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我们依法先后向135座[1]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属地环保部门(一般是地方环保局,个别的是冠以其他名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焚烧厂试运行前和运行后每年周围大气与土壤环境二噁英[2](以下也简称为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期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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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

2018-09-03 09:22 来源: 天下无焚 作者: 无毒先锋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我们依法先后向 135 座 [1]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属地环保部门(一般是地方环保局,个别的是冠以其他名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焚烧厂试运行前和运行后每年周围大气与土壤环境二噁英 [2](以下也简称为“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期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82 号文的落实情况,并进而对焚烧厂周边环境每年二噁英污染程度的变化进行分析,及评估焚烧厂的运行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我们也向 5 座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水泥窑”)的属地环保部门提交了上述信息的公开申请书。

在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我们得知,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且这一工作已经开始。于是,2018年1月底,我们向环保部递交了关于“2017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能够获取到的信息,并参照环发 [2008]82 号文的相关要求,我们发现:

在得到属地环保部门有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 121 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中,全部或部分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比例仅为 27.3%。

已被公开的环境二噁英信息并不完整,实际收到的信息占应收信息量的比例仅为36.7%,即信息公开的完整度不足四成。

综合信息公开的完整度和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数量比例两因素,121座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总体公开程度仅有 10%.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为 31 座,占绝大多数,仅有 2 座的数据来自于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活动。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仅有1座能按要求每年在同一监测点进行监测。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有 6 座在运行期间出现过环境空气二噁英监测浓度超过法规目前参考的日本年均浓度标准(0.6 pgTEQ/m3)的情况。


在额外获得的 43 座焚烧厂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数据中,仍有一些超出相应的国标限值。

环保部门答复未开展监测或无力开展监测的焚烧厂有 39 座,占总数的 32.2%。

环保部门答复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仍然较多,典型问题有“答非所问”、滥用“商业秘密”、借口牵强等。

具体如下。

信息公开的结果

1. 135 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答复

截至目前,共收到 124 座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有效答复;11座[3]尚未收到答复,电话也无法接通。

124 座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2 座未运行,1 座不存在,刚运行和运行中的焚烧厂共 121 座。


我们一共收到 33 座焚烧厂全部或部分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比例仅为 27.3%。这些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均为2008年后环评的设施,公开的信息也全部为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的结果。

在 33 座公开了环境二噁英信息的焚烧厂中,有 23 座同时公开了烟气二噁英数据,14 座公开了飞灰二噁英数据。

其他 88 座厂中有 21 座答复的不是申请的信息,剩下的 67 座或是答复“无数据”、或是“请向省环保厅进行申请”,或是“请向企业进行申请”,等等。

21 座“答非所问”焚烧厂中有20家提供的是不在申请范围内的烟气二噁英数据。剩下的 1 座较为特殊,该厂为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属地环保部门为昆明市环保局,答复的内容是该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当地另一座焚烧厂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环境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结果。

2. 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的答复

环境部给出的书面答复是“您单位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在寄出答复之时,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的工作人员电话邀请我们代表前往环境部办公室,就垃圾焚烧二噁英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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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中,工作人员解释了答复为“国家秘密”的原因:

1、这是过程性信息;

2、保密委有文件规定原始数据不得公开;

3、标准缺失,绝对值没太大意义。

3. 5 座水泥窑项目属地环保部门的答复

5 座水泥窑属地环保部门,提供了环境二噁英数据的有2座(其中有1座还提供了烟气二噁英数据),只提供了烟气二噁英数据的有2座,未提供数据的有1座。


信息未公开的原因

1. 答非所问

如前所述,有 20 座焚烧厂被公开的是烟气二噁英监测数据,而非我们申请的环境二噁英监测数据。

常州市环保局是出现此问题的其中一家。2018年3月初,我们向常州市环保局申请公开常州绿色动力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和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的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但收到的答复却只是常州市环保局对这两家企业开展的烟气二噁英监督性监测信息。

收到答复后,我们向江苏省环保厅申请了行政复议。经过近 2 个月的等待,江苏省环保厅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却没有作出相应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15 个工作日后,我们收到了常州市环保局的二次答复(行政复议后给出的答复):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贵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为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

2. 未开展监测

有 39 座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答复是“无信息”、“未监测”、“没有二噁英监测能力/资质”、“找省环保厅”或“找环保部”,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答复单位要么没有否认,要么默认了它们应当开展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的责任,只是因为不同的原因实际没有开展监测。对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改善现状,例如相关部门应提高重视程度,尽快将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起来;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完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其他省市具备二噁英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或者通过加强自身监测能力建设的方式来解决。

共有 12 座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答复是让申请者向省一级环保厅申请相关信息,其中 9 座属广东省,1 座在山东淄博市,1 座在广西钦州市,1 座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我们随后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公开 2 座、向山东省环保厅申请公开 1 座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两厅给出的答复都是“向XX市环保局进行申请”,结果无异于把信息公开的皮球又踢回给了属地环保局。

3. “这是企业的责任”

在给出答复的环保部门中,更多地将环发 [2008]82 号文的内容理解为是对企业自行监测的要求。至于它们认为是否应该掌握自行监测信息并进行公开,情况也有不同。

如前所述,掌握并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共有 33 座,其余除少数要求申请人提供科研信息外,皆答复不掌握或无义务公开相关信息(共37座),其最主要的理由是“这是企业自行监测的要求,可向企业进行咨询,或者上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企业网站进行查询。”

然而,循着一些环保局答复的建议,我们上网查找后并未找到相关企业的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

4. 牵强的借口

有 4 座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科研信息,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 23 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第三方意见,若贵单位确有自身科研需要,请提供该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等信息,并附上正式文本。

除“商业秘密”外,还有其他一些十分牵强的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安徽省淮南市环保局表示:“淮南市西部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处于停产整改阶段,为维持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不予以公开。

海南省环保厅拒绝公开的理由则是:“海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2013年-2017年环境二噁英数据时间跨度长、数据量大……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于你单位申请的数据,我厅不予提供。

监测信息的完整性

环发 [2008]82 号文要求:焚烧厂运行前和运行后每年都应在同一空气/土壤监测点位(环境敏感点、最大落地浓度点)进行监测。

根据本研究获取的信息,在 33 座依申请公开的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中,6 座只有环评阶段或竣工验收时的数据,18 座仅有运行后的数据,只有9座同时包含环评阶段和运行后的数据。

其中有 2 座的是监督性监测结果,其余 31 座均为企业自行监测。

能够满足运行后每年都对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进行监测的垃圾焚烧厂,可以确认的只有 3座,占总数的比例仅为 2%。这 3 座中只有 1 座,即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每年都在要求规定的点位进行监测。

运行后部分年份做了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监测的有 27 座,占比 22%,其中有 5 座部分年的监测是在同一点位开展的。

至于那些只提供了运行后的,而未提供运行前(一般来说是环评阶段做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二噁英监测数据的情况(18座),原因之一应该是这些焚烧项目的环评审批单位为省环保厅或原环保部。


图:监测信息完整性

因为我们申请公开的是运行前和运行后(直到2017年)每一年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的监测信息。根据33座垃圾焚烧厂的始运行年份,应该收到33 份(组)运行前的、144份(组)运行后的环境空气二噁英监测报告或数据,和33份运行前、144份运行后的环境土壤二噁英监测报告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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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只收到了 15 份(组)运行前,46 份(组)运行后的的环境空气二噁英监测报告(数据),和 13 份运行前、56 份运行后的环境土壤二噁英监测报告或数据,各自占总数比例都不到 50%,总体比例仅为 36.7%,意味着信息公开的完整度不足四成。


若综合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数量比例和已被公开信息的完整度看,本研究申请公开的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总体公开程度仅为 10%。至于获取到的唯一一份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只有2017年一个点位的环境空气二噁英(3个 样本)数据,而该焚烧厂于2010年1月开始运行。

二噁英超标情况

1. 环境二噁英

分析已获得的环境二噁英数据发现,有 6 座焚烧厂在运行期间出现过环境空气二噁英浓度超过法规参考标准(0.6 pg TEQ/m3)的情况,有 14 座出现过浓度超过日本标准一半的情况。不过,此处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公开得到的环境空气二噁英数据为一年当中某一天的空气二噁英浓度,而环发 [2008]82 号文要求参考的日本标准为“年均浓度”。

2. 烟气二噁英数据

本研究共额外获得 43 座垃圾焚烧厂烟气二噁英的监测信息,虽然大部分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限值,但仍有超标情况存在。例如,2016年10月17-18日在德州绿能垃圾焚烧厂 2 号炉采集到的三个烟气样品,二噁英浓度分别为:0.85 ng TEQ/m3、0.69 ng TEQ/m3和 0.30 ng TEQ/m3,均超出现行国标 0.1 ng TEQ/m3的限值。

结论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从整体上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全国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无论从焚烧厂的覆盖面、信息公开的完整度来说,都是如此。

2、绝大多数环保部门认为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属企业自行监测范畴。

3、绝大多数的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活动,都没有严格按法规的要求开展,无助于评估焚烧厂及其他二噁英排放源对环境产生的长期影响。

4、虽然公开的信息有限,但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污染水平偏高、甚至排放浓度不达标的情况并不少见,足以引起政府和公众的警惕,也足以说明环发 [2008]82 号文要求监测环境二噁英的现实意义。

5、整体而言,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二噁英监测的重视程度,以及基本能力建设十分不足,直接影响到环发 [2008]82 号文的有效执行。

6、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实施多年,但仍有不少地方环保部门对此项制度的执行存在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不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尤其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向前推进。


提案与复函

2018年两会期间,我们通过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切实落实环发[2008]82号文的提案》,建议环保部围绕着落实环发[2008]82号文关于监测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的要求,开展一项全国专项检查,责令超标企业进行整改,将环境二噁英监测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着手制定环境二噁英监测国家标准,等等。

2018年6月,我们应邀与生态环境部官员就上述提案进行交流,并获悉在2017年6月原环保部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中,已要求企业对其周边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定期跟踪监测,同时要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总则》还要求,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主体为企业;与二噁英监测直接相关的内容为:“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另外,环境部官员在交流中指出,2017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并于2018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此标准规定了水、气、土壤、沉积物和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并对监测程序、现场监测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内容、废物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建议

综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相关部门对本研究发现的环境二噁英浓度超标点或偏高点,开展系统调查,分析出超标原因。如果与当地焚烧厂的排放有关,应加强对焚烧厂的监管。

2、环境部根据环发 [2008]82 号文的要求,系统开展一次全国性的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行动,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各地和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环发 [2008]82 号文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督促焚烧企业开展起厂区周边环境二噁英自行监测,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结果。

4、环境部尽快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将二噁英纳入到监测项中,并明确监测主体、监测内容、监测频次、技术要求、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

5、环境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标准。

注释:

[1] 其中 126 座为2008年后环评,9 座为2008年前环评。

[2] 监测点通常由焚烧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

[3] 为表述简单起见,文中出现的“X 座”、“X 座厂”或“X 座焚烧厂”,实际所指的都是 X 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而非相关焚烧厂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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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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