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发布关于开展火电等6个行业变更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火电等6个行业变更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7〕2号),哈尔滨市现有火电厂和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2018年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现有火电企业、含燃煤锅炉的造纸、水泥、电镀、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哈尔滨市现有火电厂和燃煤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变更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2017年、2018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现有火电厂及含燃煤锅炉的造纸、水泥、电镀、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
二、实施主体
(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各分局及各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受理,负责辖区内实施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预审及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三)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担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把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火电企业、含燃煤锅炉的造纸、水泥、电镀、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填报工作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企业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各排污单位要按照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六)《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七)《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7〕2号);
(八)《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519号)。
五、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核发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排放量符合相关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八、实施要求
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各分局负责督促辖区企业按规定期限变更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
(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直属各分局、县(市)环保局接受企业咨询。
(三)咨询电话:0451-87185643。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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