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为改善天津市空气环境质量,今年天津市继续在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开展无烟型煤推广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152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散煤分指函〔2018〕3号)和国家、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在总结和巩固我市2015~2017年农村生活散煤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天津市2018年继续在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天津市2018年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农村生活散煤全部使用无烟型煤(不含蜂窝煤)替代。本项目1个包,供煤区域为天津市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总采购量约为55000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1、供应商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供应商须提供2018年至少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供应商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供应商若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人章)和代理人身份证。
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原标题:天津市宁河区2018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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