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全文如下:各州、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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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2-04 17:04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云厅字〔2018〕24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24号),牢牢把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着力解决当前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部分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的有关要求,制订《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以服务环境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监管;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云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身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形成合力

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深挖问题根源,形成“不想假、不能假”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持续加强和质监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各领域,着力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环节;坚持以重点促进全面,以点带面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全面提升。

——严格标准、严肃查处

以最高的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以最强硬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营造“不敢假”的工作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以检查促进监测质量的持续提升;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问题严肃惩处并及时通报,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创新方式,全民共治

整合、调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形成飞行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适时引入“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监管手段,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细信息化终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提升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发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法律、社会责任,积极践行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促进各类监测主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培育监测市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的监测队伍;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公司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四、重点任务

针对当前服务生态环境管理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化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监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和各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15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3—4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11—12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检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的配备与其监测能力和业务量的匹配情况;人员持证及管理情况;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情况;重点关注是否编造、篡改监测/检测数据,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上级主管部门不当干预环监测/检测结果的行为。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以滇中地区、红河和文山州片区、大理及保山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包括垃圾焚烧)、水泥、钢铁、焦化、冶炼、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每年随机选取10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覆盖废气和废水自动监测系统)。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重点针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监测/检测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委托第三方监测/检测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必要时可延伸至对承接任务的第三方开展检查;是否存在企业不当干预第三方监测/检测结果的行为。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省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1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是否存在利益相关方干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或不当干预运维工作,导致监测/检测结果失真的行为。

(四)预防和惩治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检查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组织方式

《行动计划》3年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省质监局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污单位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同时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

(三)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内抽调业务精良、政治过硬的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地域回避”原则进行分组、交叉检查。

七、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违法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监测/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监测机构移交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做好本《行动计划》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省级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自查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五)提升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以信息化为统领,适时构建以 “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监管手段;综合应用“监督检查APP”、监测(运维)过程视频化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支持。同时,加强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的建设,适时更新、增加入库专家,并持续加大对入库专家的培训,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两办《意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环境监测技术检查和监察执法的联动,提升监督检查的失效性和威慑力;同时进一步强化环保和公安、质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做好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和媒体监督,倒逼企业、运维公司和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严格自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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