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建省环保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证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精神,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应用,发挥绿色金融导向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充分运用金融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环保诚信主体激励和对环保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机制。
绿色引领,服务大局。立足服务实体产业,以环境信用评价创新为落脚点,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等配套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形成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为生态文明示范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金融联动,社会协同。完善绿色金融与环境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环境信用的动态评价,建立联系紧、程度深、影响大的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间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维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动态更新实时信用状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推进修改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完善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划分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扩大评价范围,改进评价方式,强化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在金融领域应用,推进绿色金融落地见效。
(一)明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应约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督引导,统筹协调推进,逐步扩大评价范围。
一是强制评价。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生态云”平台建设,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经营者纳入环境信用强制评价范围。包括评价年度我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上的经营者,符合环境信用“一票否决”行为的经营者,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经营者。
二是应约评价。金融机构对实施金融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甄别,筛选出需要掌握了解环境信用情况的经营者并函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对其中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经营者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三是自愿评价。鼓励和引导其他经营者自愿申请参与环境信用评价。
(二)确定环境信用评定等级
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实施绿色金融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环保诚信企业属于环保守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属于环保信用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属于环保信用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属于环保失信企业。
(三)实行评价指标分级管理
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实行省、市、县环保部门分级管理。根据经营者环境信用信息“谁制作、谁记录、谁评价、谁修复”原则,确定环境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的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评价的环境信用信息和指标修复负责,被市、县环保部门评定为环保严重失信等级的,统一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对确认符合严重失信认定程序和标准后,由市、县环保部门公布;对认定程序和标准存在不足或缺失的,退回市、县环保部门重新评定。
(四)强化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可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实施激励措施;对评为“环保良好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奖励、不限制、不惩戒;对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从严监管,可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性措施,原则上不奖励、不惩戒;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四、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
(一)建立信息双向推送系统
省环保厅牵头,通过省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平台,将现有只有环保部门向金融监管部门单向推送环境监管信息,提升改造为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双向推送环境监管信息,实现环境评价信息和绿色金融奖惩信息实时在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畅通传送。
(二)建立信息双向通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对照经营者环保责任清单,严格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方法和程序,对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经营者,评定出环境信用等级,并通过省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平台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环保部门推送的信用评价结果后,按照相关经营者环境信用等级,在利率、授信、贴息、上市、融资、保险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并及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同级环保部门。
(三)建立信息双向会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机构建立联席会、碰头会、对接会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商,总结交流经验,探索创新做法,研究解决问题,特别就联动信息制作和传送过程中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推动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五、实施绿色金融奖惩
(一)实施绿色金融激励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联合激励措施。
1.加大绿色信贷支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倾斜,建立高效审批机制,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效率,在符合市场化及商业原则下鼓励实施优惠贷款利率;重点支持工业节能减排环保项目、清洁能源项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污染防治项目、节能减排技术以及自然保护、生态修复项目等纳入授信范围;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主体,鼓励绿色企业的生产经营,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2.支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大服务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首发上市、挂牌,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支持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债,建立有利于降低企业发债融资成本的担保、贴息等机制。
4.推动各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绿色金融激励性措施。
(二)实施绿色金融约束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约束性措施: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2.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三)实施绿色金融惩戒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即为各部委《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环保严重失信情形)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1.引导金融机构将严重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对于环保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原则,同时注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于环保严重失信状态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属于新客户和新项目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属于存量信贷客户,通过提高用信条件、贷款成本、明确压降计划等综合措施,逐步限制、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2.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3.限制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付息有价证券,用于债务融资。
4.在股票发行审核中,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5.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中,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6.引导金融机构将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7.在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将其严重失信情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8.在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其严重失信情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0.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将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征信管理,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11.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六、建立环境信用评级动态调整修复机制
(一)建立完善环境信用动态调整、修复和奖惩退出机制,根据“谁评定、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环保部门对环境信用恶化达到降级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实施有效整改达到升级条件的经营者,按照动态修复程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经营者应自觉上网查询相关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修复信息,环保部门也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提醒。
(二)经营者环境信用评级经调整修复发生变化的,环保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其信用等级变化的初评意见,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环保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经营者或公众出具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三)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推送的动态更新或应约评价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者调整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环保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要牵头落实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的统筹协调,会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部门,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建立联动工作沟通协调和会商制度,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引领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治污的作用,共同助推“清新福建”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
根据绿色金融业务特点及内在规律,科学设计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创新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健全我省及各地市的绿色信贷贴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加大对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工作推进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责任目标,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责任到人,合力做好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确保各项绿色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报道,为绿色金融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息共享
充分依托信息技术,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环保部门通过 “生态云”平台中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或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每月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金融监管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信息应每半年向环保部门反馈,实现环境信用信息评定和绿色金融运用的信息互联互通。
(五)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工作分阶段推进和年度报告制度,委托第三方对各金融机构实施奖惩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出具评估报告,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规范性、工作时效性、绿色奖惩实施成效等方面每年进行考核评分,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不断修改完善联动机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绿色奖惩高效实施,有效发挥对国家(福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支撑作用,促进金融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层次融合发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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