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治市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10大类31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强力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抓好落实。秋冬季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坚期,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期。根据生态环境部预测,2018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差,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反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强力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要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中具体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度县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攻坚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要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最终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最新最严格的政策标准要求,不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并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国企、央企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全民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要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县市区要在《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之日15日内将涉及的任务清单报送至市环保局,包括“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之日15日内将各单位任务的细化工作方案报送至市环保局,煤炭局同时报送清洁煤销售站点清单。
从2018年11月起,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要进一步强化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联 系 人:杨 飞 乔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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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持续改善。各县市区要坚持“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下降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控制辖区内两高行业以及焦化行业产业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鼓励钢铁、焦化、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12月底前,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化解焦炭过剩产能160万吨,淘汰煤炭产能165万吨。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发改委)
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12家炼焦企业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继续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火电、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对主城区及县城周边平原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按照年初各县市区上报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0887户。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取暖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淘汰1139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县城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更低标准。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17台100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结构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主城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300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省公布的区县降尘结果加强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70%左右,县城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煤炭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督查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出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王村机场)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县市区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67家重点工业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市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实现7天预报能力。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我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气象局)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空气质量VOCs监测,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市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观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配合国家驻我市“一市一策”工作团队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本方案印发15日内,各县市区要在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持续开展秋冬季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贯彻落实上级经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与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机场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要进一步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
国企、央企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承担天然气供应的燃气公司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供电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将我市“煤改电”工程纳入全省“煤改电”工程规划,推进我市建设实施输变电建设工程,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强化督察问责。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问责,压实基层责任。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长治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排名情况要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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