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印发《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全文如下:
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三年攻坚作战方案
饮用水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集中力量整治水质不达标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预防为主、规范建设、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原则,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各项措施,建立健全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改善,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规范建设。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为核心,科学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通过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措施,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建立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水源地水质安全。
———一地一策,一抓到底。严格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保护措施、一抓到底”的原则,严控污染排放,严防环境风险,严管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动作战方案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保护措施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
———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强化部门督导、地方督查、省级督察,压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谁所有谁保护,谁审批谁把关、谁污染谁治理”的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治理责任,形成权责一致的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对水源地保护的有效监管。
(三)行动目标。
以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核心,按照水质稳定达标、管理规范化要求,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大水源地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三类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区划工作。2018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含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2019年底前县级城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和一级保护区划界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具备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辽河流域各县(市)提前一年完成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工作。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评估,复核保护区划文件合规性、保护区范围合理性、矢量图件准确性、保护措施可行性,据此提出保护区划调整建议。(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依法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地要限期履行报批或调整程序。对非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也进行了水源保护区划的,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凡注明部门分工的事项,均由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水质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限期达标。
4.制定水质不达标水源地限期达标规划。2018年9月底前,吉林市一二三四水厂、松原市松花江水源地、哈达山水库水源地、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等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公主岭市卡伦水库、舒兰市沙河水库、榆树市二三水源地、双阳区地下水源地、安图县安图水库13个水质不达标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完成限期达标规划编制。(省环保厅牵头)
5.加快推进水源地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流域污染治理、水源地生态修复和排污口依法清理,严格控制上游来水污染物汇入和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影响,力争水质不达标水源地2020年底前基本达到或优于三类水质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
(三)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
6.依法整治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实施综合整治,逐一销号直至全面完成整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项目和排污口的清理整顿。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县级(包括县级政府驻地所在镇)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
7.严防地下水水源地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修复试点。开展地下水水源地周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等防渗设施情况调查,排查潜在污染隐患,明确整改要求,按规定建设防渗设施。2018年底前,已批复水源地区划的地下水水源地周边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新批复水源地区划的地下水水源地周边加油站地下油罐在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施工期内完成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建设。(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8.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底前,列入全国前三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引松入长、新立城水库、吉林市松花江水源地、通化市桃园水库和延吉市五道水库等6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20年底前,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四平市下三台水库、辽源市杨木水库、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松原市哈达山水库、公主岭市卡伦水库、梅河口市海龙水库、珲春市老龙口水库等7处饮用水水源地和列入《吉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7年)》的水源地基本完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水利厅负责)
9.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5年底前,地级以下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0.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在2018年度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掌握其水质、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科学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全面完成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3.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为活动导致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要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
14.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排查,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排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环境风险高、整治难度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替代水源。(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15.加快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完成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完善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储备、物资储备和应急防护工程设施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16.加快落实交通运输风险防范措施。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穿越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已建及新建公路、铁路、桥梁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七)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能力。
17.全过程监管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各地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18.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至少每年监测一次。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丰水期和枯水期检测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听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作战方案实施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照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并严格落实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分类管理,确保立查立改、边查边改,逐一销号。
积极谋划和推进项目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2018年8月底前,抓紧谋划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对解决所辖区域的水源地水质改善、管网、水厂和居民饮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项目化,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项目储备库,分阶段“谋划一批、实施一批”,尽快组织启动实施。
(二)资金保障。
各地政府要统筹现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资金,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行动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运用PPP等投融资模式,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政策性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协助各地政府认真谋划水源地项目,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主动与国家部委沟通、对接,将成熟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储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技术保障。
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的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加快成果转化与应用,重点推广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推动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考核。
省政府将围绕饮用水安全的总体要求,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攻坚行动中工作推进不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能按期达标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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