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印发《2018年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8年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以及《长沙市“强力推进环境的治理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市蓝天办制定了《2018年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现正式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到位。
长沙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2018年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
秋冬季节是污染天气高发季,外来输入性污染与本地污染叠加,加之不利气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易出现中、重度污染天气。2017年1/2/11/12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47.5%(优良天数为57天,总天数为120天),PM2.5平均浓度85微克/立方米,PM10平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23天(中度12天、重度10天、严重污染1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的防控工作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部署,为切实有效做好2018年度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是全面完成长沙市“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
二是特护期期间(2018年10月16日-2019年3月15日,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为(按2018年1/2/11/12月整月考核):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60%,PM2.5平均浓度达到72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平均浓度达到94微克/立方米以下,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重度污染天数较同期下降30%以上。
二、总体要求
依据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一标准、统一预报预警、统一防治、统一执法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我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六控”、“十个严禁”、“三年治本”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减少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强化、细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全面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
三、大气污染防治常规和专项工作
(一)常规工作
按照长沙市“强力推进环境大治理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相关专项方案要求,以“六控”、“十个严禁”为重点工作,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大气污染环境监管执法,强化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持续强有力做好常规防治工作。
1、严控扬尘污染。规范渣土(含地铁盾构土)消纳场建设和运行,建筑工地和渣土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8个100%要求,按照《长沙市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规范》,对拆迁、土方施工、房屋建设、道路、地铁等项目加大扬尘污染管控;强化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加强裸土处置;加大洒水降尘频次,严控主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扬尘污染,着力减少颗粒物浓度。
2、加强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管控。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砂车等重型货车尾气达标排放、密闭运输和净车上路;严禁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高排放车辆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城市建成区鼓励纯电动车辆行驶,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和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逐步更新为纯电动车,港口和铁路货运场等新增和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纯电动车辆。特护期期间,全市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全市注册柴油车数量的40%。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和港口严禁使用冒黑烟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每季度抽查率不低于50%。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
3、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持续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表面涂装、印刷包装、家具制造、沥青拌合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年底前基本完成;火电、水泥行业以及所有行业燃煤锅炉逐步按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暂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特护期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日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30%;纳入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减排项目清单的整治项目,2018年10月底前尚未动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特护期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从严从重处罚,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停限产的重点范围。2018年10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窑炉管理清单,实施工业窑炉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5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4、加强面源污染防治。严控餐饮油烟污染,持续督促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规范餐饮选址和油烟管道建设要求,督促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农作物秸秆,严禁露天烧烤,禁燃区严控燃煤污染,禁限烟花爆竹燃放,鼓励区县(市)颁布出台烟花禁限放政策。
5、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着力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建立常态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油箱油品追踪溯源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6、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特护期期间实施日发布机制,每日对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日开展预测预警,每日发布提醒信息,每日提出应对措施和要求。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方式。与株洲、湘潭建立会商机制,一经启动,三市响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
(3)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管理。建立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工业源减排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可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使用实现;扬尘源减排主要是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4)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限产工作。2018年10月底前,水泥、砖瓦、有色等行业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更新,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要严格督促所有熟料生产线实施错峰生产,特护期期间,水泥生产线错峰生产天数不少于65天。
(二)专项工作
1、严控渣土污染。按照《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和渣土消纳场规范设置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渣土处置工地、渣土消纳场和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标准。建立渣土扬尘管理常态机制,落实动态检查机制,坚持夜间作业监管机制,推行科技监管机制,严格审批监管机制和创新社会监管机制;持续大力开展渣土(盾构土)消纳场建设。
2、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压实县市(区)、乡镇人民党委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加强巡查督查,发现一起必须处罚一起,以实例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充分利用无人机监测、卫星遥感图像分析等技术,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控管控能力;加大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收割机全部安装碎草装置,大力推广秸秆碎草还田措施;利用广播、标语、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
3、严管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按照《长沙市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升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全年限制外籍货车穿城而过,中度以上污染天气分级别对特定车辆实施限行措施;加强路面管控,开展联合执法,严查高排放车辆;城市维护作业车辆、燃油出租车、公交车和网约车、物流配送车、公务用车逐步电动化;控制柴油车总量,推进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实施柴油车改造工程;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区),制定低排区在建工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限制使用规定。
四、突发期和应急期特别措施
(一)强化突发期特别措施
1、突发期的标准。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但尚未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1)长株潭三市任意一市空气质量预测将达到重度污染(预测AQI日均值>200);
(2)京津冀地区、河南、湖北等省已经发出橙色及以上预警;
(3)长株潭三市之一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150指数<200);
(4)长株潭三市之一空气质量位列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倒数10位之列。
2、污染控制分区。重要控制区应参照重点控制区措施,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重点控制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重要控制区:宁乡市、浏阳市
3、重点控制区内强化突发期特别措施。
(1)所有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
(2)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3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3)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限产工作。
(4)每日对工业企业开展巡查执法,工业企业未进行密闭作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的立即依法停止生产。
(5)每日对餐饮油烟污染、焚烧垃圾、焚烧秸秆和露天烧烤、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散煤等情况开展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突出“东西向禁桥隧、南北向禁干道、重点部位禁区域”三个层面,加强对城区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管控。开展重点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
(8)加大公共交通的投运力度,城市建成区实施燃油公交车限行。
(9)开展全市中小学生污染天气个人防护知识教育,减少污染天气户外活动。
(10)京港澳高速穿长沙城区段沿线喷雾降尘装置全面开启。
4、迅速启动突发期应对工作。在预测突发期来临前4小时,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市蓝天办、市环委办,市蓝天办、市环委办进行紧急调度,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委、市交通局、市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园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迅速落实突发期工作措施,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二)落实应急期预案要求
1、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污染控制分区。与突发期污染控制分区一致,重要控制区应参照重点控制区措施,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3、统一规范预报程序。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预报等级统一按照上限执行。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环保部门、气象部门提前24小时及时发布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至相关市直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市蓝天办、市环委办、市应急办。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1)启动黄色预警期间。
①工业源方面,工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措施。
②扬尘源方面,所有施工工地和渣土处置工地停止渣土施工和运输、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措施;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4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③移动源方面,全天24小时禁止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工程运输车在规定的合围区域通行,并对其他货运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启动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汽油车交通限行措施。适时启动公交车免费出行。
④持续开展突发期其它特别措施。
(2)启动橙色预警期间。
①工业源方面,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停、限产工作。
②扬尘源方面,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5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③移动源方面,在黄色预警基础上,预警期间全天24小时在“四桥两隧”(福元路大桥、银盆岭大桥、橘子洲大桥、猴子石大桥、湘江营盘路隧道和南湖路隧道)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④非道路移动源方面,建成区所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⑤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燃放烟花爆竹、散煤燃烧、餐饮油烟污染等所有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区域。
⑥持续开展突发期、黄色预警期其他特别措施。
(3)启动红色预警期间。
①扬尘源方面,城市道路每日洒水降尘6次以上,保证道路无积砂、积泥、积尘。
②移动源方面,在橙色预警基础上,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启动京港澳高速部分路段的分流措施。
③持续开展突发期、黄色预警期、橙色预警期其他特别措施。
5、统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按照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对措施。当出现预警时,由市蓝天办牵头、市应急办、市环委办参与,加强区域应急监测,开展区域、部门应急联动,加强区域、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强大合力。遇重大情况,市环保局向市应急办、市蓝天办、省环保厅报告,市应急办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管委会、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明任务清单、污染源控制清单,制定严格、周密、细致的工作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处室和责任人。
(二)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制度。
(1)特护期期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行半月一调度,半月一报告;市蓝天办组织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会商会议,通报全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提出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协调解决大气污染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2)突发期期间,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分别进行会商并组织工作督查督办;蓝天办主任组织召开全市调度会议,共同商讨有效应对措施。
(3)应急期期间,黄色预警期间由市蓝天办、市环委办主任组织召开调度会议,橙色预警期间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召开调度会议,红色预警期间由市长组织召开调度会议,统一部署、指挥开展工作。突发期和应急期期间,加强与株洲市、湘潭市以及大气污染通道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时通报空气质量状态,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蓝天办按照《关于建立长沙市蓝天保卫战责任落实长效机制的通知》,结合“三级执法,两级巡查”工作要求,重点就特护期工作措施的开展与落实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巡查。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可采取综合、专项和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执法和巡查力度,要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作用,压实责任体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蓝天办对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特护期大气污染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情况将列入蓝天保卫战工作讲评。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特护期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市环委会年度工作内容。对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长沙市蓝天保卫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市蓝天办统筹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工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蓝天办、市环保局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要加强权威发布,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每年修订一次。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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