北京雪迪龙、天津七一二等。
6 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6.1 排放标准体系制订进展迟缓,严重制约了VOCs治理工作的开展
排放标准体系是重点行业进行VOCs治理的主要依据。由于VOCs排放涉及到的重点行业众多,各个行业均需要制订相关的排放标准。“十二五”期间,针对VOCs的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开始立项相关排放标准,涉及到很多重点行业。但由于之前的研究基础薄弱,缺乏基础数据,很多行业排放标准的制订工作遇到了较大困难,致使总体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发布实施的涉VOCs排放相关标准只有15项,“十二五”期间已经立项的相关标准有17项,还在制订过程中。
目前国家排放标准的制订正在陆续出台,地方标准虽然总体上尚有较多的缺项和漏项,但总体推进的速度较快,部分弥补了国家标准的不足。如排放量较大的漆包线制造行业、黏胶带制造行业、乳胶手套生产行业等,这些行业的VOCs年排放量均在10万吨以上,急需排放标准进行规范。此外,在已经制定的行业排放标准中,由于包含的范围太广,如石油化学工业排放标准,包含的产品和工艺太多,实际上执行起来较困难,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
6.2 《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尚未出台,技术选择无依据,治理设施重复建设问题突出
由于VOCs治理技术的体系复杂,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管理部门对具体的污染源治理工作都没有相关的经验可以参考,在进行技术和工艺选择时感到无从下手,所以往往由于技术选择不当,难以实现达标排放,造成重复治理的现象较普遍。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VOCs治理,在一个排放标准颁布后相关的治理技术指导一定要尽快地跟进。2017年,一些重点行业如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生产、石油化工等治理技术指南的制订工作开始立项,预计2018~2019年可以发布实施。
目前我国有些省市(上海、广东等)已经发布了相关的治理技术指导,但由于VOCs治理技术的复杂性,缺乏针对不同技术的选择原则,实际上很难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企业在进行技术选择时没有针对性,造成技术采用不当,治理设施难以达标排放。从环保督查的反馈结果来看,这个问题最为突出。目前普遍采用的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以及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占了大多数,在京津冀地区约占治理企业的80%以上,其中大部分企业(约占80%以上)都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为规范VOCs治理市场,《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的制订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对已经立项的重点行业应该加快进度,同时要扩大行业范围,尽快制订完成各重点行业的技术指南,为业主单位和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6.3 VOCs检/监测市场管理混乱,需尽快进行规范
由于涉及到的物质种类繁多,与其它大气污染物(SO2、NOx等)的检测技术相比,VOCs的检测技术复杂、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环保监管部门所需的监测数据目前主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较多。由于缺乏相应的检/监测规范,普遍存在简化检测程序,甚至数据造假等问题,造成环境保护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对检测仪器设备尚未有统一标准,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检测仪器五花八门。非甲烷总烃仪种类较多,缺乏统一标准,致使检测数据差异较大;针对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价格昂贵,对于大量的中小型污染源企业难以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该加快VOCs检测仪器设备的国产化开发,针对目前开始实施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要求,特别是针对中小型污染源的检测要求,开发低成本的检测仪器;二是尽快制订VOCs污染源与环保治理设施的检测规范,统一检测要求;三是完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考核与管理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
6.4 VOCs的排放监管困难,治理设施运行率低
由于VOCs的污染量大面广,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非常困难。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很多污染企业被动地进行了污染源的治理,但由于监管工作不能同步跟进,很大一部分的排污企业抱着应付的思想进行治理,主要表现在:1)压低治理费用,低价中标的情况普遍,治理设施很难实现达标排放和稳定运行;2)治理设施不按照规范运行,控制材料(吸附材料、催化剂、蓄热体等)不按规定进行更换,实际上达不到治理效果;3)即使上了治理设备,只是抱着应付的思想,为了降低治理费用,在验收以后就搁置起来。
根据调查,一些大型污染源如石化行业、汽车制造行业等的治理设施设计较完善,管理较到位。但对于大量中小型的污染源,如4S店、加油站、小型包装印刷企业、餐饮油烟、精细化工等行业的治理设施普遍运行状态不佳,甚至存在应付环保检查的问题。特别是大量使用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没有活性炭的再生手段,或因更换活性炭的费用高等,大部分没有按照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对于中小型污染源一般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环境保护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要达到VOCs减排的目的,针对大量中小型污染源,环境保护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使排污企业不敢违法,保证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
6.5 VOCs治理设施安全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治理设备的安全设计
作为具有挥发特征的有机污染物,含VOCs废气易燃、易爆,近年来VOCs治理设施爆炸、着火等安全事故频发,已引起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的高度重视。
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不当。一是不清楚废气的排放特征(废气成分、浓度及其变化情况等),盲目进行设计。二是治理设施的安全性设计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三是对于治理设施的净化原理认识不足。如活性炭吸附、高温热空气再生时发生的着火事故,主要是一些有机物在活性炭上高温下发生反应放热造成的。四是在使用低温等离子体设备时,废气中漆雾等颗粒物预处理不彻底,在电极和器壁上聚集,清理不及时会发生着火事故。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保证治理设施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设计,在化工行业等存在燃爆危险的排放企业的治理设施,要保证符合不低于生产设施的安全要求。目前已经发布的《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对相关的安全设计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它治理技术如RTO、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需要尽快完成相关治理工程的技术规范,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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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7年发展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