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全文如下: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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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

2018-09-29 08:27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广西贵港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全文如下: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2018)的通知》(桂政办函〔2018〕24号)要求,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利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整治,通过综合施策,全力攻坚,严防死守,确保到2018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8.5%,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8微克/立方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参照执行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桂平市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6微克/立方米;平南县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58、35微克/立方米。

三、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小散乱污”整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砖瓦行业整治、臭氧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9个专项行动,清查《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清单》(附件2)中的各项问题和落实相关负责单位的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攻坚任务

(一)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将城市扬尘管控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重点督查任务,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严查扬尘管控缺位问题,对牵头履职不到位的部门直接问责。(具体任务清单见附件2,表1和表2)

1.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整治。

(1)严格落实“一口两清三包四协议”。一口:规范工地出入口围挡冲洗平台;两清:作业场地工完场清料清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三包:工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无泥土撒漏、无污水横流、无扬尘污染;四协议: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建筑渣土运输协议和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的签订和执行的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城投集团、建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认真贯彻土方规范作业“一三八”规定,全面深入开展土方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围绕 “一个目标”:大幅度减少工地扬尘对PM10的贡献度,减少工地对城市道路的污染;落实“三项制度”:工程开工前期条件核查制度、安全文明措施费核拨制度、实时在线监控监测制度。推行“八项措施”:土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开挖时序、场内道路、运输计划、弃土场地、裸土覆盖措施及场地硬化等内容;车辆外运区要用混凝土或连续钢板等进行硬化处理;外运土方车辆不得进入工地泥口作业区,以减少泥头车冲洗量;配齐推土机、铲车等必备土方机械,保障土方区间转运;非当天施工作业区域,不准撤下裸土覆盖措施,实现工地黄土裸露部位100%覆盖或绿化、散体物料100%覆盖;扬尘作业必须洒水降尘,土方施工要实施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未经冲洗不准上路;建立保洁专岗,工地出入口铺设钢板、麻袋、减速带及不少于20米的搓板路面振筛,并加强被污染路面的冲洗和污水排放管理,保证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整洁;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时间长的,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管理措施;防止物料、渣土、垃圾等纵向输送作业凌空抛散;拆迁施工做到全过程防尘。(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城投集团、建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实行封闭施工,不能随意开设出入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段封闭设置。市区内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市区内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 m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其余设置1.8 m以上围挡。施工作业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配置洒水、喷淋、喷雾等设施,做好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露砂土场地不用时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100%硬化、物料堆放100%遮盖、土(石)方施工100%湿法作业。施工作业出入区域每一个出入口,设立车辆出入冲洗平台。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工地出入口以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场外临时用地范围内包无泥土洒漏、包无污水横流、包无扬尘污染。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采用防尘布苫盖、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等措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城投集团、建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执法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要建立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收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为不良信息,并定期进行媒体通报,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约束建筑企业文明施工;要加强对未报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未按标准执行相关规定,未能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要限期改正并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市政局负责对市政工程项目、市国土局负责对取土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建设、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对市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交投、城投、建投公司对各自的建设项目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未按标准执行相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城投集团、建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道路、消纳场扬尘整治。

(1)重拳整治建成区范围内“泥头车”(包括建筑渣土运输及建筑材料散体运输等)引起的扬尘污染问题。贵港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成立泥头车管理公司,按“双限三必须两不准”原则(即泥头车限定时间、限定路线运输;车辆必须加装盖板,必须加装GPS跟踪设备并开启使用,必须具有专营运输许可;车辆严重超载可能导致渣土撒漏的,不准上路,车体外部携带泥土不准上路),严格管理泥头车;由市政部门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市政、交警、环保等部门每周一次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置关卡拦截检测不达标的车辆、“泥头车”。继续保持在全市重要路段、重要区域设置检查卡点,结合流动巡查、天网监控等方式,严厉查处土方施工运输车辆撒漏、车轮带泥造成道路污染、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超高超载超速、无运输许可证运输等违章行为。完善夜间执法措施,把凌晨0时至5时作为重要时间段,重点打击利用下半夜绕行逃检的违法运输车辆,形成高压态势和严管氛围。市政、交警、环保等部门在道路上查处泥头车扬尘撒漏行为时,登记该泥头车所属企业以及车上所拉建筑垃圾、渣土来源工地,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根据路面整治反馈情况严厉追究施工工地源头责任,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政局及泥头车管理公司对违法车辆所属企业或者车主采取罚款或者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交投公司,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产业园区管委会、城投公司、建投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喷雾降尘和洒水冲洗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部门以及公路部门要增加财政投入购买高效高压冲洗车,增加道路冲洗清扫频次。清洗扫路车、洒水车、小型电动扫路车要在每日规定时间段对市区主次干道、道路护栏、市郊道路(包括环城路)进行机械清扫、高压冲洗、高压清洗、清扫保洁等作业。确保城区路段白天和夜间机械清扫和洒水冲洗作业不少于2次。对重点路段,每天不少于12次进行洒水、喷雾作业。应对干燥气候以及污染天气,洒水、喷雾作业次数要加密3~5倍。通过卫星定位准确记录洒水车运行距离和运行时间,科学评价责任单位是否落实道路清扫要求。市市政局要加快落实新采购的降尘设备投入使用,确保能够按要求达到洒水、喷淋、冲洗、清扫的频次。港北、港南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裸露路面和未硬化路口网格化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市市政局,由市政局打包工程项目报市大额投资委员会立项,加快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贵港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制定贵港市示范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标准,并按标准建设2个以上示范性消纳场。合理规划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布局,督促各消纳场业主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卫生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对检查发现未能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要进行限期整改并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市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工作;贵港公路局负责北环路等所管辖道路的维护、洒水、清扫工作;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产业园区道路的维护、洒水、清扫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中村、城区以及西环、南环路破损道路的硬化、维护工作,同时加强施工道路的洒水、清扫,改善区域内路域环境,提升路况水平,减少路面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贵港公路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堆场和码头扬尘整治。

企业的露天堆场由市环保局负责,大货车停车场由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各种料场堆场名录清单,所有堆场的地面均须硬化处理,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矿石、煤炭码头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洒水喷淋等设施,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

散货码头的堆场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中心城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码头堆场货物要求全遮盖、港区道路保持清洁不扬尘;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搬迁大秦、南山码头;减少停泊污染排放,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要求船舶在贵港市建成区内港口区域内航行和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0mg/kg的普通柴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商务局、贵港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散乱污”整治专项行动。

对“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名录清单(附件2,表3)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确保整治到位。重点对有色冶炼加工、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行业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淘汰类的企业,要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计划。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加强火电、钢铁、水泥、陶瓷及制糖等高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周报制度,对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附件2表4和表5)

加大木材加工行业整治力度。以江南工业园和贵港城区周边木材加工企业小锅炉整治为重点,以集中供热供气、推广高效锅炉、取缔燃煤小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调整燃料结构等措施,全面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要求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江南工业园区尽快建成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小锅炉。在2018年10月31日前,未采用集中供热供气的所有木材加工企业锅炉都要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环保监管、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产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砖瓦行业整治专项行动。

对全市砖瓦行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关台账,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整改目标、责任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要在2018年12月底前,桂平市、平南县要在2019年3月底前,辖区内的所有砖瓦企业必须按时完成安装烟尘(颗粒物)、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三项因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以燃气为燃料的非页岩煤矸石烧结型砖厂和加气砖场除外),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对未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不得开工生产。企业外排废气要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并对成型、焙烧、出窑等工艺废气进行治理,加大集气罩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建立网格化监管巡查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村;要疏堵结合,加强秸秆、垃圾禁烧宣传教育,设立相关激励措施,增强群众不焚烧秸秆的自觉性和参与禁烧的积极性。加快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支持企业投资秸秆回收利用。落实秸秆禁烧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要制定完善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明确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范围,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每块农田都有监管责任人。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各地要全面开展秋季秸秆禁烧行动,严看死守秸秆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大关键时段、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频次,对城市周边、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快取证、快处理,严厉打击焚烧秸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公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坚决杜绝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一经发现,在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每核实一个火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缴纳50万元到市财政局,专项用于生态损害修复。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贮运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持秸秆有机肥料化利用,最大限度消纳利用剩余秸秆(附件2表7)。市、县(区)两级政府建立秸秆收贮渠道,设立专项资金,补贴有关公司回收农户秸秆,扶持秸秆再生有机肥或发电等项目。2018年10月底前,三区政府要完成市中心城区周边的乡镇(街道办):港城镇、贵城、根竹镇、大圩镇、武乐镇、江南、八塘街道办、新塘镇、石卡镇、大岭乡等的秸秆收贮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水产畜牧局、林业局,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开展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超标排放车辆;对货运车辆超标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限制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全面排查机动车环保检测线,严厉打击车辆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每月检查一次。(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餐饮油烟和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全面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对餐饮企业强制性推行清洁能源改造,并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对不具备烧烤、煎炒集中加工条件和完成油烟净化设施配套的,禁止经营。取缔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行为。(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方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行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安部门要严格执法,开展拉网式巡查,劝导和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对违规燃放的单位和人人依法进行处罚。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环境空气监测网络的作用,对节日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做好日报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重大节庆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等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政务微博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应采取强制限制燃放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并加强执法检查和巡查,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桂平市、平南县、覃塘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加快禁燃限放区域和时段划定工作(附件2表8)。(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台账,加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指导鼓励重点管控企业在重点防控时段(每日11-16时)实施错峰生产和限产。编制胶合板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督促未安装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附件1),编制贵港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规范启动应急预案,分类实施减排措施,加强对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

1.关停限产中心城区内重污染排放企业。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附件3),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细化工业污染源管控措施,建立“一企一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在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中心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未搬迁前)实施停产;有色冶炼、水泥制品、造纸等实施以停代限或轮换停产方式落实应急减排;其他不宜实施频繁停限产的工业企业(如电厂),采取工艺减排、提标减排等措施,实施应急减排,确保减排措施可执行、可核查,通过实施管控,有效缩短污染过程,降低污染强度,缩小污染范围;对钢铁、有色、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货物等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防止扬尘污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2次),停止土石方施工。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每日至少2次)。

3.机动车减排。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重中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禁止重中型货车进城。各县(市、区)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尾气排放不达标、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动方案的实施主体,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要将工作责任压实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专题会,分析攻坚行动成效、重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组织本行业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对下级部门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地方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各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合力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全程跟踪调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跟踪、分析、通报;对专项行动实行半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段,对各县(市、区)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并在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地应对情况。同时建立微信调度群,针对每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领导亲自调度,结合市有关部门、专家组联合会商意见,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快速及时解决。

(三)加大督查力度。重点围绕9个专项工作,对重点地区开展环境监察,严查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不到位、“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秸秆焚烧治理不力、工业企业超标排放、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式、销号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立行立改。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立案处罚、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停取缔、移送公安、责任追究等措施严厉查处。市环保、住建、市政、发改、工信、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协调联动,加强督查指导,对突出环境空气质量问题进行督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治理效果。各县(市、区)要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要求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惩。

(四)加强技术支撑。实施分类技术指导并提供咨询,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成因跟踪把脉,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市政府引进专家团队,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精准解析并提供针对性管控建议,为科学、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环境空气监测网络的作用,对节日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做好每日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重大节庆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等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为“百日攻坚”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政务微博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六)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地方,市政府将采取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七)加强信息公开。市环境监测站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按月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的县(市、区)下达预警函。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各县(市、区)要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后,于每月4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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