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金溪县印发《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文如下:金溪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一、工作思路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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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8-10-24 09:29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江西金溪县印发《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全文如下:

金溪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针对有机化工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从原料、工艺、设备、末端治理等方面全过程对有机化工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减少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有机化工行业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方案有机化工行业指生产性企业,主要包括以有机溶剂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煤化工、精细化工等的有机化工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有组织排放控制

主要包括储罐呼吸、装卸排放和生产过程经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

1.储罐呼吸与泄漏。常见的储罐主要有拱顶罐(固定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等类型,主要用于储存原油、成品油及中间产品。拱顶罐VOCs排放源于呼吸损失(小呼吸)和工作损失(大呼吸),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VOCs排放来自蒸发损失和工作损失。呼吸损失源于环境温度和气压变化,蒸发损失由储存物料通过浮顶边缘密封、接缝及附件蒸发导致,工作损失来自储罐进出物料的液位变化。对于储罐呼吸泄漏产生的VOCs排放,应采取油气回收处理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2.装卸排放。在装卸过程中因有机物挥发和排放产生的VOCs废气,通过采取回收技术等方案治理。

3.生产过程的有组织工艺废气。即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是有机化工企业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应根据工艺特点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难以回收的根据废气成分、浓度等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建议如下:

A、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B、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C、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D、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E、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F、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G、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

(二)大力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

主要针对企业排放源的设备密封点泄漏、废水逸散等正常工况下不经排气筒的废气排放,以及非正常工况下的设备维修/检漏、冷却水系统泄漏、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等。

1.设备元件泄漏。即阀、泵、泄压阀、压缩机、法兰、接头等设备由于腐蚀、连接件松动、填料老化、压力控制装置失灵等因素引起的泄漏。对于设备元件泄漏造成的无组织排放,应通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技术准确查找,根据VOCs检测结果制定修复方案,尽快减少废气排放。

2.废水逸散。应采用废水逸散VOCs和恶臭气体收集与处理技术,通过加盖密封和收集等,将气体引入处理装置经净化后排放。或采用VOCs和恶臭气体源头减排控制技术,通过抑制VOCs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的产生,实现从源头对污染物质的治理。

3.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

4.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建立企业VOCs日常管理体系,强化园区监管

1.企业应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环保局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企业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等)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应建立VOCs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园区企业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产生恶臭类污染物企业进行监管,并结合园区企业布局、气象和地理条件建立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

3.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建立VOCs信息申报制度

建立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治理技术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有机化工企业应定期向园区管委会和当地环保部门申报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削减量,以及有机溶剂的采购量、使用量等。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

四、项目管控

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原辅材料用量、产能较大;②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多;③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内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拟选名单,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环保局审定后上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对整治内容和项目开展整治(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县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有机化工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有机化工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环保监测监管人员、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管水平,为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并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研究有利于VOCs 削减的财政、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

附件2

金溪县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针对医药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从源头提出控制要求,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VOCs废气的产排量;在生产过程中,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对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降低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完成全县医药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大幅提高企业的设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完成企业全部的治理项目,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提升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医药行业VOCs整治范围包括: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七个医药企业生产类别。

三、重点任务

(一)源头控制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医药企业生产配置的储罐主要用于储存各类化工原料药、溶剂及中间产品,要求储罐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控制装置,并设置平衡管。储罐呼吸产生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来源于储罐呼吸与泄漏。其中,拱顶罐VOCs排放源于呼吸损失(小呼吸)和工作损失(大呼吸),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VOCs排放来自蒸发损失和工作损失。对于储罐呼吸泄漏产生的VOCs排放,应采取油气回收处理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2.优化进出料及投加方式。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方式的,进料可采用液下或侧壁进料,不得采用喷溅式进料方式;采用非管道方式输送VOCs物料的,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空置期间一直保持密闭。

3.采用先进真空设备。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应选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因工艺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则应配置循环水间接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采用密闭分离设备。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真空抽滤机、压滤机等设备,不应采用开放式的板框滤机等非密闭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式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馏、浓缩、结晶等分离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含VOCs物料的干燥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干燥设备,干燥设备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5.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 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

6.产品包装。含VOCs产品包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并设置排气系统,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二)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对医药企业各工艺生产环节产生的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进行净化处理排放。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2.加强无组织工艺废气收集、治理。主要针对企业排放源的设备密封点泄漏、废水逸散等正常工况下不经排气筒的废气排放,以及非正常工况下的设备维修/检漏、冷却水系统泄漏、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等。

设备元件泄漏包括:阀、泵、泄压阀、压缩机、法兰、接头等设备由于腐蚀、连接件松动、填料老化、压力控制装置失灵等因素引起的泄漏。对于设备元件泄漏造成的无组织排放,应通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技术准确查找,根据VOCs检测结果制定修复方案,尽快减少废气排放。

采用废水逸散VOCs和恶臭气体收集与处理技术,通过加盖密封和收集等,将气体引入处理装置经净化后排放。或采用VOCs和恶臭气体源头减排控制技术,通过抑制VOCs和硫化氢等污染物的产生,实现对污染物质的治理。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实施末端控制,加强VOCs废气治理

对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工艺废气,是医药企业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应根据生产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

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有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变压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回收利用,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含量在1000ppm-5000ppm),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低浓度有机废气(含量小于1000ppm),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考虑医药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水溶性有机废气宜采用水喷淋、碱(酸)喷淋等预处理工艺;非水溶性组分的有机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

(四)建立企业VOCs监管体系,强化园区监管

1.企业应将VOCs的削减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对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分别建立监测体系,制定非正常排放(停工检修等)报告与备案的环保管理规程,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辖区内企业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等)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园区应建立VOCs污染源档案加强对园区企业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产生恶臭类污染物企业进行监管,并结合园区企业布局、气象和地理条件建立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有条件的建立VOCs监控预警体系,增加对高毒性或高危害性VOCs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和对灾难性突发废气泄漏事故的监测预警。

2.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企业所在地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

(五)建立企业档案,强化环保监管

企业建立各类污染台账并严格管理。主要包括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及申报制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以及VOCs含量),废气监测台账(废气量、产排量),废气回收及净化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种类、用量等),编制企业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的报表,其中,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和排放量估算方法等基本信息。VOCs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定期向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规模较大;②原辅材料中涉及有机溶剂数量多、挥发性大;③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量大;④原辅材料及中间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⑤生产工艺及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现象;⑥周边群众意见反应较大,或存在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环保局审定;5月各县区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各县(区)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各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组织、核查下,全面推进医药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企业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水平,完善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

环境监测部门应指导企业按监测要求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企业环保监测人员、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为医药企业的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

医药企业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地方政府及金融系统给予支持为辅。环保部门可提请符合规定的医药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府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医药行业要积极推广国家环保最佳适用技术及VOCs排放管控技术,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并协调配合产学研各有关部门,研究、实行有利于降低VOCs 排放的税收、财政、金融信贷等经济政策和法规。

附件3

金溪县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表面涂装企业摸底排查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气收集、末端治理等方面全面对表面涂装行业进行综合整治。

通过实施VOCs综合整治,完成表面涂装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企业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包括家具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控制,积极推广“绿色涂装”

实现源头控制,提高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体成分、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汽车制造行业,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其余行业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

(二)加强过程管理,推广先进生产工艺

1.原辅料储存: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原料中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规定。

2.原辅料调配和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运转路径。

3.生产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限制使用涂装效率较低的空气喷涂、滚刷涂和手工涂装工艺;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同时应满足《汽车制造业(涂装)》(HJ/T 293-2006)要求;船舶、钢结构、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技术;集装箱底漆、卷材行业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船舶制造行业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4.原辅料使用和回收: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润、辊涂、淋涂等作业宜采用迷你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喷涂作业应采用有效地收集滴落余料的收集装置。

5.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加强末端控制,提高废气治理水平

1.安装高效稳定末端处理设备。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

2.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置产生的废水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规定,防范二次污染。

(四)完善档案,强化环保监管

1.企业建立各类污染台账并严格管理,主要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更换以及转移处置台账,并且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的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县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环保局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辖区内企业有组织废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

3.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建立非正常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候,企业能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保护并备案。

(五)建立VOCs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明确记录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每种含VOCs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废气净化材料跟换处置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对表面涂装企业进行全面监管,通过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现场及时采样或是监测结果,对企业采取进行定期监督性检查或是不定期的抽查评估,逐级上报上一年企业VOCs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

四、项目管控

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我县根据本地情况,及时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VOCs含量的涂料用量大;②涂料挥发性大,产排大;③涂装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④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系统;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金溪县环保局审定;5月金溪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县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表面涂装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

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复合大气污染研究及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环保部门将符合规定的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有表面涂装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环保监测监管人员、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管水平,为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

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VOCs排放控制技术。建立科研院校合作机制,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附件4

金溪县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市塑料制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通过摸底调查本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从源头预防、工艺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进行塑料制品行业全过程控制,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筛选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居住环境。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C292塑料制品业,包括泡沫塑料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塑料制品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采用环保材料、绿色工艺,提高设计标准,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发展无臭环保型。

(二)加强工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所有胶料堆放应单独设置密闭间避光存储,减少挥发分释放;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优先采用水冷工艺;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4.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大力开展末端治理

塑料制造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例如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加强废气收集。

塑料制造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废气采用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多级吸收、吸附处理。

3.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也可采用组合工艺技术。

4.破碎、配料、干燥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塑料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

(四)建立企业VOCs管理体系

塑料制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加强废气监测。企业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包括主要特征污染物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五)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管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②原辅材料用量较大、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③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5月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金溪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批VOCs污染治理项目,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VOCs防治水平。

(二)加强申报管理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管控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

对列入名录的管控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抽查,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

附件5

金溪县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摸底调查本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制定源头预防、工艺控制、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等全过程控制方案,并结合企业所在地环境状况和不同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筛选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加强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严格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监管,开展有关监测,全面提升包装印刷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VOCs排放,全面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C231印刷行业,包括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等。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润版液、清洗剂、上光油等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二)加强工艺过程控制

1.印刷工序的VOCs产生环节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包括油墨槽挥发(即印刷机下排风的排放)和烘箱烘干过程产生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包括油墨、稀料、润版液等有机类原辅材料的存放、添加过程造成的逸散,清洁印版、胶辊过程使用的煤油、汽油等有机类清洗剂造成的无组织排放以及印后废弃油墨、稀释剂、清洗剂存放处置过程造成的无组织逸散。

2.干式复合工序VOCs产生环节的有组织排放包括粘合剂涂布机头涂胶部分和烘箱烘干过程产生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包括覆膜过程中稀释剂使用造成的排放,油性上光过程中的稀释剂使用造成的排放以及废弃粘合剂处置过程造成的无组织排放。

3.针对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4.推荐使用柔印等低(无) 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替代凹印等高 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采用压力固化、调温固化、反应固化等固化工艺替代加热固化工艺。工艺过程控制平版印刷中将水斗液加以冷冻降温或降低水斗液中异丙醇含量以改善水斗液槽 VOCs逸散。

5.推广使用VOCs排放控制效果较好的固化工艺,减少烘干装置使用,降低VOCs排放。加强工艺过程控制及管理,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对物料输送、溶剂储运、油墨搅拌等进行管道化、密封化,减少原辅材料贮存、配制及供应过程中VOCs逸散;对有机溶剂浓度进行实时控制,设置中央供墨系统,降低油墨的损耗及减少油墨在印刷机的存放量;引入湿布清洗滚筒技术,减少停机清洗滚筒的时间;采取治理措施对废油墨、废胶黏剂、洗版液进行回收处理,从生产各环节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大力开展末端治理

强化印刷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建议如下: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可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

2.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3.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4.各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相对复杂的尾气处理可采用组合工艺技术,且在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机溶剂的回收利用(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鼓励回收的有机溶剂优先在生产系统内直接回用;无法直接回用的可以开展系统外综合利用。

(四)建立企业VOCs管理体系

包装印刷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VOCs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排放不达标的包装印刷企业,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企业“一厂一档”要足以查证企业VOCs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主要包括:企业环评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VOCs定期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第三方监测及企业自测报告)、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记录)、原来排放记录及环保设施建设档案等。环保部门应保留拆除生产设备及关闭企业的相关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及前后影像对比等资料,以核定VOCs减排量。

(五)确保企业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企业应明确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环境监管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列为现场执法要点,进行重点检查。VOCs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管控企业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健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项目管控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根据本地情况,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VOCs含量的有机溶剂;②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③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多;④原辅材料及产品中含有恶臭类污染物;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县环保局审定;5月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企业是 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申报管理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VOCs污染现状摸底排查工作。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明确记录VOCs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管控企业应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

环境部门应对列入名录的管控企业每年进行监督性监测抽查,环境监察部门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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