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1.征收管理的依据是什么?《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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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环境保护税企业不可不知的50题

2018-11-22 10:19 来源: 中国生态文明网

一、基本概况

1. 征收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 什么时候开征?

2018 年1 月1 日起开征。自2018 年1 月1 日起, 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要为排污行为而缴税。

3. 纳税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 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体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5. 什么时间申报?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 向谁申报?

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

排放口是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二、纳税人界定

7. 哪些情形不缴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或者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8. 什么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全额征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9. 农业生产缴税吗?

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其他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0. 汽车尾气污染要缴税吗?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1. 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要缴税吗?

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12.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有什么不同?

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噪声的范围。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而环境保护税将范围缩小到只有工业噪声。

二是固体废物的范围。排污费只针对危险废物, 而环境保护税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固体废物。

三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范围。VOCs 未全部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能找到的,如苯、甲苯等,要征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对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继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13.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 色度超标倍数÷ 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初存栏量+ 月末存栏量)÷2÷ 适用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举个例子,总汞的排放量如果是1 千克,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述,1 当量总汞是0.0005 千克,那么,污染当量数=1 千克÷0.0005 千克=2000。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14. 对污水和废气中的全部污染物征税吗?

不是全部征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对于总汞、总镉、总铬等10 种第一类水污染物,选择其中排放量最大的前五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于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其他水污染物, 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征税。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44 种大气污染物中,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来征收环境保护税。

15.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处置量- 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这样设计,体现了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鼓励纳税人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16.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四、应纳税额

17. 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一、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 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18. 有几个排放口,怎么缴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对于噪声,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19. 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 元~ 12 元/ 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 元~ 14 元/ 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 元/ 吨、尾矿15 元/ 吨、危险废物1000 元/ 吨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 元/ 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 元~ 11200 元征收。

对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目前各省份的税额标准出现了三个梯队。有13 个省份采用了最低值;12 个省份略有提高;6 个省份标准较高,其中北京为最高。一些地方采用了划档分类、设置过渡期税额等。

20. 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测算?

有四种方法,优先顺序分别为: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81 号)的规定计算。其中, 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1.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可以从哪里获取?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 年第81 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22. 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怎么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个单位的同一噪声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3. 噪声不是全月都超标,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24.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如果企业当月没有监测数据怎么办?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监测计算方法有何特殊要求?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2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27. 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28. 抽样测算怎么核定?

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目前,有的省份已经或正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9. 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监测的成本?

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本来就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 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

五、税收减免

30. 对于企业治污减排,有哪些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为: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

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二是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还有三个政策导向: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列处其中的企业,税负将降低或免征。

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 的,减按75% 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 的,减按50% 征税, 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

二是鼓励集中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1. 两档减税所指的浓度值是什么?

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同时,还要满足基本门槛,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监测机构监测的单位,才能获取到相应的浓度值,进而判断是否满足减税条件。有监测数据,是减税的基本条件。

32. 如何申报减免税?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

享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征的纳税人,应填写相应大气污染、水污染物的按月计算报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并在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填报月均浓度、最高浓度、执行标准、标准浓度值和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项目等栏次申报减免税。

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3. 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有资金支持吗?

税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 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申报

34. 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

纳税申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 类申报表和B 类申报表。A 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B 类申报表1 张,适用于除A 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主要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35. 纳税人都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吗?

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需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

采用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要详细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基础信息采集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填报,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无需重复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

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 项勾选“是”,无需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

36. 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如何填写申报表?

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需要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时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 类)》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附表中“排污系数计算” 相应栏次。

纳税人以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中“产污系数”项填写适用系数,并完成计算申报,无需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类)》中“特征系数”项中填写适用的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并完成申报。

37.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 类)》进行申报,无需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具体申报时,应填写税目、污染物名称、污染当量值、计税依据、单位税额等栏次。

38. 环境保护税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吗?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优化了网上申报系统。自2018 年4 月份第一个征收期起,纳税人就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9.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有哪些证明性资料需要提供?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 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 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七、虚假纳税申报及其后果

40. 如果纳税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如果纳税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将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由于产生量往往大于排放量,应税污染物的计税税额会大大提高;

二是如果被认定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41. 纳税人存在哪些情况,会以当期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税?

固体废物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 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2. 纳税人的环境违法信息,税务部门会知道吗?

税务部门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43.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部门能发现吗?

能发现。

一方面,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会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44. 哪些情况会被税务机关视作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4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部门会怎么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

八、企业管理等其他问题

46. 缴纳环境保护税之后,排污单位还需要承担环境损害责任吗?

两者不存在抵消关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47. 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有什么关系?

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改”来的。排污费的制度内核依然保留,一些主要内容基本没变。

一是纳税人主体,与排污费制度一致,都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是征税税目,基本与原排污费征收对象一致, 主要还是四大类,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后两项有较大调整。固体废物的范围,从原来的危险废物扩大到所有固体废物; 而噪声的范围缩小到只有工业噪声。

三是计税依据,源于原排污费计费办法。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污染物当量值表,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是税额标准,以原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

同时,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变”来的,其根本变化在于从行政行为变成了法律约束。

一是征收依据的地位变了,有法律授权,受法律约束。

二是征收的性质变了,从收费变成了征税,更加刚性。作为税收,很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征期,在征期内,可以网上申报,一旦过了征期,只能到地税机关申报,且系统会自动计算滞纳金。

三是征收形式变了,从过去的环保部门计算变成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担责任。税务部门首先相信企业的申报是真实的,事后进行比对、稽查,稽查出问题,可以视为偷税漏税,有权利追缴和处罚。

48. 费改税后,是否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环境保护税是从排污费“移”来的,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对排污单位而言,环境保护税的设立,不是新增一个支出项目,只是对接部门变了,缴纳名称变了。

企业的缴税金额与排污费相比,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决定权就在企业。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缴税。企业自己要算清长远账, 从经济上权衡缴税和治污投入的得失。

49. 费改税后,企业工作量是不是增加了?

从制度设计来看,核心环节从环保部门的事前核定,转变为纳税人事前申报+ 税务部门事后审核。也就是说,原来是环保部门计算排污费,开单子给企业,现在是企业自己计算,自行申报。

申报至少包括几个步骤——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确定纳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判断是否满足减税条件等。从这个意义上说, 工作量增加了。

50. 纳税人可以采用第三方协助申报吗?

征税的核心是数据,不管是根据监测数据,还是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算法,涉及大量的计算和识别工作以及对标准规范的把握。特别重要的,要能判断出两个问题:第一,由于有监测数据是减税的基本条件,那么,是花钱选用监测机构监测以实现可能的减税,还是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放弃减税的机会,减少不必要的监测费?二是投入环境治理设施降低排放标准,以实现减税,还是不投入、多缴税? 也就是说,要判断出往哪里投入更合适,更有效。

这些工作专业性非常强。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要求并不低,如果纳税人觉得自行申报有点麻烦,可以引进第三方协助申报。


原标题:环境保护税,企业不可不知的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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