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发布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东环函〔2018〕3557号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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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

2018-10-08 16:0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广东东莞发布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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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东环函〔2018〕3557号

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的要求,现将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第5号,总第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长安镇的环保审批、监测、总量许可等各个业务环节对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7个工业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30-2018)排放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2018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

三、新建企业(2018年10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但在茅洲河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新建企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四、(DB 44/2130-2018)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五、请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二大队尽快将本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5日

(联系人:邓永祥,电话:2339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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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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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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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防治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茅洲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锦荣、赵坤荣、雷育涛、卢文洲、蔡倩怡、庞志华、贾燕、曾经文、林晓君、冯立师、吴烨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8月24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茅洲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等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本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工业 electronics industry

指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生产企业。

3.2金属制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metal products

指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等。

3.3纺织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织物和成衣等)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4食品加工及制造 food processing and manufacturing

指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及发酵制品制造等。

3.5啤酒及饮料制造 beer and beverage manufacture

啤酒制造指以大麦为原料经浸麦、发芽、干燥、除根等工艺生产啤酒麦芽,及以麦芽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过滤、灌装等工艺生产啤酒;饮料制造指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等。

3.6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 rubber products and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橡胶制品工业指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合成树脂工业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7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9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

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茅洲河流域范围 MaoZhou River basin perimeter

指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去向为茅洲河及其支流的汇水范围。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在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新建企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4.1.2 现有企业自2019年6月1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4.2 本标准中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无行业标准规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定。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方法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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